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差別

看板Salary作者 (三個LPL)時間6年前 (2018/06/07 20:01), 編輯推噓10(10069)
留言79則, 4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06/07 13:24,
我想請問,像按摩師以自然人承攬模式讓師傅接客抽成,但
06/07 13:24

06/07 13:24,
並未簽訂自然人承攬合約,師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
06/07 13:24

06/07 13:24,
制度卻未有勞健保等相關權益,這樣公司違法嗎
06/07 13:24

06/07 19:25,
我記得幾年前有按摩館被師傅集體提告,但公司有跟師傅簽
06/07 19:25

06/07 19:25,
自然人承攬合約所以最後免罰;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沒有
06/07 19:25

06/07 19:25,
簽這樣的合約,若師傅有出勤紀錄,主張是店內聘雇員工,
06/07 19:25

06/07 19:25,
有辦法向公司提告沒有勞健保、工時十小時以上月休僅六天
06/07 19:25

06/07 19:25,
無底薪等違反勞基法嗎?希望多方討論,願聞其詳
06/07 19:25
最早這個問題被討論是出現在 2005年勞退舊制改新制的時候 當時雇主要提供勞工6%退休金的時候 很多雇主就把腦筋動到 這塊 以為改成承攬人制度就可以免去支付勞工6%退休金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894 退休金不縮水,認清「承攬」或「雇傭」 取部份內容 因為從法律的判斷來說,「承攬」關係必須就實際的事實做綜合判斷,不是 雇主在契約中或名稱上動個手腳,將「雇傭」契約改為「承攬」契約兩字, 就可以免去應盡義務。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23616 規避勞退新制 勞委會開罰 取部份內容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指出,台中市某家清潔公司透過承攬契約方式,企圖逃避 提撥退休金責任,經訪查發現,該公司將原先雇用的兩百多位清潔工,在合 約到期後分別與勞工個人簽訂「承攬契約」,陸續辦理員工退保,進而逃避 退休金提撥責任。 勞委會表示,經台中市政府確定其勞雇關係成立後,勞保局正式發函要求台 中市某清潔公司恢復其勞工投保,若未限期加保將開罰,之後該公司陸續將 員工轉回公司投保,也完成勞工退休金徵詢程序,繼續原來的雇傭關係。 然後根據這個為依據 延伸出很多討論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10.html 取部份文章 (二)勞動契約從屬性三大面向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咸認為:按所謂勞工,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一、三款規定,係 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如薪金、計時或計件之經常性給與(包括現金或 實物)之工資者而言。因此,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 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而言。就其內涵言,通常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 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 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從屬於 他人,為該他人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 狀態。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 分從屬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稱承攬契約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及490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其特性為承攬人獨立以勞務為定作人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則 無從屬關係。是只要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性及指揮監督之關係,縱其間 之勞務關係兼具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認屬勞動契約,此迭據最高法院著有 81年度台上字第34號、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要旨可參。 又按一般學理上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人格從屬性,即勞 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 屬於雇主,為該雇主之目的而勞動。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 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 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此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92年度台上字第23 61號判決可資參照。 文章結語 勞動契約既屬於勞務給付契約的一種,勞動契約經常與民法上之勞務給付契約 (例如承攬契約、委任契約等)相混淆,契約法律關係若有涉及勞動法規之適 用,則該等勞工始得享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工基本權益保障。因此,如何判 斷契約之性質更具有其必要性,尤以當今社會衍生多種非典型之勞務給付契約 型態。尤其,少數不肖之雇主為規避勞動保護法規之限制,因此,利用委任或 承攬契約之形式與勞工締結契約,進而達成減少企業經營之成本,造成勞動法 規不易落實,為避免此一流弊,就前開法院判決之見解觀之,及學說對於勞動 契約認定向採取實質認定原則(即「實質說」),即以依「從屬性」作為判斷 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契約之區別,成為法學及實務之通說。 最後解決問題還是請政府介入來認定是否存在勞雇關係 或 將承攬合約修改至 沒有疑慮 才是最佳辦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76.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28372887.A.BF1.html

06/07 20:06, 6年前 , 1F
說那麼多,外包郵差就在那,等你認定噢
06/07 20:06, 1F

06/07 20:08, 6年前 , 2F
這篇明明講按摩店的問題 怎麼又跳到外包郵差了?
06/07 20:08, 2F

06/07 20:09, 6年前 , 3F
不用拿什麼律師文來說,我引用的是勞動部函釋,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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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11, 6年前 , 4F
這篇文章裡面不是還有法院判決嗎?
06/07 20:11, 4F

06/07 20:36, 6年前 , 5F
那個判決是自然人承攬的,列出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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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7, 6年前 , 6F
不要再扯有的沒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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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7, 6年前 , 7F
勞動部明確告訴你,自然人承攬就依法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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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8, 6年前 , 8F
行政院立場是,最好不要自然人承攬,不過要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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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8, 6年前 , 9F

06/07 20:38, 6年前 , 10F
去年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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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8, 6年前 , 11F
不甩行政指導 退輔會依法不理會年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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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9, 6年前 , 12F
只要換約換個公司名稱,法律規定一切福利都不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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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39, 6年前 , 13F
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57916
06/07 20:39, 13F

06/07 20:40, 6年前 , 14F
北榮清潔工超血汗被欠逾萬天休假院方:包商權責
06/07 20:40, 14F

06/07 20:40, 6年前 , 15F
跟你說白了啦,想要有勞權,就去正常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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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1, 6年前 , 16F
法律是誰訂的,金主會同意你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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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2, 6年前 , 17F
你是不是把政府機關跟一般企業混為一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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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3, 6年前 , 18F
從上次的討論我就發現這個情況了 看到別人問按摩店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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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3, 6年前 , 19F
果你用政府採購法來回 我就知道問題出在那了
06/07 20:43, 19F

06/07 20:43, 6年前 , 20F
你才搞不懂,政府機關都可以作的事會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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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4, 6年前 , 21F
按摩店一樣,用自然人承攬還算給你面子
06/07 20:44, 21F

06/07 20:44, 6年前 , 22F
至少還有職安法的保障,屌一點的我店面借你工作
06/07 20:44, 22F

06/07 20:45, 6年前 , 23F
所以按摩店是用政府採購法來承攬嗎? 牛頭不對馬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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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5, 6年前 , 24F
你收客人錢,我抽你的水錢這樣,連職安25都不用負呢
06/07 20:45, 24F

06/07 20:45, 6年前 , 25F
懂嗎?
06/07 20:45, 25F

06/07 20:46, 6年前 , 26F
他用自然人承攬啊,自然人承攬又不限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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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6, 6年前 , 27F
不懂回去看書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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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6, 6年前 , 28F
扯太遠了啦 你一直把一般企業都當政府機關然後引用勞動
06/07 20:46, 28F

06/07 20:46, 6年前 , 29F
部的函釋 你都沒發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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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46, 6年前 , 30F
你真的有心替勞工發聲,去選立委好嗎
06/07 20:46, 30F

06/07 20:51, 6年前 , 31F
"自然人承攬"這個名詞是專屬於公家機關
06/07 20:51, 31F

06/07 20:52, 6年前 , 32F
對一般公司行號來說,就是交付承攬
06/07 20:52, 32F

06/07 20:52, 6年前 , 33F
僅負職安25之責,但不用負勞基之責
06/07 20:52, 33F

06/07 20:53, 6年前 , 34F
ok 改成交付承攬來討論 我們現在是討論一般企業沒錯吧
06/07 20:53, 34F

06/07 20:54, 6年前 , 35F
如果是以交付承攬 勞動部的函示還有其效用嗎?
06/07 20:54, 35F

06/07 20:54, 6年前 , 36F
行政解釋並認為勞動承攬與勞動派遣不同,勞動承攬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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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5, 6年前 , 37F
案件不適用派遣應注意事項,,而沒有年資累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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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5, 6年前 , 38F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10.27局力字第10000558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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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5, 6年前 , 39F
那我可以針對自然人承攬的討論方向錯誤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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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6, 6年前 , 40F
這樣你懂嗎?也就是不管法怎麼定,政府一定會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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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6, 6年前 , 41F
就現在而言來針對一般企業的承攬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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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6, 6年前 , 42F
還有金主留一個門,可以不用管勞工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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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6, 6年前 , 43F
至於會不會走,看老闆聰不聰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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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7, 6年前 , 44F
現在會針對這個主要是勞健保與退休金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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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7, 6年前 , 45F
或許一年換一次包商可以避掉年資的累積 但勞健保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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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0:57, 6年前 , 46F
金是逃不掉的
06/07 20:57, 46F

06/07 20:58, 6年前 , 47F
聽不懂嗎?我跟你是承攬關係,我幹麼要替你保勞健保...
06/07 20:58, 47F

06/07 20:59, 6年前 , 48F
是你一直不懂,你去選立委組黨團好嗎?我一定投你
06/07 20:59, 48F

06/07 21:00, 6年前 , 49F
那你也是聽不懂...整篇文章都在講 承攬關係的認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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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0, 6年前 , 50F
雇主單方面認定..我是不想再講第三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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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0, 6年前 , 51F
近期最有名的案例就是 保險公司不承認業務員是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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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1, 6年前 , 52F
有 那個我看了 業務員主張有其道理啊 你有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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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1, 6年前 , 53F
公司提出他的工作模式的確是符合承攬模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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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2, 6年前 , 54F
公司未限制其工時 未限制工作模式 所以目前判公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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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2, 6年前 , 55F
要我找新聞給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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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2, 6年前 , 56F
然後呢,你想表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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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3, 6年前 , 57F
回到按摩院,師父來店內等,我給你位置按
06/07 21:03, 57F

06/07 21:03, 6年前 , 58F
我文內結尾沒有寫 要讓承攬合約修正到沒有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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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3, 6年前 , 59F
你不來就分不到客人,或是有客人來,我CALL你
06/07 21:03, 59F

06/07 21:03, 6年前 , 60F
這就是承攬啊
06/07 21:03, 60F

06/07 21:04, 6年前 , 61F
承攬合約修正到沒有疑慮?對老板沒有還是對員工沒有
06/07 21:04, 61F

06/07 21:05, 6年前 , 62F
他第一個就沒簽承攬契約 第二限制出勤等等 約定工時月
06/07 21:05, 62F

06/07 21:05, 6年前 , 63F
休天數 這個送勞工局判斷 依你專業的角度 你覺得會如何
06/07 21:05, 63F

06/07 21:06, 6年前 , 64F
那個員工要求一堆,老板根本不請你,你以為你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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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07, 6年前 , 65F
承攬契約不一定要用書面方式,雙方口頭合意,也可構成
06/07 21:07, 65F

06/07 21:08, 6年前 , 66F
我以為文章裡面寫的很清楚 有關於這種方式的認定耶
06/07 21:08, 66F

06/07 21:09, 6年前 , 67F
反正遇到就送勞工局申訴 由勞工局來認定就好 也不用在
06/07 21:09, 67F

06/07 21:09, 6年前 , 68F
這邊你猜我猜 是不是?
06/07 21:09, 68F

06/07 21:11, 6年前 , 69F
有問題 勞工局自然會處理 沒問題 也就這樣子 千萬別被
06/07 21:11, 69F

06/07 21:11, 6年前 , 70F
業者唬住 就不去申訴 大概就這樣吧
06/07 21:11, 70F

06/07 21:11, 6年前 , 71F
去告啦,快點去告,謝謝
06/07 21:11, 71F

06/07 21:12, 6年前 , 72F
不用再討論了,去告,結案
06/07 21:12, 72F

06/07 21:12, 6年前 , 73F
感謝您的認同 勞權又往前一步了XD
06/07 21:12, 73F

06/08 00:37, 6年前 , 74F
謝謝L大的解釋:)很清楚,我會轉給師傅參考,感謝
06/08 00:37, 74F

06/08 12:10, 6年前 , 75F
我們也認同L大所說,承攬或僱傭不是雇主(無論是公部
06/08 12:10, 75F

06/08 12:10, 6年前 , 76F
門或私部門)單方面說了算,應該要以各個層面來檢視實
06/08 12:10, 76F

06/08 12:10, 6年前 , 77F
際的約定,即使簽訂書面承攬契約,勞政機關還是可以旁
06/08 12:10, 77F

06/08 12:10, 6年前 , 78F
敲側擊來查出到底有無從屬關係,這也是過去我們檢查實
06/08 12:10, 78F

06/08 12:10, 6年前 , 79F
務最不想碰的一塊...XD
06/08 12:10, 79F
文章代碼(AID): #1R6HwNln (Salary)
文章代碼(AID): #1R6HwNln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