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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rwaltung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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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可以參考徐育安教授的「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一文。06/02 19:40
24F→: 那請您幫老師順稿如何?順完您自然就能夠明白書中這05/05 22:48
25F→: 些段落所要表達的意涵了。05/05 22:48
16F推: 游老師的文章也寫得太難讀了吧?05/03 21:53
1F→: 請您先弄清楚客體錯誤跟打擊錯誤的觀念之後,再來思考02/22 13:54
2F→: 這個問題。打擊錯誤同樣會出現等價不等價的問題。客體02/22 13:55
3F→: 錯誤是弄錯對象,而打擊錯誤則是方法出現失誤。就護士02/22 13:57
4F→: 來說,是客體錯誤沒錯,但是對醫生來說,是他所使用的02/22 13:57
5F→: 方法出現偏差,所以會是打擊錯誤。這應該是艾倫老師的02/22 13:58
6F→: 解法。02/22 13:58
7F推: 所以打擊錯誤在日文當中又稱為方法錯誤,搞清楚就不會02/22 14:08
8F→: 有第二個問題了。02/22 14:09
17F→: 回K大,我只是試著解讀艾倫老師可能的想法而已,不代02/23 18:03
18F→: 表我與艾倫老師採相同意見。其次哪一說好是由您來決定02/23 18:04
19F→: 您覺得哪一說的說理比較合理,您也覺得結論您可以接受02/23 18:05
20F→: 您就採那一說就行了。02/23 18:05
5F→: 回樓上,您不妨參考警大二技入學考的考古題試試。02/20 15:36
10F→: 可以順便偷渡請教一下,到底是侵佔還是侵占嗎?02/16 01:29
11F推: 小弟是沒讀過解題書,不過日前有試著看過補習班的擬答02/16 01:34
12F→: 覺得如果能夠讀到有辦法批判擬答的水準也是一種不錯的02/16 01:35
13F→: 方法,雖然沒什麼參考價值,不過建議您選一本內容不要02/16 01:36
14F→: 過多,您讀起來又習慣的解題書即可,畢竟考試科目也不02/16 01:37
15F→: 只一科而已,還有其他科目需要準備。02/16 01:37
22F→: 在日本的刑法學說上,漢字的違法性等於林山田老師書中01/26 22:26
23F→: 的違法性以及不法,所以兼含「非無即有」以及量的概念01/26 22:28
24F→: 在其中,所以理解上可能不那麼容易。而可罰的違法性理01/26 22:31
25F→: 論所以會出現有它的時代背景,目前日本實務上幾乎不再01/26 22:32
26F→: 援用這個觀念,所以無論您採用德派日派,這個觀念可以01/26 22:33
27F→: 說不需要去記誦了,在考試上一點也不重要。01/26 22:34
28F→: 另外,針對CL大有關狹義比例性部分的說明,在此提出一01/26 22:37
29F→: 點個人的補充,從是否合於比例原則的結論來看,最後還01/26 22:37
30F→: 是得判斷合或不合,違法性的判斷也一樣,從最後的結論01/26 22:38
31F→: 來看,還是會產生具有違法性或不具違法性的結論。01/26 22:39
14F→: 錯誤理論非常複雜,有關禁止錯誤,林山田老師書上就有01/11 18:39
15F→: 簡單區分為兩種,直接的禁止錯誤以及間接的禁止錯誤。01/11 18:40
16F→: 直接的禁止錯誤當中可舉例,如行為人不知道有禁止規範01/11 18:42
17F→: 存在,我想這應該是易律師在例題當中所要處理的問題。01/11 18:43
18F→: 另外還有間接的禁止錯誤,可以舉例,如行為人誤認存在01/11 18:44
19F→: 容許規範。前面的問題,錯誤的對象是發生在構成要件階01/11 18:44
20F→: 層,而後面的情形,錯誤則是發生在違法性階層。01/11 18:46
21F→: 今律師的說明,應該是指問題會是在罪責階層處理,所以01/11 18:49
22F→: 兩位老師的用語有些不同,一位是從錯誤對象的階層來說01/11 18:50
23F→: 明;另外一位是從問題應該在哪一個階層處理來說明。01/11 18:51
24F推: 另外我想易律師的說明並不是說應該要從「法律效果」來01/11 18:57
25F→: 分類,而是如果從「法律效果」來作分類的話,都會是在01/11 18:59
26F→: 罪責階層處理。他主要是說明金律師的說法。(抱歉,剛01/11 19:00
27F→: 才打錯金律師的姓)01/11 19:00
28F→: 不能寫構成要件錯誤,因為易律師的構成要件階層錯誤是01/11 19:01
29F→: 為了方便說明而使用。所謂的構成要件錯誤是指像打擊錯01/11 19:02
30F→: 誤、客體錯誤之類的錯誤類型,在學說的分類上是不可以01/11 19:03
31F→: 混著使用的。01/11 19:03
32F→: 您若是有問題的話,還是找一本教科書來確認比較保險。01/11 19:07
33F→: 最後,我上述的說明當中完全沒有提到禁止錯誤等於構成01/11 19:11
34F→: 要件錯誤,如果您讀書時都是類似如此解讀的話,您可能01/11 19:12
35F→: 要多找人討論討論會比較好些。01/11 19:12
67F→: 首先,在閱讀教科書時,最好是採用近似於作者的觀點來01/04 11:18
68F→: 閱讀,應當盡可能地去合理化作者的說明,畢竟很少有人01/04 11:19
69F→: 會是為了誤導別人而寫作。也因此按照您的敘述,王師可01/04 11:20
70F→: 能是舉一個異性戀男性為例來作說明,自然而然對行為人01/04 11:21
71F→: 來說,假設他誤男性為女性而有意性侵對方,後來發現對01/04 11:23
72F→: 方是男性,因此放棄,這種情形因為是客觀上所形成的阻01/04 11:24
73F→: 礙,所以會是障礙未遂。至於說您想要以可以接受同性性01/04 11:25
74F→: 交的人的想法來解讀王師的這段文字,當然會產生疑問。01/04 11:26
75F→: 若您認為行為人是一個不排斥同性性交的人,自然而然也01/04 11:27
76F→: 不會有因為對方是男性而放棄性侵的情形發生,有可能的01/04 11:27
77F→: 情形,可能會是行為人今天只想性侵女性,而不想性侵男01/04 11:28
78F→: 性,所以理論上可以說是因「己意」中止,但是當真發生01/04 11:29
79F→: 在社會生活當中,如此的說法有可能是狡辯,而需要進一01/04 11:29
80F→: 步地檢驗行為人所言是否為真,才會進入到討論是否成立01/04 11:30
81F→: 中止未遂的問題。01/04 11:30
10F推: 主要的問題可能是出在條文規定,從法條文字來看,確實10/30 09:51
11F→: 是看不見必須要有結果發生,也因此解釋上可以是行為犯10/30 09:55
12F→: 也可以是結果犯,端視解釋者對於行為犯及結果犯之定義10/30 09:59
13F→: 而定。10/30 10:01
15F→: 回1樓,法律解釋存在多種可能性,而每個人對於相關名10/30 11:34
16F→: 詞定義都不盡然有相同的看法,也因此倘若要將您所謂「10/30 11:35
17F→: 未經同意而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作為一種結果10/30 11:36
18F→: 狀態來進行解釋,並非不可能。10/30 11:40
24F→: 原來是易台大律師,失敬失敬。小弟只是見到上述解說似10/30 12:36
25F→: 乎只處理了李允呈老師的見解,至於王皇玉老師的見解部10/30 12:38
26F→: 分似乎付之闕如,還請易台大指點指點。(verwaltung只10/30 12:40
27F→: 是我第一個學會念出聲來的德文單字,我的專攻並不是行10/30 12:42
28F→: 政學或者是行政法)10/30 12:42
33F→: 有點好奇,關於搶奪犯,李老師認為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11/04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