Re: [申訴]不服MRZ的失能處理和命理小組長的違法判決消失
但是群組長:
明明小組規中就有將實施細則寫的一清二楚:
依據《國家研究院公告》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命理研究院》廣告法規細則:
本小組看版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
發生,則從嚴辦理。
本站為架設於學術網路上之 BBS站台,不歡迎商業廣告,本群組中除Magic_Info
外所有版面請即日清空版內所有商業性廣告,一經舉發,或版主、組長發現,即刻刪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結重大者水桶,並列為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廣告違規項目:
一、有圖利自己之嫌。(連過去就是自己的商業網站)
二、有圖利親朋好友之嫌(連過去就是朋友的商業網站)
三、其他相關廣告事實未盡完善解釋之處。(如連過去某社團,該社團有別人宣傳)
四、未免有圖利某特定網站的嫌疑,但又讓版友們有貼新聞、心得等空間,同一人張
貼跟自己不相關的商業網站,雖無違反前三項條款,但一年之內貼文長達十篇以
上,則宣傳意味明顯,版主即可警告之,再犯即可處逕行刪文,嚴重者可水桶處
置,水桶天數,各版主自訂。
增列條款:
一、除組上公告外,各版對廣告的要求可在求嚴謹,如簽名檔的內容之判定,可依各
版狀況調整之,此為版主權限,組上若無異議,即可自行裁定。
二、若有版主或版友以推文或信件主動或引誘的方式,約版友命理諮詢,即可來信告
發,本組定懲不殆。惟版友自己找人諮商、算命,則須自己保障身家財物安全,
版組無法保障您自己去招來的問題。
三、Mind版與Sign兩版為特殊看版,該版圖文需求量大,開放連結,但建議在本站文
站內詳錄全文,由版主監察之,惟版主請自律,勿做違規自肥之連結,如有正當
==========================================================================
(小結)
既然小組規沒說,如果沒說就可以判罰,那要法規幹嘛??
如我上面申訴文舉證的法律需讓人有"""知"""的義務,如果這行為是不允許,
何以一個相關法規都沒有?? 而沒有相關法規可以直接就判刑嗎??
其他回覆如下: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由於本案前次申訴至群組組務,未對 Paulnewman 小組長之判決依據深入探究,
: 故前次申訴之裁定撤銷,與本次申訴併同重新裁定,相關判決以本公告為準。
: 關於此案,因為整體討論觸及的論點相當多,因此一點一點進行說明。
: 1. 群組規 #1LlDa4-c (AboutBoards) 中對於營利行為的規範如下:
: 「
: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 」
: 而在 MagicWitch 小組之小組規 #1GJsqyZZ (Magic_Center) 中,
: 對於營利行為的規範如下:
: 「
: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 」
: 為避免上述小組規近期 (2016/10/28) 曾經進行編修而產生的疑異,
: 同時引用 2012/09/12 轉錄至 PoleStar 板的版本 #1GK7_xxN (PoleStar) :
: 「
: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 」
: PoleStar 板之轉錄公告足以說明上述小組規之規範在 2012 年即已公告。
: 2. 依據 gkc 板友的名片檔:
: 【 查詢網友 】
: 《ID暱稱》gkc (冠元 大師) 《經濟狀況》小富
: 《登入次數》2651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457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有新進信件還沒看
: 《上次上站》01/18/2017 21:20:41 Wed 《上次故鄉》36.229.18.75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如果你對我的文章意猶未盡!!或想找我論命談風水~可到我個人的斗數風水園地相約討論~
: 相約論命及看風水服務流程:
: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60439780
: 個人命理教學FB粉絲團 (斗數界最年輕大師 冠元大師):
: https://www.facebook.com/DouShuJieZuiNianQingDaShiGuanYuanDaShi
: 冠元大師斗數教學開班資訊:
: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 部落格與粉絲團將不定時撰寫命理相關文章,以及舉辦斗數活動,與開辦公益為主的
: 斗數演講、社福活動,歡迎志同道合的朋友共襄盛舉與接洽指導老師事宜!!
: E-mail : imemperorgkc@yahoo.com.tw
: Skype : imemperorgkc(冠元大師)
: 可知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 此一 blog 與 gkc 板友直接相關。
: gkc 板友在名片檔當中為上述 blog 進行宣傳。
命理小組的組規寫的很清楚: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 3. 在檢視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1OVELKxa (AboutBoards) 所提供的證據後,
: 我對於 Paulnewman 小組長在本案中對「營利行為」之「認定與處分」的理解如下。
: 根據第 2 點 gkc 板友名片檔中所提及的 blog ,該 blog 之文章
: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107571652 為收費講座廣告,
: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為收費開班之資訊。
: 在上述資訊中皆有提及 gkc 板友於 MagicWitch 小組轄下看板之發文:
: 在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107571652 中提及:
: 「P.S:【 熟析台大PTT的朋友,只要上PTT 紫微斗數討論區版( PoleStar )、
: 紫微斗數版( Life )、風水版,""搜尋帳號gkc"",即可看到 冠元老師
: 過去三大板合計近百篇精彩命理文章,保證讓你大呼驚奇!! 】」
: 在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中提及:
: 「欲知本人詳細命理功力,可上全國最大BBS( PTT實業坊 )的紫微斗數版( Life版 ),
: 搜尋本人的文章( PTT帳號:gkc ),即可得知本人過去的精彩論斷實績!!」
: 故可知上述收費講座之資訊以及收費開班之資訊,皆以 MagicWitch 小組
: 轄下之看板文章作為宣傳,上述資訊本身存在於外部網站,
: 不受本組板務人員之管理,亦不屬於看板違規行為,故不進行處分。
^^^^^^^^^^^^^^^^^^^^^^^^^^^^^^^^^^^^^^^^^^^^^^^^^^^^^^^^^^^^^^^^^^
: 然而上述資訊確實指出有「開班授課」此一營利行為,且利用看板發文作為宣傳,
: 故在上述資訊揭露後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即具有為「開班授課」
: 之營利行為提供「精彩命理文章」或「精彩論斷實績」相關佐證之作用。
: 故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行為,即可視為以「開班授課」營利為目的,
: 所從事的相關「提供實績」之活動。自 2015/4/4 (上述開班資訊文之時間標記)
: 至今, gkc 板友於 Life 板總計共發表超過一千篇文章,
在那篇授課文之前,我在LIFE版就有發表文章了,在LIFE版解命不屬違規吧??
第二,組規已規定名片檔不屬管轄範圍,不然如果這可以當作以營利為目的,
那大概命理小組大部分的版友都會陣亡。
那麼請問群組長,如果我列舉出命理小組的人名片檔有營利資訊你要照辦嗎??
: 因此,根據第 1 點 MagicWitch 小組組規所規範:
: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
: 發文用以作為外部網站上營利廣告之佐證,也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
"""發文"""本身不算營利活動吧~~!!
而且群組長的判決都說外部網站不在管轄範圍了,何以又以外部網站當成判決的依據??
: 故 gkc 板友於 Life 板的發文,已違反 MagicWitch 小組組規之規範。
但是他下面明明就有寫"""實施細則"""。而不是""""只有這段話""""。
實施細則中就是完全沒寫到外部網站這件事,從旁觀者和其他版友的回覆中都指出
"""沒有相關規定""",不就可見。依照正常人的邏輯,每個人看完,不會有人會認
為原本的小組規(有寫相關規定)、也不會有人認為這條規定可以用來罰外部網站??
而且規定的文章內容是: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他明明就有列出各項,請問我有(廣告招攬)嗎?? (法務站長都說那不叫營利廣告了)
再來我有(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以及跟這四樣相關的活動嗎??
如果沒有,如何認定這算是違規??
: 4. 故若 Paulnewman 小組長依第 3 點所述之證據認定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
: 實為整體「收費開班授課」之「營利行為」中為宣傳而「作為佐證」之活動,
: 已盡其作為小組長之責任,對於本案是否確有「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 進行實質審查。由於本群組之群組規允許板務人員在
: 「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後「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 在小組規已明確禁止「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的前提下,
: Paulnewman 小組長從嚴辦理並未違反小組規與群組規,
: 本案處分維持不變,申訴駁回。
那麼問題是他下面是有明確寫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裡有嗎??
而且,如果真的算廣告,為何法務站長會判說這不算營利廣告??
不是只有他所舉證的那句話,而且如何認定我的解命文就是營利??
: 針對 gkc 板友於本申訴案中所持之各論點回應如下:
: 5. 本次組務的相關處分乃針對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作為開班授課此一營利行為
: 宣傳佐證一事,認定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為「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
^^^^^^^^^^^^^^^^^^^^^^^^^^
這句等於斷章取義,因為上面這句話,後面明明就有附相關規範類別和(實施細則)。
怎能只截取開頭第一句,而忽略後面的字句就當作認定和判罰??
: 故對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作出違規的認定與相對應之處分。
: 並非對於 gkc 板友於「外部網站」之營利行為或其宣傳作出處分。
但這篇明明就是(連結外部網站)然後依據""外部網站""的開班授課資訊做證據認定。
然後說不是對外部網站做出處分。顯然不合理吧。
既然都說外部網站不屬管轄範圍~那麼判決就不應與外部網站"""任何資訊"""扯上關連。
: 在前述各點中已詳述 Paulnewman 小組長認定違規所持之證據與規範,
: Paulnewman 小組長之認定並未違反小組組規或群組組規。
那請問群組長他小組規下面已經明寫(實施細則)了,大家都是按字面規定行事。
很明顯實施細則中沒寫吧。
另外~群組長以外部網站來推定我在LIFE版替人解命叫做以營利為目的。這點請群組長
再重新審視,因為法治社會上(法不誅心)~!!
法律判罰的要件是依據違規事實,而非心理,也就是以不闖紅燈來說:
A是因為本來就不喜歡闖紅燈所以不闖。
B是本來很想闖但因為怕被罰而沒闖(事實沒闖)。
但法律不能認定B本來心裡想闖紅燈所以判罰他。
所以既然我在LIFE版的發文都符合LIFE版規定。就不能以揣測我到LIFE版解命是用什麼
想法去替然解命而判罰。所以既然外部網站的事不歸PTT管,那怎可以連結外部網站做
依據來判罰?? 我在LIFE版純粹是正常解命行為,完全合乎規範,怎可用別人心裡怎麼想
來判罰?? 依據的應該是實際我在LIFE版解盤的事實是否有違反版規、組規才對吧。
不然等於以法誅心。
不然請群組長舉出我在LIFE版上的""文章"",文章內的所有用字事實,
(實際)哪個字句有違規或不合規定?? 而不是說外部網站不受管轄。
然後又(依據外部網站)來當成揣測我發文動機的依據,然後判罰的不是實際違規行為,
而是他人心裡""想法""。
法規只有罰行為沒有在罰心理動機。
: 6. 雖然在 2016/10/28 以前,小組組規並未描述在外部網站廣告時利用 MagicWitch
: 小組轄下看板文章作為宣傳佐證之營利行為,並不代表該發文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 所從事之活動,亦不代表該發文行為不違反發文當時之小組組規。 Paulnewman
條規一定要明文,就算沒有完整條規也應該有相關判例或者至少有辦法讓(多數使用者)
能認知到,法律就應該如此,那麼是問群組長,如果小組規真的有清楚讓使用者知道
這屬於違規,那為什麼旁觀者都認為""""沒有規定""""??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7539236.A.E58.html
#1OAJHKvz
#1OJGeXhj
(從上面三篇就知道,旁觀者也看得出來,原本就沒這規定,因為還有""實施細則""
所以單憑開頭這幾句話判罰,等於擴大解釋)
所以如果法規不清楚~照理說引發爭議不是直接判罰,而是先把話說清楚。
: 小組長在本案發生之後,修改小組組規以明確說明此一違規之方式,
: 乃對原本的違規認定原則進一步加以說明,不代表原先的規範未涵蓋此一違規行為。
: 請 Paulnewman 小組長對本案中下述部份作出調整:
有涵蓋的話,為何會一堆人質疑?? 為何會一堆人認為不合理??
如果真有涵蓋就應該在先前的法規中有確定的法條,但顯然實施細則中沒有吧??
以下3篇就是證據: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7539236.A.E58.html
#1OAJHKvz
#1OJGeXhj
如果沒有的話,這算有效??
而且規則中明明就寫明:
小組長說的那段話就有列出各項,請問我有(廣告招攬)嗎?? (法務站長都說那不叫營利廣
告了)再來我有(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以及跟這四樣相關的活動嗎??
如果沒有,如何認定這算是??
沒說都可以說成(沒說不表示不包含了),那以後不就等於可以隨意擴大解釋然後
再判罰?? 那要法規何用?? 這樣隨便一個使用者都可以因為法規沒寫的原因而被
處分。那跟之前MRZ有何兩樣?? 這樣以後只要法規沒寫到的部分,都隨小組長個
人喜好解釋,想幹嘛就幹嘛,和MRZ一樣將裁量權無限擴展。
如果法規沒寫的東西,都可以判罰。那以後是不是我看不爽某個人想鬥掉他。
都可以找個理由然後說(法規沒說不表示不包含),然後判罰??
那這樣就像K版主之前說的,從法治退化為人治,以後即使法規沒寫,都可以憑
小組長隨自己喜好判定,而不需依從客觀標準。
所以這部分請群組長給予說明。感謝~!!
: 7. 針對小組組規「溯及既往」的部份,可能對 MagicWitch 小組之使用者造成侵害,
: 由於我在本案當中並沒有看到小組組規必須要「溯及既往」才能認定違規的必要性,
: 故請小組長 (1) 撤銷增修組規溯及既往之效力 或 (2) 詳細說明溯及既往之必要性。
: 8. 原處分公告 #1O3wN2H_ (Magic_Center) 所引用之證據及認定方式之說明,
: 如有未盡完整或說明不清之處,請 Paulnewman 小組長重新給予判決,
: 並於判決當中說明本案認定違規之證據及所引用之規則。
: 對本案之補遺:
: 9. 由於本案所處理之論點相當多,為避免仍有應處理之事項未處理,
: 對於先前已有論述但本文並未回覆之論點,請申訴人另外發表一篇文章提醒。
: 相關證據若已轉錄至本板則不需重覆轉錄,請在文內附上文章代碼(AID)即可。
: 國家研究院 代理群組長 sito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84756918.A.C9B.html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0:45:09
推
01/19 00:45, , 1F
01/19 00:45, 1F
→
01/19 00:46, , 2F
01/19 00:46, 2F
我都有引用法規謝~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0:47:13
推
01/19 00:47, , 3F
01/19 00:47, 3F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0:56:41
噓
01/19 00:56, , 4F
01/19 00:56, 4F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0:59:15
推
01/19 01:02, , 5F
01/19 01:02, 5F
→
01/19 01:02, , 6F
01/19 01:02, 6F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1:08:04
→
01/19 01:09, , 7F
01/19 01:09, 7F
重點是違規項目寫的清清楚楚,要判罰至少也該明文有據,但顯然沒有。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1:10:17
推
01/19 01:10, , 8F
01/19 01:10, 8F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1:14:35
噓
01/19 01:12, , 9F
01/19 01:12, 9F
→
01/19 01:12, , 10F
01/19 01:12, 10F
推
01/19 01:17, , 11F
01/19 01:17, 11F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9/2017 02:06:31
→
01/19 08:37, , 12F
01/19 08:37, 12F
※ 編輯: gkc (36.230.230.241), 01/20/2017 02: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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