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不服MRZ的失能處理和命理小組長的違法判決

看板AboutBoards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1/14 11:46),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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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看板 BoardCourt 標題 [申訴]不服MRZ的失能處理和命理小組長的違法判決 時間 Mon Nov 14 04:42:53 2016 ─────────────────────────────────────── 請選擇申訴類別: 沒選擇不受理 5. 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群組長有權對違法之看板與小組進行警告與處理權。 申訴人:gkc 申訴之群組長:MRZ 外加命理小組長 Paulnewman 申訴事由: (前言) 我本來以為只有我受到MRZ群組長的失能判決,沒想到群組長的失能判決已不是第一次, 本來以為申訴無望,難怪有看不下去的版友寄信給我說可以申訴到版務站長這邊,本次 申訴主要申訴MRZ群組長睜眼說瞎話的無作為判決以及命理小組長對本人的違法判決。 為了避免站長閱讀困難,我先用文字描述事發經過,最下面再一一提出證據。 請版務站長秉公處理還我公道~!! (事發經過) 1.命理小組長的違法判決 本人在外部網站上寫說自己是(PTT紫微斗數版名師),結果小組長以此為由說我這是廣告 宣傳,於是在(沒有經過任何答辯)、(組規也沒有任何提到"外部網站"4個字的任何規定) 情況下,直接將本人在斗數版和命理小組版的發言權永久水桶,絲毫不讓本人答辯,極怕 我舉出他判決違法的事實~!! 然後在引用不出任何法規依據的情況下羞辱式的宣佈本人 為命理小組不受歡迎人物,並發公告要求命理小組23個版全部將本人永久水桶。 而我剛收到第一個水桶時,馬上發文質問說,命理小組的組規中沒有任何一條提到有關 ""外部網站""的規定,那麼小組長憑什麼判罰?? 事實上命理小組長違法判決也不是第一 次了,上次他也是因為組規中沒有任何提到FB的規定,任意水桶我,還把反對他意見的 人也無條件水桶,而在斗數版引起版友抗議,這次小組長 Paulnewman 推測是為了防堵 反對意見,在我發文質問後,直接將我在命理小組版的發言權永久水桶,同時把斗數版 直接隱版,怕斗數版眾幫我說話。 沒有法規依據就水桶人,我看組規以後乾脆規定說~ ~~~~~~~~~~""""朕說你有罪,你就有罪""""~!!!!!!! 然後直接放話說""請申訴到群組版"" 以下附上證據文章網址: (命理小組長的違法判決)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7420482.A.47F.html (我的質問與小組長在推文的回應)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7422298.A.9D4.html ------------------------------------------------------------------------------ (小結) 請問站長,過去在命理小組的斗數版,有人因為連續兩次騙色然後還將女網友個資公佈 在色情網站還鬧上警局和法院,然後還是經全版投票通過才被判決在LIFE版這個版永久 水桶。而我被判命理小組23個版全部死刑。想必我一定是犯了殺人放火的重罪。 好~就算是犯了殺人放火的重罪,越是嚴重的罪理當審判越嚴謹,甚至現實社會中通常都 會嚴謹到多次審查甚至是到最高法院層級,而且一定證據明確,依據何條何款判罰也一定 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而我這一個嚴重到23個版永久水桶的案件,等於23個死刑。有哪個檢察官或法官判人23個 死刑,只隨便找個理由卻連依據哪一條法規判刑都引用不出來嗎?? 引用不出任何一條法條 可以起訴人嗎?? 可以判人刑嗎?? 而又有哪個重大刑案是封鎖被告發言權完全不讓被告答 辯直接槍斃的?? 有~~~那就是北韓跟中國大陸。 所以後來還真的有版友認為小組長的判決 跟北韓很像。 此外,小組長宣稱我說自己是PTT斗數名師是侵犯命理小組的權益,因為讓命理小組背書 ,這樣的說詞過於欲加之罪,因為實務上不會有人真的去找小組長背書,而且我說的也是 事實,在被隱版的斗數版我也確實貢獻不小。 ------------------------------------------------------------------------------ 2.上訴到群組版後MRZ群組長的失能處理 於是,接著我上訴到群組版,MRZ卻說他認為 Paulnewman 小組長是依組規判罰所以 合理。聽到這句時,我馬上將命理小組所有組規貼出來,告訴MRZ說,小組組規裡面 只有寫到(命理小組各版)的相關規定,以及違規範例和規定的內容都只提到(文章、 簽名檔、和在文章內放連結)這3件事。 問題的癥結點就在於,我提到自己是PTT紫微 斗數版名師,是在"""外部網站"""~!! 也就是說依照組規,如果我是在PTT命理小組的"""各個版上""犯規,那判我水桶合理 ,但問題是我是在""""外部網站"""上寫這些字句,組規上有任何關於外部網站的規定 嗎?? 但MRZ群組長被我一問之後,就直接完全不理,直接說: 這案子屬於小組長的治權範圍,所以他不應該介入,如對判罰有意見 請自行去跟小組長協商~!! 以下附上證據文章網址: ( 我在群組版提出小組長引用不出任何法規違法判決的證據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7532719.A.F9F.html ( MRZ睜眼說瞎話說小組長是依據組規判決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7540620.A.366.html ( 我證明小組長根本沒引用任何組規就違法判罰,而且組規也沒有相關規定,結果MRZ直接 裝死,在推文中叫我自己去跟小組長協商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7552557.A.060.html (小結) 請問站長,小組長直接封了我的答辯權叫我找群組長,而如果還要我自己去找小組長協商 那要群組長幹嘛?? 況且不就是因為不服小組長的判決所以才上訴的群組版。小組長都直接 封鎖我的答辯權了,不就表示雙方毫無協商空間才找群組長仲裁?? 你聽過被告不服地方法院的法官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判案,然後叫被 告自己去跟一審法官協商這麼荒謬的事嗎?? 而MRZ叫我去跟小組長協商,一來根本是踢皮球,二來PTT往上申訴的機制""流於形式化"" 。而最重要的是,我只是一介鄉民人微言輕,對方是小組長,你叫一個手無寸鐵的小蝦米 去跟大鯨魚協商?? 這合邏輯嗎?? 我知道,群組長是靠各小組長的選票選出來的。一個鄉民的清白冤屈其實對群組長的職位 毫無影響,加上對方是小組長還有群組長的投票權。在這樣的利害關係下,本來就算MRZ 要做出對Paulnewman小組長有利的判決我也不意外,但~吃相好歹不要這麼難看。至少也做 得好看一點。 ------------------------------------------------------------------------------ 3.雖然小組長把LIFE版封鎖了,但違法判決還是引發看不下去的鄉民發文抗議 因為小組長毫無法規依據就直接判罰,引起了看不下去的版友不滿,於是就有W版友在 命理小組版發文痛批小組長的判決偏頗又違法,跟北韓的共產黨式判決根本差不多,同 時把過去所有組規都貼上來,直接質問小組長說: (請問所有組規中有哪一條有講到""外部網站""4個字??) 並且痛批小組長2014年時已經因為規定中沒寫到跟 FB 的相關規定就隨便水桶我gkc。 違法判罰然後被大家痛罵,最後辭去版主職務並道歉,這次同樣的錯卻還是再犯,根本 就是違法。 證據文章網址: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7539236.A.E58.html ------------------------------------------------------------------------------ 4.被質問後心虛的小組長只好在10/28日在組規中加上""外部網站""的規定 心虛的Paulnewman小組長只好在10/28日在組規上,加上這兩句規定 另,在外部網站宣傳自己在本組的活動或貢獻,為侵犯本組之廣告行為,將視情節輕 重,最重將予以列為不受歡迎對象,並永久水桶,溯及2015年1月開始的任何廣告宣傳。 ※ 編輯: Paulnewman (59.115.246.26), 10/28/2016 17:06:09 證據文章網址: (以前的組規)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03258705.A.13F.html (現在小組長新加的組規)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347382588.A.8E3.html ----------------------------------------------------------------------------- (小結) 首先: (1) 小組長10/28日才加上這兩句規定,不就等於自打嘴巴承認以前""沒有外部網站""的相關 規定?? 而我被他水桶的日期是10/26日,這不是擺明"""先射箭再畫靶嗎??"""根本就是違 法判決。而且還溯及既往,根本違法~!!那這樣是不是我以後看不爽某個人想鬥掉他,都 可利用職權先水桶再立法規?? 那我看乾脆小組長就直接訂一條 ( 順我者生~逆我者亡~!! ) 好了。 (2) 而且他新的規定還說"""溯及既往到2015年1月""",首先法律沒有再溯及既往的,請問 站長,如果今天新北市政府要開始(禁止燒金紙),他可以規定說溯及既往到2010年,凡 是2010年~2016年燒金紙的人一律死刑嗎??? 你看這樣民眾會不會暴動?? 而~現實上中華民國憲法也是""禁止溯及既往"",也有大法官釋憲。 而記得PTT的站規有規定不論是站規、組規一律不得牴觸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小組長的新規定為違法無效~!!! 以下引用專業法律網站的說法: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當在行使某個行為時,該行為在當時無法律規定限制而不被處罰。雖然之後立法者規定這種 行為應該要被處罰,並立下新法規來限制,但因過去該法規還未訂立,在當時所「犯」下的 行為是不能去追討的。 這就是「不得溯及既往原則」。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 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Vertrauenschutz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 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 也可以知道了解。 引用網址: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30 ------------------------------------------------------------------------------ 5.小組長先射箭再畫靶的判決同樣引起其他版友看不下去 而小組長這個先射箭再畫靶的判決,在他版引發了其他網友打抱不平,像raio版友 就在斗數討論區版中說到:

10/30 13:09,
你想學被水桶的gkc怪力亂神嗎?
10/30 13:09
唉,你真的是學不乖耶 子玄不是已經說過,不要再討論他了嗎? 冠元因為外部廣告被處罰是實情(而且是先被判罰之後才有相關規定出現) 姑且不論這樣的處罰是否過當 至少他不是因為有什麼怪力亂神的情事而被判罰的 為什麼你明明是最清楚的人,卻還要這樣扭曲別人呢? 逞一時的快意,難道就可以讓你擁有好人緣嗎?或是讓你的言語更有公信力嗎? 可見連旁觀者都知道這樣的判罰根本站不住腳,簡直荒腔走板又過當。 所以,事實勝於雄辯~~大家都知道這樣判罰根本依法無據,也因此小組長發公告至今已經 二十幾天,要求命理小組23個版將我永久水桶。結果到現在除了小組長親自將我永桶的2 個版之外,其他21個版,"""""只有兩個版主將我永久水桶""""~~!! 就可以知道公道自在人心~!! 大家都知道小組長這次的判決根本無理,才水桶不下去。 證據文章網址如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leStar/M.1477746476.A.9F4.html ============================================================================== (總結) 好~就算退一步說,即使我們承認小組長的先射箭再畫靶規定,那麼小組長要定我罪判我罰 之前至少你也要能舉證我在外部網站的違規字句是在2015年1月以後吧~!! 檢察官要起訴別人不需要先舉出犯罪證據嗎?? 然後不需交代證據的時間點嗎?? 如果小組長無法證明上面他列出的我外部網站上的字句是2015年1閱以後才刊登上去的。 那憑什麼用2015年1月開始算違規的條款判罰我?? 如要判罰,那請站長要求小組長舉出我刊登的字句是在2015年以後,如果舉證不出來, 就請依無罪推定原則,取消我的不受歡迎判罰以及命理各版永桶的判決。 也請站長依法律請小組長取消"""溯及既往"""的相關規定。因為違反本國法律。 不然即便站長公正也明理的還我公道撤銷違法判決,小組長大可陽奉陰違使出奧步, 將溯及既往的時限改成2010年。這樣一來,就失去PTT真正的法治精神了。 最後將本次申訴重點做個整理: 1.(重要聲明) 照理說,不教而殺謂之虐。如果沒有相關條款就不應判罰,否則大家無所適從。 而如果我在外部網站寫到PTT紫微斗數版,這件事站方在乎,即便原本沒有相關規定。 站方告知我,我也願意"""親自當面跟站長鞠躬道歉"""。或者也願意在PTT命理組務版 ""發公開道歉文""~!! 事實上,在得知這消息後,第一時間我也將外部網站的刊登撤下來了。 因為我不是個不講理的人,如果真的造成站方困擾我也願意為自己的行為道歉。 而如果~用溝通說理就能解決問題,為何要用這種近似羞辱的全組水桶來判罰?? 一來,水桶應該是用於死不認錯的人。二來斗數版也損失一位熱心服務多年的老師。 三來,我相信站長也覺得事情能皆大歡喜圓滿落幕,是多贏的結果。 2.關於本次申訴MRZ的部分 由於MRZ群組長的判決,擺明睜眼說瞎話又失能,然後還踢皮球。 所以懇請站長秉公審理此案還我清白。 3.關於Paulnewman小組長的違法判決部份 由於小組長本次判決毫無法規依據,又先射箭在畫靶,所以請站長秉公處理,如果 小組長無法舉證他上面所舉的我外部網站:http://www.8558.tw/html/xxxxx.html 的時間點在2015年1月之後,請小組長撤銷不受歡迎人物判決,以及所有命理小組版 終生水桶的判決。 再來,請站長要求小組長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刪除""溯及既往""的規定。 並解除LIFE版隱版使得相關證據不因隱版而死無對證。 以上感謝站長的閱讀~!! 並請站長依法處理,還我清白。同時讓各位鄉民得以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37.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79069779.A.C9F.html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8/2017 18: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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