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highlander控a-diane版版主案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在米)時間20年前 (2003/09/26 01:4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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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nyjazz (愛三)》之銘言: : ※ 引述《ChaosCreator (在米)》之銘言: : : =>>有。只要這篇文章發表出來,內容是原創的,發文者對於該文就有 : : 原始的智慧財產權。 : 想請問一個問題 : 若照U版主所言 他是將其留作判決案例 : 這樣也受所謂智產權保護嗎~??? : 實體情況總不能有人被判恐嚇 而其恐嚇信函被收為證據 : 但寫文者去跟法院要求這是他的智產權 要求拿回 : 應該是不可行的吧~!? : 今天如果U版主是以法務方式管理 : 要求保留當作判例或是歷史證據 : 何以還要求其一定要刪除呢~??? : 虛擬的BBS 法治觀念還是應該有效的吧~!? =>>法務?你要想一件事,真正涉及法務的人是誰?我算半個,我可以處理版主, 站長才是一個,他可以處置任何使用者,版主行使對看板的管理權的時候, 事實上沒有人規定他需要把被刪除的文章留下來,我們有deleted版, 再有必要站長一定可以找到存檔。直接刪除從來也不會有人罵版主不法治, 原因就在於此,版主管理規則沒有要求版主刪文前還要保存或公告的。 所以版主臨時性的收錄那些即將被刪除文章說所謂保留證據 只不過是他自己的方便措施,稱不上是什麼法治措施。 =>>基本上違反版規的文章為什麼可以被當成優秀文章而收進精華區? 如果討論站上版主管理規則的這一點,這個方便措施甚至是有問題的。 只不過我們承認他的方便性,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 而且請注意一點,消滅證據的動機不只是使用者有,版主也有, 版主利用職權消滅所謂證據使用者還一點辦法都沒有。 況且我也說過,消滅所謂證據不見得對某一方特別有利, 舉例來說版主認為某使用者文章不符版規而刪除該文,但是在精華區某處留了底, 後來被該使用者要求刪除,版主也刪了精華區內文章, 等到下一次該使用者的文章再被版主刪除, 他認為這跟上次標準不同想提出異議的時候,他不就等於沒有了上次的標準, 那麼他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抗告出來,這點就是他咎由自取。 既然明顯不對特定方有利,那麼讓使用者對自己發表文章處置之自然權利, 凌駕於版主管理上不見得必要的方便措施,便沒有什麼不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105.1.111

推 61.62.133.223 09/26, , 1F
站長又怎樣? 沒有使用者支持 ptt算哪根蔥?
推 61.62.133.223 09/26, 1F

推 203.203.237.4 09/26, , 2F
人家又沒說站長怎樣 故意惹爭議才是怎樣
推 203.203.237.4 09/2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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