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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d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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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其實這篇有講到我認為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 包括道路的問題04/03 14:24
5F→:這個都更案發起後造成的成本問題 要王家去承擔在基礎點上已04/03 14:24
6F→:經有點不太合理 那由於是王家要用 所以我們就認定他自己出04/03 14:25
7F→:這筆道路費好了 難道也不能滿足地主不參與都更的意願嗎??04/03 14:26
8F→:一值很納悶的是 是什麼超然利益 讓王家沒得選擇只能陪著玩呢04/03 14:26
11F→:王家的作法及目前都更法的條例我覺得已經有結論了 但我比較04/03 17:02
12F→:想討論更深一層的財產權的層面 整個過程的權利委託,移轉04/03 17:03
13F→:是否存在嚴重瑕疵 如果真的有 那就該予以修補 對所有公民也04/03 17:04
14F→:更有保障04/03 17:04
1F→:不好意思問一個問題 當初建商在將都更案送審前 是否取得建商04/02 20:10
2F→: 王家04/02 20:10
3F→:的同意?? 建商有權利將財產所有人(王家等)還未授權委託參與04/02 20:11
4F→:督更的委託書拿到手前 就直接送件給市府審核嗎??04/02 20:12
5F推:感謝回覆 但這邊有個問題 王家是獨立持有的土地 不與其他人04/02 20:16
6F→:持份 他是否享有完全的財產支配權?? 建商有權力將王家任意04/02 20:17
7F→:劃進都更範圍而不用先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嗎??04/02 20:18
8F→: 同意 並取得委託04/02 20:18
9F推:嗯嗯 了解 感謝 orz04/02 20:23
10F→:不過這法條真的有侵權的風險...財產所有權人未同意前 建商或04/02 20:24
11F→:其他人 怎麼有權利去申請都更... 財產所有權人並沒有委託04/02 20:24
12F→:他們去做這些事 結果被申請且同意後 還得自己主張不要參與04/02 20:25
14F→:才能被免除 而不是實施者必須先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委託就能04/02 20:26
15F→:主張王家的財產可以被變更 這裡似乎存在兩個階段的問題04/02 20:27
17F→:回nra7346 但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意願呢?? 財產是他的 他不想04/02 20:27
19F→:被都更的意願 怎麼辦?? 他是獨立持有這分財產的04/02 20:28
20F→:相對其他人 並不跟王家一起持有王家的財產 怎麼王家還需要04/02 20:28
21F→:去考慮別人的意願呢??04/02 20:28
24F→:這個 好像是建商恣意劃進去的吧?? 應該是建商要負責其他住戶04/02 20:30
25F→:的損害 因為他申請前並未取得王家的委託04/02 20:30
30F→:我想 一個個慢慢釐清好了 純粹討論 先確立產權衝突的部分 這04/02 20:33
31F→:個都更的範圍是什麼時候確立的??又由誰發起的呢??發起這個都04/02 20:34
32F→:更前 難道不"應先"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嗎??(我用"應先" 純04/02 20:34
33F→:粹是認為這法律因果定得顛倒了 認為該改 但未改前 就沒轍)04/02 20:35
34F→:其次 要為王家開路是其他的問題 王家是有權利不參與督更的04/02 20:35
35F→:對嗎??04/02 20:35
41F推:所以王家根本沒有不參與都更得權利??04/02 20:39
44F→:其實王家有本錢去撈去爭取他認為應有的權益 但我比較疑惑的04/02 20:40
45F→:是 為什麼建商可以不用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委託 就任意畫地??04/02 20:40
46F→:且 事後還得財產所有人自己主動聲張不參與 才能免除財產被04/02 20:41
47F→:侵犯的危機?? 這似乎都是問題點04/02 20:41
50F→:嗯嗯 可以請問是哪一條讓王家沒得選擇??04/02 20:42
54F→:所以王家就算一開始有出具不同意都更聲明書 也沒辦法挽救04/02 20:44
55F→:不被都更的命運嗎??04/02 20:44
58F推:嗯嗯 那財產所有權人王家 是否有權不參與都更呢?? 而不是由04/02 20:47
60F→:北市府代為,審核來主張??04/02 20:47
62F→:等等 這裡打住一下 為什麼王家沒有不參與的權利?? 他如果一04/02 20:48
63F→:開始簽具不都更聲明書 也沒辦法??04/02 20:48
67F推:嗯嗯 北市府是公權力機關 如果是他發動都更 由公權力去主導04/02 20:50
68F→:那王家就真的沒選擇的權利 但現在實施者是民間企業 他有這個04/02 20:51
70F→:權利跳過財產所有權人自由支配的意願 去強迫對方都更嗎??04/02 20:51
73F→:預算是另外的問題 我只是想釐清財產權的轉移中 建商這種做法04/02 20:52
74F→:與及法律要求被劃定都更人得自己宣告不要 才能免除被都更得04/02 20:52
75F→:設計 是否有問題...04/02 20:53
77F→:是的 民間企業靠法條來推 但這裏有個危險是 建商有什麼權利04/02 20:53
78F→:劃某某區就說要都更?? 這區財產權人根本還未授權 他哪來的04/02 20:54
79F→:權利代行之??04/02 20:54
83F→:可是雍有完整土地不予他人持份的人 根本不參加 為何還會被代04/02 20:55
85F→:為劃進去?? 他的財產全是獨立的 也未委託出去04/02 20:56
87F→:用投票比例 比較適用在公寓式 在王家這種性質 不太適用吧??04/02 20:57
90F→:yuusnow 這是我的第二個問題 為什麼要財產所有權人自己聲明04/02 20:57
92F→:不要才能免除?? 而不是主動要求建商先取得授權同意而得為之?04/02 20:58
95F→:王家一開始就不同意的話 是誰代為將他劃進去的呢?? 他的04/02 20:59
96F→:財產權是獨立的 不是嗎?? 不好意思 我真的是理性討論 不想04/02 20:59
99F→:討論的話 我真的不免強 只是要釐清整個因果04/02 21:00
103F→:公寓式產權是共有持份04/02 21:00
108F→:是呀 每戶持有土地的幾分之幾 這產權在買的時候就寫明了04/02 21:01
113F→:大樓比較好認定 比較沒什麼異議 獨立土地產權是否劃分進去04/02 21:02
114F→:是誰能決定的??04/02 21:02
115F→:我想 這裡存在的是 誰(或那些人)有這個土地的代表權? 獨立04/02 21:03
116F→:持有土地的他無庸置疑是擁有者 公寓式共同持份則就需要透過04/02 21:04
117F→:某種機制去確立 這機制可以訂90%,100% 都可以 但問題是 建商04/02 21:04
120F→:可以在所有權人確立前 就任意劃進去嗎??04/02 21:04
125F→:建商在送件時 有明確表明王家不參與的意願嗎?? 我想應該沒有04/02 21:06
126F→:如果他們在意 一開始應該就不會把王家劃進來04/02 21:06
128F→:也就是說 我今天想劃那些地似乎是我自己決定 然後送件去審04/02 21:07
131F→:那有些像王家這種漠視自己權益,上年紀,不懂法律等的人 不就04/02 21:07
132F→:等著被我吃了??04/02 21:07
136F推:王家有點...憨(不想太強烈) 打官司居然連律師都不請 且連基04/02 21:09
139F→:本法條都不先研究 我是真的覺得它們不愛惜自己權益 這部分04/02 21:10
140F→:的確是他們自己要負責 沒有異議04/02 21:10
142F→:公家機關劃 有公權力這超然立場去做 我覺得沒問題 但現在劃04/02 21:11
145F→:地的是建商 危險在 私人企業或個人 有什麼權利去劃??04/02 21:12
152F推:這本來就是公權力與非公權力的差別 不是嗎? 所以建商要給市04/02 21:14
154F→:府審核通過 才具有效力04/02 21:14
157F→:王家如果有簽都更同意書-->審核通過-->事後反悔 那我認同這04/02 21:15
158F→:就沒得救 自己簽具同意書了 可是現況卻不是...04/02 21:15
161F→:沒有人覺得這種制度是危險的嗎??04/02 21:16
165F→:為什麼不同意還要出具不同意聲明書才能免除?? 財產權是在王04/02 21:17
168F→:家手上 還是申請人手上??04/02 21:17
170F→:王家的意願被損害了04/02 21:18
175F→:嗯嗯 我知道法令這樣定 所以一開始就說法令沒改前只能遵守04/02 21:19
177F→:只是 站在法與法律相關人的各位看 這法律與因果關係 真的沒04/02 21:19
178F→:問題嗎??04/02 21:19
182F推:嗯嗯 袋地部分法令強制規定 那就真的沒得談了 只是還是有個04/02 21:23
183F→:疑問 大家都覺得: 1.獨立產權人不需同意就可被納入都更處治04/02 21:24
184F→:的作法 2.被納入後還得財產所有權人主動具名聲張 才能免除04/02 21:25
185F→:的做法 這兩個規定 大家都認為沒問題嗎??04/02 21:25
189F推:嗯嗯 瞭解 感謝分享04/02 21:34
191F→:在財產權與自由支配的觀點下 我還是認為不應由財產權人背負04/02 21:35
192F→:自我聲張的責任 應該由發起人負責確認哪些人要參與 我覺得04/02 21:36
193F→:比較合理 不過這是我個人很主觀的看法 獻醜了 orz 謝謝大家04/02 21:36
197F→:這ok 只是另外20%有哪些不同意 應該由這些人去確認 而不是要04/02 21:48
198F→:他們自己主張 對嗎??04/02 21:49
201F推:嗯嗯 我所謂的確認 是要明確拿到另外20%的同意書才能劃進來04/02 21:57
202F→:而不應該向郭元益那片地 得郭元益自己出具不參與說明書才能04/02 21:58
203F→:被免除 誰要主 誰要被動 是我一直認為這法有問題的地方04/02 21:59
206F→:權利上是完全的不同呀~ 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是被劃進去變更04/02 22:00
207F→:假如不是他自己意願 除非像剛您說的袋地沒得商量 他還是有不04/02 22:01
209F→:參與的權利 其他人要他參與 就要取得他的同意 而不是相反04/02 22:02
210F→:對方不聲明就是自動被變更財產 這差很多歐04/02 22:02
218F推:這已經不是在講王家了 而是法律層面的主被動04/02 22:19
282F推:以法規來說 委員會這樣做 是否等於侵害了80%住戶的權益??04/03 09:49
283F→:我們究竟該依循什麼準則來 推行都更 及 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04/03 09:50
284F→:之間的平衡呢??04/03 09:50
291F→:我想 這裡也是容易被質疑的模糊地帶 委員會自己應該也清楚這04/03 17:06
292F→:種方式存在很多爭議 所以情願採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去減少傷04/03 17:07
293F→:害 只是我覺得 與其把少數人不同意者是否應該委曲求全的審核04/03 17:07
294F→:權力與責任交給委員會 不如在法令上白紙黑字訂清楚 或許會04/03 17:08
295F→:更好 不過照我的立場去推 最後應該會回到100%同意就是了 orz04/03 17:08
2F→:讓保險公司去談 他們比較有經驗06/05 02:06
2F→:打給消基會02/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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