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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tlake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97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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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偷竊或挪用公款七億犯罪,一圓呢?08/14 20:13
10F→: 如樓上所述,和解怎麼量化被告的誠意? 無非新台幣08/10 22:24
11F→: 尤其大法官已經親切釋明強制道歉違憲08/10 22:24
10F→: 會同意開課的人多少都會知道學界研究所要學生交推薦信08/08 23:29
11F→: 這種事情。08/08 23:30
34F→: 談法律執業者上網,爭議在主要是他們能發言到啥程度08/05 19:43
35F→: 他們沒義務在庭外做不必要的說明,這…算常識吧?08/05 19:44
36F→: 其他專業者像是各種師(醫療會計工程等)下班了哪來義務08/05 19:45
37F→: 去說明業務時的各種事情?08/05 19:45
38F→: 像是總統這種專業人士也是,下班了無義務管上班時的事情08/05 19:46
39F→: 雖然有人認為總統沒有下班可言08/05 19:46
42F→: 當然是對方說自己是誰就說是囉~~不然當原告要舉證很麻煩08/06 21:43
4F→: 監護會求? 不是可以查帳?07/28 07:35
8F→: 避免政府濫權侵害人民權益 <- 被害人與其家屬不是人民?07/20 05:57
9F→: 伸張正義不是主要目的 <- 別鬧了。這樣主張會讓不少07/20 05:58
10F→: 法律人跳腳。另種觀點是制定與執行法律就是為了和落實07/20 05:59
11F→: 正義。但是國家的正義或者說團體的正義與個人或部份人07/20 05:59
12F→: 的正義不一樣。07/20 06:00
13F→: 美國法務部還稱做 Dept. of Justice 咧07/20 06:01
14F→: 美國的大法官人稱啥? Justice07/20 06:01
19F→: 法律系教給學生的就是怎樣說理,各種理論寫出來也是自稱07/20 18:35
20F→: 因為這樣才合乎正義云云。立委制定法律也是號稱這樣是在07/20 18:35
21F→: 實現正義。07/20 18:36
22F→: 另外大家該明白法律的規定不像自然律,違反自然律一定07/20 18:37
23F→: 導致某種現象。因此說服人接受某種法理論或者規定07/20 18:37
24F→: 倚靠的往往是所謂的公平正義等07/20 18:38
25F→: 醫師濟世救人又如何? 誰告訴你濟世救人就不能領高薪?07/20 18:38
26F→: 總統也就濟世救人啊。濟世救人的行業多的是07/20 18:39
42F→: 樓上在說實然和應然的議題。但這和某宗教教規禁止姦淫07/21 10:00
43F→: 其教士卻依然行姦淫之事,不能否認該教禁姦淫07/21 10:00
44F→: 法律人在校寫作業或考試答題會迎合老師胃口拿高分07/21 10:01
45F→: 畢業執業時迎合上意。這些不表示法理和法律規定不講究07/21 10:01
46F→: 正義的追求07/21 10:02
47F→: 另外就是正義也是各種目標的權衡後之結果07/21 10:02
74F→: 正義的成本要考量沒錯,但是對被告悔悟的證據,採取07/22 08:54
75F→: 有道歉的行為甚至有抄經的行為? 這也太經濟了07/22 08:54
76F→: 所以先前才給了美國法院那個影片連結07/22 08:55
77F→: 法官如果老是只看外在形式就判斷,說實在沒啥專業可言07/22 08:56
78F→: 至於所謂古美們的名言? 那同樣可以用在對被告作不利判斷07/22 08:57
79F→: 只要有疑問應一律採取對被告有利之判斷? 日本和我國的07/22 08:59
80F→: 刑訴法有這樣明文規定?07/22 09:00
81F→: 刑訴只要求到無罪推定以及加重原告的舉證責任07/22 09:02
82F→: 沒有要求到無腦判定,例如所謂的我們永遠不可能知道07/22 09:02
83F→: 真相、我們不是神所以不可能知道、或者沒有方法可以07/22 09:03
84F→: 百分百確定等等的07/22 09:03
85F→: 這類的鬼扯就像之前的幼兒園餵藥案疑雲那樣07/22 09:04
86F→: 應是要求達到當前科學技術做不到的程度07/22 09:05
87F→: 加重原告舉證負擔不是要求原告做到神之舉證07/22 09:06
88F→: 如同英美法就只要求到超出合理懷疑的程度,注意合理兩字07/22 09:07
89F→: 我們不是神怎麼可能知道? 這麼強調神力的話,當代刑訴法07/22 09:15
90F→: 要否乾脆納入古時候的神判法? 把嫌犯丟到水裡面或者07/22 09:15
91F→: 讓嫌犯碰觸烙鐵看痊癒程度? 又或者乾脆讓原被告決鬥?07/22 09:16
92F→: 啥叫做科學證據? 不滿科學證據而要復古到神話時代的話07/22 09:17
93F→: 那就採用古時候的神判法啊07/22 09:17
94F→: 現代審判不去強調理性判斷與科學證據,在那邊感性地宣稱07/22 09:18
95F→: 人力有窮,人無神力云云,以便保護被告權益,與此同時07/22 09:19
96F→: 還有臉朝笑說合理考慮到被害人權益就是只看他們可憐?07/22 09:20
97F→: 雙標得太過分了07/22 09:20
112F→: 少亂扯。啥時寫抄經是唯一減刑事由? 指示指出那是其中07/23 00:20
113F→: 事由之一07/23 00:20
114F→: 自己網搜關鍵字: 抄經減刑07/23 00:21
115F→: 又再說民意了,法官判決文啥時候引民意作為論斷基礎了?07/23 00:22
116F→: 法官判案承受民意壓力,其他公務員辦公就沒有?07/23 00:23
117F→: 看看之前疫情時期衛福部與下屬食藥署和疾管署的相關y07/23 00:24
118F→: 新聞看看。日常的話食藥署審查醫藥品和食品上市07/23 00:24
119F→: 智慧局審查專利,各地警察局派出所辦案等等等07/23 00:25
120F→: 它們就不受到民意壓力?07/23 00:25
121F→: 何況以因為受到民意壓力,所以法官判案要偏向被告?07/23 00:26
122F→: 這期間因果關係在哪裡?07/23 00:26
123F→: 喔? 那古美門那句我們又不是神云云,麻煩寫明白您的理解07/23 00:27
124F→: 文學修辭技法本質就有許多模糊元素去激發讀者思想07/23 00:29
125F→: 同一句話,不同人有不同體悟是常事。今天要討論法理07/23 00:29
126F→: 麻煩表達明確而非像禪宗那樣打謎語07/23 00:30
132F→: 是是是你很有學問,每個人的正義不一樣,所以法官的07/23 08:39
133F→: 的正義就可以隨便他? 最好是這樣07/23 08:40
134F→: 另外前面明白寫給你看了,每個人對文學修辭的詮釋都不同07/23 08:40
135F→: 所以在討論法律的時候必須把自己的詮釋寫清楚07/23 08:40
136F→: 這點有學問的你不知道? 你不詮釋,我寫我的詮釋07/23 08:41
137F→: 有啥問題? 講白了,更早那段就是明白讓你知道07/23 08:41
138F→: 討論法律的時候用文學修飾可能會產生怎樣南轅北轍的誤解07/23 08:42
139F→: 正議論很哲學,所以?落到司法實務,你也只能寫到07/23 08:43
140F→: 每個人的正義各有不同這種許多人都知道的淺白層次07/23 08:43
141F→: 然後呢? 回到這邊的爭論,結果你能給出啥? 還是上面07/23 08:44
142F→: 的老調? 正義人人一把調,所以法官愛怎樣正義就怎樣?07/23 08:45
143F→: 這種論扁不就只是用華麗的辭彙包裹一個素樸的觀念07/23 08:45
144F→: 我是法官,法律賦予我獨立審判的權限,大家卓毋庸議07/23 08:46
145F→: 你很憤怒我「扭曲」你的話云云,麻煩您這位有學問的07/23 08:51
146F→: 法律人去看看目前兩位明顯法律外行怎樣發抒他們對於07/23 08:51
147F→: 法官檢察官等人在司法體系「扭曲」他們的話的?07/23 08:52
1F→: 請先定義清楚你所謂的正義是啥07/20 06:02
2F→: 另外,您如果看清 司法體系 就是價值體系07/20 06:03
3F→: 一堆你所謂的司法問題你就會有顯著不同的看法07/20 06:03
12F→: 流於制式? 所以被告或泛人繳交自己抄寫的經文也算悔悟?07/20 12:08
13F→: 這種行為表現和悔悟的關聯,法官倒是解釋給大眾聽聽07/20 12:08
14F→: 日本黑道要表示自己道歉的誠心,傳統上好歹會切根小指頭07/20 12:09
23F→: 又有人在扯人工智慧了。粗略說人工智慧是從輸入的資料07/20 18:40
24F→: 中找出規則,再依規則運作。所以要打造人工智慧法官軟體07/20 18:40
25F→: 得餵這軟體現行的各種判決。既然吐槽現行判決有些是07/20 18:41
26F→: 智障判決,那這樣訓練出來的人工智慧法官就不會做出07/20 18:41
27F→: 智障判決? 沒聽過上樑不正下樑歪?07/20 18:41
59F→: 合議庭不應開庭而只應書審的理由何在?07/21 21:09
93F→: 固然外行人也有權利批判司法制度,可你好歹對自己的07/22 00:03
94F→: 主張做基本的邏輯一貫性確認。提出那種自打嘴巴,一看07/22 00:03
95F→: 就是主張制度給我不利結果就是錯,給我有利結果就對07/22 00:04
96F→: 這種批判方式怨不得許多法律人根本不想理會外行人對07/22 00:04
97F→: 司法制度或者法律條文的所謂批判07/22 00:04
101F→: 刑案侵犯人民權利就不會是小案? 偷一塊麵包呢?07/22 15:22
19F→: 樓上所述不能為本文所述法官讓被告向受害人道歉以為07/18 21:12
20F→: 輕判要件之悔意的狀況07/18 21:12
21F→: 另外查司法院判決書系統,不乏法官闡釋輕判依據之一在於07/18 21:13
22F→: 被告抄寫宗教經文,作為被告顯示確有悔意之證據07/18 21:14
23F→: 抄佛經減刑 超扯理由淪笑柄 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07/18 21:16
24F→: 2018年7月17日07/18 21:17
25F→: 中國時報【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07/18 21:17
26F→: 加強「暴力風險再犯評估」 林瑞欽教授2019.03.1307/18 21:20
27F→: 據媒體報導;有法官審案時,將一酒後與非法藥癮者07/18 21:20
28F→: 強劫農婦並殺死以其抄寫經文,並依照「長庚醫院」的07/18 21:20
29F→: 無「再犯風險」可能之心理鑑定,而判處「無期徒刑」07/18 21:21
30F→: 定讞。07/18 21:21
31F→: 此一新聞報導,讓我感到好奇的是當前法官所依據的07/18 21:21
32F→: 「暴力再犯風險評估」是怎麼做出來的?07/18 21:21
44F→: 嘆氣,刑法和刑訴很大一部分旨在保護被告…所以?07/18 22:21
45F→: 故此制度以及其背後的價值觀就觸碰不得不能討論改變?07/18 22:22
46F→: 因為是法律人,所以一定要擁抱這種制度與價值觀?07/18 22:22
47F→: 不會只有悔意與是否和解? 判決書寫出被告抄經作為考量07/18 22:23
48F→: 得否減刑的一部分,單就這部分就非常有意思07/18 22:23
49F→: 要點所列的抽象條款可沒把被告抄經明文寫作減刑要件07/18 22:26
50F→: 這部分可是寫下那種判決書的諸位法官的個人創意07/18 22:27
51F→: 要點亦未明文列入被告當庭向被害人道歉足以列為減刑07/18 22:28
52F→: 證據之一。這也是司法一線工作者的法官的個人創意07/18 22:28
1F→: 本篇寫得很寫實。我國法官確實習慣看書狀而不喜聽講07/17 18:03
2F→: 不過書狀由外行人自己寫,猜猜會否出現抒情文?07/17 18:03
3F→: 另外,法官不喜當庭聽講甚至書記官不紀錄,問題是制度07/17 18:03
4F→: 還是白紙黑字規定開庭。所以關於法官不聽乃至書記不記07/17 18:04
5F→: 這類事情說實在是法院自己的陋規。該改的是法院07/17 18:04
10F→: 訴訟法明文規定言詞辯論,而這也是法庭公開審理以取得07/17 22:32
11F→: 公信力的重要程序07/17 22:32
12F→: 法官和相關人等實務上圖自己方便而擅自減省,本屬違法07/17 22:33
13F→: 只求法官等審判方便的話,不用開庭,當事人都遞書狀就好07/17 22:34
14F→: 最省法官等的事情。但是這樣對於發掘事實等訴訟核心要求07/17 22:34
15F→: 顯然不利07/17 22:34
16F→: 外行人對專家陳述時講一堆「廢話」,各行各業也的是07/17 22:35
17F→: 患者見醫師護理師藥師等如是,業主見工程師等如是07/17 22:36
18F→: 業主見會計師等如是,可無論如何都不構成專業人士作為07/17 22:37
19F→: 忽視外行人陳述而損及其利益的理由07/17 22:37
20F→: 至於訴訟當事人自以為不寫入書狀而當庭講才能夠避免07/17 22:39
21F→: 對造預為準備這種訴訟突襲的外行想法……外行且不受法律07/17 22:40
22F→: 保護。這和當事人當庭言詞辯論之權受到法律明文保護不同07/17 22:40
38F→: 樓上講的就是先前寫的訴訟突襲。外行……樸素地不知07/17 23:52
55F→: 但凡訴訟法夠成熟,都該有禁止突襲審判的條文07/18 17:59
8F→: 請參考教父小說或電影。07/18 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