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中止犯的「因己意中止」與「客體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ouis Xu)時間6年前 (2018/01/03 20:07), 6年前編輯推噓12(12075)
留言87則, 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 因己意屬「中止犯」vs 「客體錯誤」屬障礙未遂 的問題。 王皇玉老師「刑總」(第三版201709)第392頁就「應論障礙未遂 而非屬中止犯時」舉 了一個例子是「強制性交時發現被害人面容醜陋而放棄」,並認此例子從一般通念來看 屬於「行為人個人自發性的意念轉變決定放棄犯行」,屬中止犯。 同頁「尾隨長髮女性後來發現是男性而作罷」屬「客體錯誤」的障礙未遂, 不成立中止犯。 行為人原先以為的客體是「美女」,後來發現是「面容醜陋的女人」; 及行為人原先以為的客體是「長髮女性」,後來發現是「男生」; 敝人覺得從同頁所述的「一般通念來」應該都屬於「行為人個人自發性的 意念轉變決定放棄犯行」(不要求倫理情操的動機), 而且「美女vs醜女」或「女性vs男性」也都屬於「客體錯誤」。 為什麼前者屬「因己意」中止,後者則被歸類在「客體錯誤」的障礙未遂不成立 中止犯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38.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4981240.A.680.html ※ 編輯: lawtuna (101.13.38.83), 01/03/2018 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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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美醜屬於個人觀感,因此當該人真的很醜,依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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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通念,並不屬於意料外的因素,只是當事人基於己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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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與客體錯誤,屬於意料之外的因素,屬於障礙未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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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會出現國家認證的醜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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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0:41, 6年前 , 5F
我還是不懂「原來是醜女」與「原來是美男」為什麼一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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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己意一個不是,一個是客體錯誤一個不是。有立論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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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雖然從「認證」這個結論來看也有道理,可是最初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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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0:43, 6年前 , 8F
區分的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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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0:45, 6年前 , 9F
畢竟美醜也是「意料之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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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wtuna (114.44.156.237), 01/03/2018 20:50:17

01/03 21:14, 6年前 , 10F
其實是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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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立法 是只考慮男女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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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處在現在倡議的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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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男生當成女生 當然是客體不能 實屬當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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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1:17, 6年前 , 14F
至於把醜女誤認為美女 本來就可以性交,而美醜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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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屬主觀,若主觀認為醜而停止,當然是己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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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1:19, 6年前 , 16F
當初立法年代 男女性交是正常, 男男跟女女根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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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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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時代是很難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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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覺得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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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1:21, 6年前 , 20F
若以原po舉的案例,你要以這角度去切入,就可以想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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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1:54, 6年前 , 21F
我覺得樓上說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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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以現在性交的定義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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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1:55, 6年前 , 23F
客體錯誤似乎只能夠限於誤以為是人但實際上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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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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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1:59, 6年前 , 25F
我跟hoyato大想法一樣,我在念王皇玉老師的書,也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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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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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0, 6年前 , 27F
原po不能拿現在提倡同性婚姻的年代,來理解書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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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1, 6年前 , 28F
可能要以現在「一般通念」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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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2, 6年前 , 29F
男女性交肯定沒疑義,而男男或女女,我想大家應該也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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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現在歧異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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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和樓上還是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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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3, 6年前 , 32F
很難當作一般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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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婚姻倡議前,當然也有對同性強制性交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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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定義的由來,某部分不就是為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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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4, 6年前 , 35F
我是這樣理解,不一定是對,大家可以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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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5, 6年前 , 36F
對同性強制性交,跟同性婚姻,應該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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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6, 6年前 , 37F
而且也跟同性戀者是三回事,所謂強制性交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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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6, 6年前 , 38F
根本就沒有要求行為人主題與客體性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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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8, 6年前 , 39F
對同性當然有機會構成強制性交,也就沒有客體錯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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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08, 6年前 , 40F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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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13, 6年前 , 41F
想借串詢問一下:如果今天著手時發現竟然是親生妹妹,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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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陣噁心而停止,依照書上或各位的理解應該論以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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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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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16, 6年前 , 44F
提出這個疑問是因為,如果依照推文的理解,就現今認知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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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性交應該普遍認為是「不可能」,但實際上這種案子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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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也不稀少...或許無法完美釐清?還是「不可能」亂倫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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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16, 6年前 , 47F
是我的一廂情願?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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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28, 6年前 , 48F
不太懂為什麼和妹妹性交是不可能的,那亂倫罪是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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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28, 6年前 , 49F
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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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34, 6年前 , 50F
所以就是要挑戰前幾樓說的「同性強制性交不可能」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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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36, 6年前 , 51F
事實上,我認為這涉及未遂犯應罰性理論之爭(還是我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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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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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印象理論之下,我偏向於以行為人主觀意思為斷。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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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36, 6年前 , 54F
行為人(不是你我)認為「我能做但我住手了」,在管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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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下我都會納入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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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36, 6年前 , 56F
謝謝大家的惠復,學到了許多,的確如果採取立法時對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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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37, 6年前 , 57F
別較為保守的觀念來看會是比較貼近初始的想法,也比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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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其中隱含的性別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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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41, 6年前 , 59F
*中止犯,不是不能犯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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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52, 6年前 , 60F
其實客體錯誤不應該直接推到障礙未遂,我沒有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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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書,所以不清楚他怎麼推的,但畢竟這是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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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因為是同性所以客體錯誤,是一回事,說因為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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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所以障礙未遂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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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因為外在的因素(男人)致無法繼續實行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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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前者:是女的,只不過長太醜,我自己不想X他(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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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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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的論述其實都會回到「致無法繼續實行」或「我不想吃」的論述上,但這兩句話 同樣都還是要回到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討論。 首先回到現今刑法對性交的定義,不論男女、女女、男男,刑法上都是「可以實行性交」 的,所以在中止犯還是要判斷「因己意」這一點,不論今天是醜女或美男,在王師書上的 例子行為人看來都是「我吃不下去」而中止,所以我覺得兩例都應該成立中止犯。 因為目前還不知道王師為何如此分類,綜觀大家回覆,若站在「非常傳統的、跟現在性交 定義完全脫節的 - 男攻女授,且同性間性交是找錯了性交的客體」這種清末民初的想法 來看,才會得到「醜女」是「中止犯」(可以性交但我不想性交),而「美男」是「障礙 未遂」(男人這種客體本質上就是不能被性交、不是我不想),這樣的結論。 ※ 編輯: lawtuna (101.13.38.83), 01/04/2018 10:36:02 ※ 編輯: lawtuna (101.13.38.83), 01/04/2018 10:40:36

01/04 11:18, 6年前 , 67F
首先,在閱讀教科書時,最好是採用近似於作者的觀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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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19, 6年前 , 68F
閱讀,應當盡可能地去合理化作者的說明,畢竟很少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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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0, 6年前 , 69F
會是為了誤導別人而寫作。也因此按照您的敘述,王師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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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1, 6年前 , 70F
能是舉一個異性戀男性為例來作說明,自然而然對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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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3, 6年前 , 71F
來說,假設他誤男性為女性而有意性侵對方,後來發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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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4, 6年前 , 72F
方是男性,因此放棄,這種情形因為是客觀上所形成的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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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5, 6年前 , 73F
礙,所以會是障礙未遂。至於說您想要以可以接受同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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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6, 6年前 , 74F
交的人的想法來解讀王師的這段文字,當然會產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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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7, 6年前 , 75F
若您認為行為人是一個不排斥同性性交的人,自然而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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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7, 6年前 , 76F
不會有因為對方是男性而放棄性侵的情形發生,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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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8, 6年前 , 77F
情形,可能會是行為人今天只想性侵女性,而不想性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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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9, 6年前 , 78F
性,所以理論上可以說是因「己意」中止,但是當真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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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29, 6年前 , 79F
在社會生活當中,如此的說法有可能是狡辯,而需要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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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30, 6年前 , 80F
步地檢驗行為人所言是否為真,才會進入到討論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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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30, 6年前 , 81F
中止未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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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以可以接受同性性交的人的想法」…,這不是我的想法XD,這是目前刑法對 性交的定義,既然王師舉的例子是強制性交罪,那自然就必須從現行刑法對性交的定義來 看行為人的行為,所以這不是我想法。其他就誠如您的推論,我也覺得從大家及您的推文 來看,較貼近於「作者的觀點」,就容易理解多了。 ※ 編輯: lawtuna (49.216.148.199), 01/04/2018 11:37:29

01/04 12:59, 6年前 , 82F
完全認同原po。也如管見所認,刑法上的性交不必區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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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2:59, 6年前 , 83F
,應回歸行為人主觀判斷。比較好奇老師寫這段內容時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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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是否有刻意介紹法沿革之類的論述?雖然我沒看過,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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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2:59, 6年前 , 85F
原po所言畢竟這是2017的書了,要讀者捨棄2017的思維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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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2:59, 6年前 , 86F
讀覺得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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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查一下王師對強制性交有無自己的見解,等查了再告訴大家;另王師該段的引註是 黃榮堅老師基礎刑法學(2012),由於沒有黃老師的書,所以尚不知這個舉例是否來自黃師 。 ※ 編輯: lawtuna (49.216.148.199), 01/04/2018 14:18:10

01/04 18:20, 6年前 , 87F
即使我能,我亦不想;即使我想,我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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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JCTuQ0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