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roger191919
作者 roger191919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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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986525 想要夢特新葉喵、呆火鱷、潤水鴨! 謝謝!12/06 20:21
30F→: 986525 夢特御三家,補個ID Roger,謝謝12/06 20:24
59F推: 收到,謝謝!培育新手不熟交換流程,忘記帶到糖果感12/06 20:58
60F→: 謝你抱歉12/06 20:58
84F推: 有推有上司法官12/13 19:02
2F推: 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的問題,其實看不懂你想表達的09/13 00:14
3F→: 是「理論上要討論」還是「就算理論上可以討論但很麻09/13 00:14
4F→: 煩所以不用去討論」?因為從理論上來講,不管有沒有09/13 00:14
5F→: 房子,都應該可以討論有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最多最09/13 00:14
6F→: 多可能就是考慮誠信原則的問題而已。否則,當我沒們09/13 00:14
7F→: 看到425條規定,承租人租的是土地,他真的就拿來堆09/13 00:14
8F→: 雜草,也沒有二項例外的情形下,當土地所有人移轉土09/13 00:14
9F→: 地所有權時,依照你的講法,這時候沒有房子的物權要09/13 00:14
10F→: 保護,是不是也乾脆讓承租人就不可以適用425呢?很09/13 00:14
11F→: 顯然應該不是吧。再者,425以降要解決的東西,其實09/13 00:14
12F→: 不僅僅是保護房子物權什麼的,最核心的思考應該是要09/13 00:14
13F→: 處理土地房屋之間的使用權源問題,避免因為所有權移09/13 00:14
14F→: 轉,就要有人被趕走或是就被拆屋。討論上,「有沒有09/13 00:14
15F→: 房子」這件事其實影響的是「要件上比較像哪一條」,09/13 00:14
16F→: 是要拿哪條討論的問題,而應該不是「沒房子就不需要09/13 00:14
17F→: 討論」09/13 00:14
18F→: 不過你說的「土地移轉沒有討論426-1餘地」基本上是沒09/13 00:16
19F→: 錯的09/13 00:16
20F→: 後面講425比較像是在否定類推適用425的論點,有沒有09/13 00:19
21F→: 房子可能就真的是討論因素;但如果是可不可以「討論09/13 00:19
22F→: 」類推適用425,就沒差(也看不太出來前一篇想講的是09/13 00:19
23F→: 哪個層面的有差就是了)09/13 00:19
24F推: 所以你是在論證你認為不能類推適用425這件事。從你09/13 00:39
25F→: 的立場,應該是認為只要沒有房子就絕對不能類推適用09/13 00:39
26F→: ,有房子…再看看?這樣嗎09/13 00:39
27F→: 真是充滿自信的一個人啊,我只是在跟你確認論點罷了09/13 01:08
28F→: 。09/13 01:08
9F推: 二審維持一審,就會有兩個判決同時存在然後同時確定09/12 01:25
10F→: 。(學說有沒有探討可能要翻教科書,吳明軒老師03年09/12 01:25
11F→: 再審的文章不確定有沒有提到)所以一二審同時有確定09/12 01:25
12F→: 判決就要用496條3項來處理,只需要對二審提判決,也09/12 01:25
13F→: 就屬於二審法院管轄。如果是又上訴到三審而三審也維09/12 01:25
14F→: 持二審,那就會有三個確定判決存在,這時候一審二審09/12 01:25
15F→: 間確定判決依照前面,我們只需要在意二審的就好;但09/12 01:25
16F→: 看到二審跟三審確定判決間,理論上本來也都可以個別09/12 01:25
17F→: 對其提再審,然後個別由二審及三審法院管轄。但是看09/12 01:25
18F→: 到499條2項,這時候有兩種情況,如果有但書情形,涉09/12 01:25
19F→: 及事實判斷的提起再審,專屬由二審管轄;除此之外,09/12 01:25
20F→: 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也就是在這個例子,就算對二09/12 01:25
21F→: 三審兩個確定判決都提再審,而且是提496條1項9~13款09/12 01:25
22F→: 以外的再審的話,也是合併由第三審管轄。以上09/12 01:25
2F推: 我的理解是這樣,一般給付之訴的效果在同一段的前面09/12 01:06
3F→: 「特殊例外的情況,如果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排除侵害09/12 01:06
4F→: 的必要者,仍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也就是「排除侵09/12 01:07
5F→: 害」。政黨這個例子,意思是,其他政黨基於基本權防09/12 01:07
6F→: 禦功能,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排除對於其他政黨發09/12 01:07
7F→: 展不公平的金錢補助」。所以其他政黨可以提起一般給09/12 01:07
8F→: 付之訴,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停止補助(注意這邊指的不09/12 01:07
9F→: 是116),以排除其他政黨所受侵害。而法院在判決命09/12 01:07
10F→: 停止前,當然必須先確認這個補助違法。這樣的意思09/12 01:07
18F推: 前面的人好嗆。題目太長而且給了太多不是考點的爭點06/16 23:15
19F→: 資訊混淆考生,但我是不知道這樣出題在其他三等考試06/16 23:15
20F→: 是不是常態,畢竟司律考試的話就是有給的資訊一定會06/16 23:15
21F→: 用到。這是刑事警察特考的偵查法學考卷,問的問題都06/16 23:15
22F→: 算單純,但這樣的出題方式是不是妥當應該是可以檢討06/16 23:15
23F→: 討論的。另外題目還超出命題大綱的範圍考了槍砲,這06/16 23:15
24F→: 確實算是突襲了吧?前面也都有提到警特不是司律,如06/16 23:15
25F→: 果參考以前警特的偵查法學,應該也沒有這次這樣一題06/16 23:15
26F→: 內考實體又考程序的,也沒有題目給這麼多無關資訊的06/16 23:15
27F→: 考題。考試時間120分鐘要審完這麼長的題目、還要過濾06/16 23:15
28F→: 混淆用的無用爭點、結合實體程序,然後寫出架構完整06/16 23:15
29F→: 的答案,這在警特來說應該確實是難度算偏高的考卷了06/16 23:15
30F→: 。06/16 23:15
34F→: 看到樓樓上對考生回應每每攻擊性這麼強,語氣透漏著06/17 08:54
35F→: 好像考上多了不起一樣。讓我不禁感慨,舊考生…喔不06/17 08:54
36F→: ,是感慨樓樓上是怎麼了,這麼憤世嫉俗。喔,對了,06/17 08:54
37F→: 抱歉樓樓上我已經考上司律了,你的感慨客體錯誤。06/17 08:54
50F→: a某從心態連結到考上司律的資格論再連結到會讓人以06/17 12:27
51F→: 為司律比高普考好考。從超出命題大綱嘴到行政爭訟,06/17 12:27
52F→: 先不說客觀分析一下考題在警特層級的難易度的心態哪06/17 12:27
53F→: 裡有問題啦,你的世界是不是不能上法院的事都是人民06/17 12:27
54F→: 自己活該閉嘴吞下去,不要吵不要叫?你行政法要不要06/17 12:27
55F→: 考慮重新讀一下。怎麼沒看你嘴一下前幾年司律考生抱06/17 12:27
56F→: 怨民法民訴超出大綱考國私「不要怪東怪西」。阿不就06/17 12:27
57F→: 覺得國考本來就不公平,所以後面的人也不該討論國考06/17 12:27
58F→: 有沒有存在什麼問題。06/17 12:27
73F→: 我相信以你的國考心得,明年就可以一試就上一次三榜06/17 15:24
74F→: ,加油喔。06/17 15:24
117F推: 有推有上12/15 20:46
20F→: 在雙務契約中雙方就各自的權利義務各為債權人及債務08/20 16:35
21F→: 人,所以在動產給付義務的狀況是乙為債務人甲為債權08/20 16:35
22F→: 人,受領遲延不以可不可歸責為要件,學說通說認為通08/20 16:35
23F→: 常可以認為是可歸責於債權人(甲),所以此時是可歸08/20 16:35
24F→: 責於債權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乙用225一項免給付義08/20 16:35
25F→: 務跟267請求甲對待給付(價金)。反過來說,在價金08/20 16:35
26F→: 給付義務,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此時的此時給付不08/20 16:35
27F→: 能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乙),08/20 16:35
28F→: 乙可以用226一項請求損賠履行利益跟256解除契約。解08/20 16:35
29F→: 除契約並不會過度有利於乙,因為此時乙富有259條回復08/20 16:35
30F→: 原狀義務,如果有先收受前金要返還,只是可以用226一08/20 16:35
31F→: 項損賠要回來,而226一項但書也有規定損賠要扣掉已經08/20 16:35
32F→: 獲得的利益,此時因為法學方法的操作,依照225+26708/20 16:35
33F→: 請求的對待給付價金,會跟用226+256請求的損賠(履08/20 16:35
34F→: 行利益)範圍、大小一致。應該著重其中一個寫就可以08/20 16:35
35F→: 了吧,另一個簡單帶過。08/20 16:35
25F推: 予泰 3 L 支持老頭總召的夫人06/10 21:24
51F噓:只能噓了04/19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