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highlander控a-diane版版主案
※ 引述《johnnyjazz (愛三)》之銘言:
: ※ 引述《ChaosCreator (在米)》之銘言:
: : =>>有。只要這篇文章發表出來,內容是原創的,發文者對於該文就有
: : 原始的智慧財產權。
: 想請問一個問題
: 若照U版主所言 他是將其留作判決案例
: 這樣也受所謂智產權保護嗎~???
: 實體情況總不能有人被判恐嚇 而其恐嚇信函被收為證據
: 但寫文者去跟法院要求這是他的智產權 要求拿回
: 應該是不可行的吧~!?
: 今天如果U版主是以法務方式管理
: 要求保留當作判例或是歷史證據
: 何以還要求其一定要刪除呢~???
: 虛擬的BBS 法治觀念還是應該有效的吧~!?
=>>法務?你要想一件事,真正涉及法務的人是誰?我算半個,我可以處理版主,
站長才是一個,他可以處置任何使用者,版主行使對看板的管理權的時候,
事實上沒有人規定他需要把被刪除的文章留下來,我們有deleted版,
再有必要站長一定可以找到存檔。直接刪除從來也不會有人罵版主不法治,
原因就在於此,版主管理規則沒有要求版主刪文前還要保存或公告的。
所以版主臨時性的收錄那些即將被刪除文章說所謂保留證據
只不過是他自己的方便措施,稱不上是什麼法治措施。
=>>基本上違反版規的文章為什麼可以被當成優秀文章而收進精華區?
如果討論站上版主管理規則的這一點,這個方便措施甚至是有問題的。
只不過我們承認他的方便性,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
而且請注意一點,消滅證據的動機不只是使用者有,版主也有,
版主利用職權消滅所謂證據使用者還一點辦法都沒有。
況且我也說過,消滅所謂證據不見得對某一方特別有利,
舉例來說版主認為某使用者文章不符版規而刪除該文,但是在精華區某處留了底,
後來被該使用者要求刪除,版主也刪了精華區內文章,
等到下一次該使用者的文章再被版主刪除,
他認為這跟上次標準不同想提出異議的時候,他不就等於沒有了上次的標準,
那麼他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抗告出來,這點就是他咎由自取。
既然明顯不對特定方有利,那麼讓使用者對自己發表文章處置之自然權利,
凌駕於版主管理上不見得必要的方便措施,便沒有什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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