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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體檢表照規定時間寄回後,會再寄體測通知09/03 13:44
12F→: 痾...我跳遠根本沒練,受傷前測一次約220,受傷後則是20009/03 13:49
13F→: 跳遠就只測這兩次,體測當天就直接上場了...很抱歉沒幫上09/03 13:50
17F→: 哈哈 身長168,體重當時好像70多吧,bmi差點過胖不合格09/03 13:56
20F→: 跳遠兩次機會!!09/03 15:30
22F→: 不好意思我忘記是否有人提醒圈數了09/03 16:50
27F→: 室內是木板地,鋪上綠色軟墊後跳起來很舒服09/04 10:37
28F→: 會建議穿運動鞋跳,如果您是紅葉小巨人就另當別論XD09/04 10:38
19F推: 兵役和念研究所的話,可以在體測通過後申請辦保留08/27 12:40
20F→: 保留期間的話,兵役是一年,研所是兩年,之後要申請復訓08/27 12:41
18F推: 甲之樂去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2款之音樂著作,依第26條第107/20 17:44
19F→: 項專有公開演出之權利。所以乙要演出前,應得甲之同意。07/20 17:46
6F→: 甲殺人既遂的話,無論如何都不會討論到不能未遂的層次07/21 09:01
7F→: 不能未遂和中止犯的規定,在未遂的前提下才有討論的空間07/21 09:02
8F→: jespershine:你的看法明顯的是採客觀危險說;只是就考試上07/21 09:03
9F→: 在論及到不能未遂的時候,諸說併陳最後再採自己的結論會稍07/21 09:05
10F→: 稍好一點!!07/21 09:05
11F→: 當然,是否討論不能未遂也要看題目大小以及是否為考點還有07/21 09:07
12F→: 作答時間而定,難以一概而論。我在本題就會盡量論述到!!07/21 09:08
13F→: y254769513:依重大無之說如果成立不能未遂,那麼甲下毒07/21 09:41
14F→: 的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但依第26條之規定,不罰。07/21 09:42
15F→: 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是不罰,並非使行為人因此成立既遂07/21 09:44
179F推: 這次主辦要負的責任很大,領隊會議的決議未形諸於章程05/04 12:53
180F→: 私下的問題討論又未公開且經參賽隊伍確認05/04 12:54
181F→: 對外窗口聯繫及疑義解釋又未統一05/04 12:55
182F→: 這樣的情況下,會引起誤會甚至爭執也是必然!!05/0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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