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ianmama
作者 tianmam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945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11F推: 遠雄真的有違約,北市府也不用等到今天才處理了。07/09 12:26
13F→: 那麼多反反覆覆的說詞,只證明了根本沒有遠雄違約的證據07/09 12:27
20F推: 什麼叫「不合理」? 林洲民還不是給公宅變更設計07/09 12:31
25F推: 樓梯可以在申請建造的時候一併申請變更。07/09 12:33
27F→: 建照07/09 12:34
28F推: 建築法39條: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07/09 12:37
32F推: 要拿這條刁,也是竣工以後的事,北市府在急什麼?07/09 12:40
40F推: CKT0804知道大巨蛋那塊地閒置一年,有多少機會成本嗎?07/09 12:44
53F推: 沒有私下會面吧,高雄巨蛋不但沒有權利金,市府還幫忙付07/09 12:49
54F→: 地價稅,不是更嚴重?07/09 12:50
59F推: http://goo.gl/2PgLQO07/09 12:53
60F→: 高雄巨蛋,不但沒權利金,市府還出資15億。07/09 12:53
63F→: 台北巨蛋,是營收的千分之二要回饋。07/09 12:54
64F→: 得標後才議約,高雄巨蛋也是如此啊。07/09 12:55
67F→: 總有點事實吧,大巨蛋是老馬要解約,被工程會打槍。07/09 12:56
70F→: 那時中央可還是扁政府執政,要有靠山也是說阿扁。07/09 12:56
73F→: 高雄巨蛋有兩家廠商投票,一家有權利金,高市府選擇了沒07/09 12:57
75F→: 有權利金的那家。07/09 12:57
78F→: 既然馬英九解約程序不對,就表示遠雄一切合法。07/09 12:58
80F→: 而且遠雄在投標文件中也沒寫權利金啊。07/09 12:58
82F→: 千分之二是之後議約,台北市政府要求的。07/09 12:59
85F推: 權利金一直是零,營收千分之二是回饋金。07/09 13:02
86F→: 而高雄巨蛋是兩家投標,一家有權利金,而沒權利金的得標07/09 13:03
87F→: 而且市府還出資15億元,要怎麼說?07/09 13:03
90F推: 權利金遠雄投標的時候就說是0了啊07/09 13:07
91F→: bob現在才發現嗎?07/09 13:07
97F推: 信柯文哲不就是他代表進步嗎,那更應該注重事實。07/09 13:11
3F推: 不是沒按圖工吧,是變更樓梯等到申請建照時一併送審就07/09 12:06
4F→: 可了。07/09 12:06
2F推: 房子是人家的,覺得獅子大開口,可以不要買啊。07/03 13:56
3F→: 我記得那時候文林苑王家也有提一個金額,也是以此幫他07/03 13:56
4F→: 辯護的。07/03 13:57
8F→: 更不用說,那時的王家衛們,讓多少人回不了家。07/03 13:57
10F→: 永春都更也是私辦都更。07/03 13:58
14F→: 不爽也要賣,不就是劉政鴻的邏輯。07/03 13:59
16F→: 所以 柯文哲=劉政鴻=郝龍斌 ?07/03 14:01
46F推: 原po的意思應該是,油電車比較貴,所以貨物稅比較多11/12 22:27
48F→: 不買油電車改買汽油車,收到的貨物稅就少了11/12 22:28
15F推: 既然兩位版主沒有公正執法的能力,避免223.137.120.171 10/30 23:38
16F→: 本版再次產生車商詐騙的慘劇,停止車商223.137.120.171 10/30 23:38
17F→: 是不得不然,以免車商打手造謠攻擊對手223.137.120.171 10/30 23:39
18F推: 至於版主有沒有護航造謠者,往前翻自會223.137.120.171 10/30 23:42
19F→: 明朗。223.137.120.171 10/30 23:42
1F推: 感謝小組長判決,不過好像跟版規沒有什麼關係。06/25 16:29
2F→: PTT的版規都是寫著好看的嗎 @@06/25 16:29
3F→: 另外請問,「自己」名下是指公司,還是個人?06/25 16:31
4F推: PTT使用者條款明訂不可發表廣告文章,可否請小組長釋疑?06/25 16:34
5F→: 如果已無討論空間的話,是否允許我就此上訴?06/25 16:35
1F推: 感謝小組長判決,不過好像跟版規沒有什麼關係。06/25 16:29
2F→: PTT的版規都是寫著好看的嗎 @@06/25 16:29
3F→: 另外請問,「自己」名下是指公司,還是個人?06/25 16:31
4F推: PTT使用者條款明訂不可發表廣告文章,可否請小組長釋疑?06/25 16:34
5F→: 如果已無討論空間的話,是否允許我就此上訴?06/25 16:35
8F推: 我的意思是,「自己」名下是說公司,還是個人?06/25 16:39
11F→: 如果營利商自薦,是否就不屬「營利性商業行為」?06/25 16:40
12F→: 感謝小組長,我認為您的解釋很合理。06/25 16:41
13F→: 未來行照上只要是車商名下,就不應在Carshop版po文。06/25 16:41
14F→: 但如果車商自薦文不提到車子,卻在所附連結中可以找到06/25 16:42
15F→: 我認為這還是一種營利行為。06/25 16:43
16F→: 感謝小組長! 如果未來我認為兩位版主沒有公正執行06/25 16:44
17F→: 也請您不要介意我就此上訴,我只是擔心上訴的層級太高06/25 16:44
18F→: 最後波及其他版面而已。06/25 16:45
1F推: Carshop版 #1LIPFxJk 也是與汽車消費無關,F版主顯然有06/25 01:38
2F→: 雙重標準。特別是F版主的回應,也顯示了他對於言論居於06/25 01:39
3F→: 少數的有更嚴格的執法標準,顯然不適合在有眾大利益的版06/25 01:39
4F→: 面擔任版主。 我的文章都是在駁斥謠言,F版主卻說我不受06/25 01:40
5F→: 歡迎,難道謠言會歡迎事實嗎? 還是謠言不能駁斥 ?06/25 01:40
6F推: 感謝F版主的解釋,對於Carshop版適不適合營利行為,有更06/25 01:42
7F→: 明顯的證據。06/25 01:43
8F推: 就請小組長裁決。06/25 02:50
11F推: 我本來就不是挺flyinyouth,不然怎麼會檢舉營利行為。06/25 13:41
12F→: 我挺的是事實,而事實在營利版面是有公共利益的。06/25 13:42
13F→: 兩位版主以「受不受歡迎」來決定執法標準,可能沒聽過06/25 13:42
14F→: 「我不贊成你的言論,但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吧。06/25 13:43
20F推: 如果謠言止於智者,怎麼會有夢工坊詐騙事件?06/25 14:06
21F→: k版主已經在為反對而反對了。06/25 14:07
1F推: Carshop版 #1LIPFxJk 也是與汽車消費無關,F版主顯然有06/25 01:38
2F→: 雙重標準。特別是F版主的回應,也顯示了他對於言論居於06/25 01:39
3F→: 少數的有更嚴格的執法標準,顯然不適合在有眾大利益的版06/25 01:39
4F→: 面擔任版主。 我的文章都是在駁斥謠言,F版主卻說我不受06/25 01:40
5F→: 歡迎,難道謠言會歡迎事實嗎? 還是謠言不能駁斥 ?06/25 01:40
6F推: 感謝F版主的解釋,對於Carshop版適不適合營利行為,有更06/25 01:42
7F→: 明顯的證據。06/25 01:43
8F推: 就請小組長裁決。06/25 02:50
1F推: 我講的是說,不是「有代買費就表示營利」,就像你也說要06/18 17:09
2F→: 有「持續的同樣行為模式」,也就是我說的「以此為業」。06/18 17:10
3F→: 所以在Carshop版,自售不是營利,車商則是營利。06/18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