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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rkforc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6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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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如果要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存證信函可表明雇主在什麼12/22 13:36
3F→: 時間點提出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並不存在,非為合法的資12/22 13:36
4F→: 遣或解僱。另外如樓上所說的,也建議盡快向勞工局申請12/22 13:36
5F→: 勞資爭議調解12/22 13:36
6F→: 排休的員工還是如本文所述,先看排定的那天是什麼性質11/13 21:29
7F→: 若有出勤的話再依該日的性質發給加班費囉。11/13 21:30
1F推: 無論是通稱的正職員工或PT員工,都是屬於勞基法適用的11/12 19:21
2F→: 範圍,只要確定是職業災害,雇主一樣都要給公傷病假。11/12 19:22
3F→: 不過通勤災害可能會有認定問題,如果雇主未向勞保局申11/12 19:23
4F→: 請職災傷病給付,建議可以自行向勞保局詢問。11/12 19:23
6F→: 樓上說的也是經典款的啊XD10/18 21:09
3F→: 謝謝樓上的意見,我們也一直在思考這些東西如何簡化又10/12 11:57
4F→: 會失去原意誤導讀者,所以最後完成的內容還是有些複雜10/12 11:58
5F→: 感,未來可能會以個別的議題逐一簡化解釋的,再次感謝10/12 11:59
9F推: 推10/11 20:18
11F→: 如果底薪以外還有我們文中提到認屬「工資」的項目,那09/16 10:44
12F→: 麼當然就要計入加班費計算的基礎,也就是一般講的全薪09/16 10:44
13F→: 了09/16 10:44
16F推: https://goo.gl/PQDngW07/03 16:24
17F→: 可以參考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喔07/03 16:25
83F推: 我們也認同L大所說,承攬或僱傭不是雇主(無論是公部06/08 12:10
84F→: 門或私部門)單方面說了算,應該要以各個層面來檢視實06/08 12:10
85F→: 際的約定,即使簽訂書面承攬契約,勞政機關還是可以旁06/08 12:10
86F→: 敲側擊來查出到底有無從屬關係,這也是過去我們檢查實06/08 12:10
87F→: 務最不想碰的一塊...XD06/08 12:10
10F→: 只怕高中上勞動法令課程,學生們會睡成一片..XD06/06 14:39
16F→: 的確,修法不是重點,重點在執行面,當監察院都已經具06/06 20:16
17F→: 體地提出該單位與自然人廠商有哪些從屬性,那我們就要06/06 20:16
18F→: 看哪個地方政府敢實際查核後判定為僱傭關係,進而予以06/06 20:16
19F→: 處分了06/0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