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atsuya72
作者 Tatsuya72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290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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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F推: 他能做的也就只是第一時間站出來公開指控讓檢調辦案。05/12 14:18
50F→: 並喚起社會大眾正視問題,這樣也就夠力了。不期待網路05/12 14:19
51F→: 你可以指控看看啊 XD05/12 14:20
55F→: 公益跟私益之間的界線分辨得出來嗎? 多花點時間思考05/12 14:21
281F推: 不是沒有人關心。05/12 14:44
297F推: 當然沒有,不過就是來這再奚落別人一次而已05/12 14:49
304F→: 南聰案是有引起社會關注過的,公權力也介入調查,待遇05/12 14:51
308F→: 並無不同,我能理解對被傷害過的人來說這種投射心理會05/12 14:52
323F→: 引起再一次的傷痛,昨天姚立明也說了,但不是所有受害05/12 14:54
335F→: 人都有能力述說、引起關注,因此只能盡力而為,不去指05/12 14:55
340F→: 責受害方為何無力反抗無法自己站在陽光下。05/12 14:56
350F→: 公權力的"待遇"並無不同,若要去算關注人數來計較差別05/12 14:58
355F→: 那抱持這種偏見不會有助於事情的揭露,反而更傷,當然05/12 14:58
358F→: 散播這種偏見只想煽動民眾互相攻訐的有心言論也是有的05/12 15:00
367F推: 因為過去眼見南聰案的困難與無奈,而在這次案件更加關05/12 15:03
371F→: 注,不好嗎? 有人希望林女案不要被討論嗎?? 啊 好像有05/12 15:04
379F→: 原PO經歷其中,發洩不平情緒也是合理,沒甚麼好批評05/12 15:06
384F推: 所以我也是安慰原PO,不是沒有人關心。05/12 15:08
846F→: 結果這邊急轉直下@@05/12 22:57
40F推: 問KKC那群,他們覺得陳星光明磊落坦蕩蕩,應該很懂。05/12 15:15
263F推: 訴訟是很折騰人的過程,不管出不出面作證都予以尊重,05/12 14:40
266F→: 只是私心希望能夠為其他被社會忽視的受害人再勇敢一次05/12 14:41
79F推: 厲害05/12 12:29
127F推: 我才剛點盤牛肉燴飯,老闆跟客人三個阿桑就討論起來,05/12 12:34
128F→: 現場無電視,連阿桑都能分辨是非了,還有人裝睡真可恥05/12 12:34
129F→: 比較訝異的是她們居然說真的有買書來看....05/12 12:36
134F→: 只看小說硬掰男歡女愛還有違常理的幫加害人辯護才可笑05/12 13:07
135F→: 既然自稱最理性中立的都跑來這篇,不如開個取暖大會05/12 13:09
136F→: 順便教大家你們是怎麼辦案的。05/12 13:09
137F→: 阿桑們自述是看報紙跟電視在討論人情事理,你腦補小說05/12 13:11
138F→: 辦案也太牽強,人家是不能為了想認識林而去買書??05/12 13:13
139F→: 連路人阿桑都要歧視,你這個人怎麼搞的啊??05/12 13:16
143F→: 你沒在法院遇過阿桑吼XDDD05/12 14:10
44F噓: 原來兩個被我噓的來這邊取暖了啊05/15 11:33
45F→: 瞎扯到我道德觀的是你treasurehill,顛倒是非。05/15 11:34
46F→: 我說法規寫得如何很清楚,但並不符合你所扭曲的解讀,05/15 11:36
47F→: 沒把後半句講出來是不想再聽你狡辯,沒想到你可以凹成05/15 11:37
48F→: 我道德觀迂腐?你捏造我沒提過的言論拿來人身攻擊是犯罪05/15 11:40
49F→: 四處對他人人身攻擊的幾個id,都來這邊取暖,有意思。05/15 11:41
50F噓: 叫你treasurehill具名是因為你公開宣稱具律師身分,卻05/15 11:43
51F→: 四處散布挑撥言論人身攻擊, 是想混淆視聽還是引訟嗎?05/15 11:46
52F→: 想引訟也可以啊, 光明正大具名讓人家告你, 不用浪費司05/15 11:48
53F→: 法資源去查去調資料。05/15 11:48
54F→: 那個gamebird,你人身攻擊說我不識字,不叫妨害名譽??05/15 11:50
55F→: 你們這幾個既然公開宣稱自己是司法人員,拿身分試圖為05/15 11:51
56F→: 你們的言論辯解,怎麼不敢讓人知道你是誰??職業道德??05/15 11:53
57F噓: 給沒時間看完整文章的網友:treasurehill斷章取義在引戰05/15 11:56
58F噓: 此篇文中也有幾個常在板上以爭議言論挑撥網友的id,甚05/15 11:58
59F噓: 至公開嗆聲自己是司法人員,請提防其人身攻擊的目的。05/15 12:00
60F噓: 還有,不要截取我的部份言論又發另一篇文挑釁,傷大家05/15 12:14
61F→: 眼睛又浪費時間看你歹戲拖棚05/15 12:14
62F→: 老招用久了,你不膩,我可沒空跟你這專跑法院的吵爛架05/15 12:17
63F噓: 老招:貼法條作偏頗解釋,偷渡人身攻擊言論, 請大家小心05/15 12:22
661F推: 山寨夫人的比喻有貼切到,有些人還是土匪心態的兩性觀05/12 10:16
666F推: 今天如果是男狼師男學生,這些人大概又瞬間變成反甲...05/12 10:17
671F推: 怎麼樣就是不會提到強暴/侵害的本質,居然迷戀暴力至此05/12 10:18
751F推: 如果兩人確實有性關係,而且真如陳興所言重鬱症早已發05/12 11:43
752F→: 生在兩人發生關係前之事,也有225條可以拿來檢驗犯行。05/12 11:45
753F→: 再怎麼查,都無法指向兩人係合意性交,只要有一次違反05/12 11:46
754F→: 自主意願之情事,有相關證據,那侵害成立機率就大得多05/12 11:47
755F→: 陳興事實上怕得要死,林只要有一篇指名道姓有時間的文05/12 11:48
758F→: 字紀錄,檢驗陳星的證詞有符合之處,那對他就極為不利05/12 11:49
759F→: 所以他聲明稿含糊其辭,就看檢察官的訊問跟偵查功力了05/12 11:50
766F推: 合意性交不管正常人的理性判斷上、法律上都是最不可能05/12 11:57
767F→: 成立的說法,即便最後證據不足,也只代表指控不成立,05/12 11:58
769F→: 代表法律約束有其限度,但,"兩願"是最缺乏證據支持的05/12 11:59
772F→: 所以最拿不出證據的人只好一直嗆別人幫他找證據反證...05/12 12:00
777F→: 就是有不少人的兩性觀還在土匪的思考層次啊...05/12 12:02
778F→: 問他們要怎麼對男性侵害男性的事件評論就能曝露其思想05/12 12:03
798F推: 人家不是只看小說,還有用頭腦思考,比起幾位優秀得多05/12 13:27
801F推: 這篇文引的也是網誌,不是小說內容,真不知道能嘴甚麼05/12 13:28
803F→: 那你講人家紮稻草人的論點又是建立在甚麼證據上?笑死人05/12 13:29
805F→: 你有被講工讀生嗎? 如果有我幫你秀秀喔05/12 13:30
820F→: 哇,崩潰得好快,檢警當然不會這樣辦案啊 經不起質疑嗎05/12 13:39
344F推: 鄉民沒有甚麼了不起,不會有公審還是定罪的能力,這些05/12 03:37
346F推: 討論就只是輿論的一部分,有正有反也是自然不過。但某05/12 03:38
352F推: 些為反而反的論點實質上就是洩憤用途,不惜搭上失智列05/12 03:40
357F推: 車站在劉毅(沒抓到就是合法)、陳星(只是婚外情)這一邊05/12 03:41
361F推: 網路嘴砲對當事人不痛不養,稱公審也太浮誇。05/12 03:43
367F推: 台灣人民就缺乏"成人之美"的格調啊!一群人最見不得人好05/12 03:46
369F→: 做對的事情往往是最痛苦、困難的決定。05/12 03:46
378F→: 人家有其價值判斷跟求證的思慮經過,沒證據=無罪是錯誤05/12 03:52
379F→: 的見解及誤導,正如同我說鄉民並無判人有罪與否的權力05/12 03:53
382F推: 自不需要強迫自己用審判的流程檢驗事情真相,持這種說05/12 03:54
383F推: 法的人我才認為有病,腦中自己開法院說只看證據...柯P05/12 03:54
386F推: 也說過有種東西叫"常理",刻意抹除常理常識就可判斷的05/12 03:56
388F推: 真相,才是反智的行為,雖然我也知道那種人不是自己反05/12 03:57
391F推: 智, 只是用盡話術、用其身分來混淆視聽試圖讓別人反智05/12 03:58
394F推: 在此例,覺得某人無罪的想得比覺得有罪的多更多 更歪05/12 03:59
396F推: 這沒有兩者相對等的判斷存在,你要說53歲和16歲的人性05/12 04:00
398F推: 交,有可能是16歲自願或非自願,兩個情況合理程度可是05/12 04:00
399F推: 天差地遠,自然不能說這是各說各話,甚至刻意抹除53歲05/12 04:01
400F推: 的犯意與責任,若再硬扯成16歲因為"騷"所以跟53歲求愛05/12 04:02
402F推: 就更是極為無恥的惡意言論,這說法根本不該被採信。05/12 04:04
404F推: 一看就很清楚明瞭的事情,不需要立委跟媒體來才炒得動05/12 04:06
406F推: 是你的常理異於常人吧,我舉得例子相當清楚了 不要理盲05/12 04:07
407F推: 你說她說愛過對方,是哪句話,請說。05/12 04:07
412F→: 你說房思琪對李國華有愛讓你有這判斷,先生,這小說欸05/12 04:08
415F推: 沒想到你還更信小說啊...05/12 04:09
417F→: 你可以反駁說你沒要理盲啊 又不能逼你承認@@ 只說不"要05/12 04:10
418F推: 你說說看不可靠之處在哪呢?05/12 04:10
420F推: 你還是舉實例吧來驗證自己的話吧。05/12 04:11
422F推: 我在這篇推文已講出我認為把常理加入判斷的依據與推演05/12 04:12
423F推: 所以你的經驗,就是此案的"理"所在之處嗎?可以這樣嗎?05/12 04:12
428F→: 提醒你只是把你講的話重複一遍,沒有解釋喔...05/12 04:14
432F推: 你錯誤推演我所提的常理判斷了,"搞師生戀""愛上中年男05/12 04:16
433F→: 是你的主觀描述,而不是客觀事實。05/12 04:17
435F→: 依你的說法,問題出在搞師生戀、愛上中年男的女子身上05/12 04:18
436F推: 是吧? 老師和學生交往 是可能存在的情況我不否認,但是05/12 04:18
438F推: 是否例子多到能當作為常理,我就不能認同,更何況,你05/12 04:19
440F推: 沒有探討到妨害性自主的情況,所以你已先入為主是自由05/12 04:19
441F推: 戀愛,刻意抹除探討妨害性自主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盲05/12 04:21
443F推: 然後你又馬上跳回去"沒有證據"來為自己說詞開脫,不就05/12 04:22
444F推: 是我說的,刻意抹除常理常識可判斷的情形,自己腦中開05/12 04:22
446F推: 法院還未審先判,沒證據=無罪...你這是邏輯謬誤啊...05/12 04:23
448F推: 連檢視犯罪存在的可能性都不敢,那判斷還能有啥公信力05/12 04:24
451F推: 唉,反正這類的說法就持續沒證據=無罪推定=不存在犯罪05/12 04:25
453F→: 你還是省省吧,風向你感覺得出來才有鬼。05/12 04:26
457F→: 我該說的都說完了,就留著讓別人檢視省思吧 你是沒救了05/12 04:28
157F推: 有遠見的領袖。05/12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