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沒有高大大法盃的八卦?

看板Volleyball作者 (賀)時間9年前 (2015/05/03 16:29), 9年前編輯推噓68(8618126)
留言230則, 5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聽說東吳法律被高大主辦單位取消大法盃比賽 據說是在第一開始的章程限制球員的身分上,不准碩士班報名, 但是事後在第一次領隊後,經過各校提問後確定,可以由具有法律相關學系 在學證明即可出賽,並且確定以一領後的決議為主。 於球員檢錄時於隊上具有在職專班法律系學生資格之球員仍給予檢錄, 然而在東吳法律進入第二天四強賽事,打贏比賽後,卻遭對手檢舉說資格不符 ,因此取消比賽。 以下為截錄圖片 http://imgur.com/HvdvFJx
http://imgur.com/017H2C1
http://imgur.com/qcwNAoc
http://imgur.com/rlNvf4O
由以上截圖可知,問題的發問是在4/12做最後的確認, 但今天比賽5/3號,主辦單位竟然搞不清楚狀況。 球員於一年的辛苦準備,無非是在一年一度的盃賽當中可以大展身手, 當學生的打球時間可以有幾年,依據事前詢問主辦單位下,主辦單位明明就已經告知, 將以一領的討論結果為準,但本場比賽最終卻用"槍手"如此嚴重的術語,來取消比賽。 嗣後亦無法申訴,學生辛苦一年的比賽,就這樣結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224.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olleyball/M.1430641752.A.B07.html

05/03 16:36, , 1F
ㄏㄏㄏ主辦單位這包可大了,要黑慘啦~?
05/03 16:36, 1F
可悲的是念法律的,竟然連救濟程序都沒有設立,遙想當年辦比賽時,對於成大法律 教授因為熱愛排球,雖然學生資格不符,我們仍然秉持著大家可以一起參與比賽的精神 ,經過全部隊伍通過後,讓那位教授可以跟學生們一起享受排球場上的熱情與汗水

05/03 16:46, , 2F
不懂主辦單位再想啥
05/03 16:46, 2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42360825965818/  去了他們粉絲團才發現,原來還有不繳費會禁賽三年的事,ㄎㄎ 這種事都講得出來....

05/03 16:57, , 3F
主辦單位聯合某國家A級裁判出來做決定,並由該裁判解釋
05/03 16:57, 3F

05/03 16:57, , 4F
一切事宜,裁判堅持把我們學長(正常程序報名、領有選手
05/03 16:57, 4F

05/03 16:57, , 5F
證、本人上場)歸類為槍手,在比賽結束後取消參賽資格
05/03 16:57, 5F

05/03 17:14, , 6F
推!!
05/03 17:14, 6F

05/03 17:14, , 7F
章程要抄也不抄完整 內容前後矛盾
05/03 17:14, 7F

05/03 17:16, , 8F
賽後檢舉不是輸不起是什麼?
05/03 17:16, 8F

05/03 17:24, , 9F
太扯了!!!有沒有方法解決啊怕主辦裝死
05/03 17:24, 9F
若之後沒有辦法救濟,就只能請版上熱愛排球的學生們,以後盃賽沒有救濟 程序,那種盃賽也不要報了,被主辦單位河蟹,你也只能含淚離去~

05/03 17:44, , 10F
不能理解大法杯碩士生不能打...
05/03 17:44, 10F

05/03 17:45, , 11F
必須推啊 今年根本誇張啊 連抽個籤都要抽兩次啊
05/03 17:45, 11F

05/03 17:48, , 12F
查了一下裁判的資料 該運動行銷公司似乎五年前也有在板
05/03 17:48, 12F

05/03 17:48, , 13F
上引起討論過
05/03 17:48, 13F

05/03 17:51, , 14F
是裁判在中間休息時說,賽後才受理檢舉以討論此問題,要檢
05/03 17:51, 14F

05/03 17:51, , 15F
討主辦單位請不要牽拖檢舉隊伍謝謝
05/03 17:51, 15F

05/03 18:02, , 16F
太扯
05/03 18:02, 16F

05/03 18:06, , 17F
呵呵輸比賽檢舉真有運動家精神
05/03 18:06, 17F

05/03 18:19, , 18F
噓主辦 爛透了
05/03 18:19, 18F

05/03 18:23, , 19F
主辦真的超級雷!!!
05/03 18:23, 19F

05/03 18:30, , 20F
不知道在沖啥小 第一次聽到這樣子的槍手定義 搞笑
05/03 18:30, 20F

05/03 18:32, , 21F
同系幫高調
05/03 18:32, 21F

05/03 18:32, , 22F
是輸了才檢舉嗎?
05/03 18:32, 22F

05/03 18:33, , 23F
天哪 太扯了吧
05/03 18:33, 23F

05/03 18:34, , 24F
有沒有全輸還可以晉級的八卦?
05/03 18:34, 24F

05/03 18:34, , 25F
還有登錄過公開二的一般生就算體保生的規定喔╮(╯
05/03 18:34, 25F

05/03 18:34, , 26F
▽╰)╭
05/03 18:34, 26F

05/03 18:35, , 27F
同校幫聲援
05/03 18:35, 27F

05/03 18:39, , 28F
噓 為什麼不能牽拖檢舉隊伍 輸了就可以出這招喔
05/03 18:39, 28F

05/03 18:42, , 29F
這是被檢舉的在職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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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42, , 30F
班的學長的說法!
05/03 18:42, 30F

05/03 18:43, , 31F
我也覺得不太能怪檢舉隊伍 他們本意是詢問吧 主要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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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43, , 32F
主辦的做事態度及處理方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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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44, , 33F
不要戰我 純粹客觀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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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54, , 34F
今年問題還真不少
05/03 18:54, 34F

05/03 19:00, , 35F
聽說是他上場前就被告知會被檢舉,而主辦堅持應事後申
05/03 19:00, 35F

05/03 19:00, , 36F
主辦蠻誠懇的 但是傻傻的搞不清楚狀況
05/03 19:00, 36F
還有 156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05/04 16:37, , 193F
棒棒噢~
05/04 16:37, 193F

05/04 17:14, , 194F
重點是一領就通過了,阿他說啥是個別解釋,所以不改章
05/04 17:14, 194F

05/04 17:14, , 195F
這樣是對的嗎?前後都已經有問題了,阿你說前面有問題
05/04 17:14, 195F

05/04 17:15, , 196F
導致後面有問題,阿你只在乎後面的錯,這樣是??????
05/04 17:15, 196F

05/04 17:15, , 197F
然後隨便找人來坦,當我們大學有幾年?大法盃就只有4次
05/04 17:15, 197F

05/04 17:16, , 198F
搞這樣然後在那亂說= =這樣好像比較厲害嗎?
05/04 17:16, 198F

05/04 17:23, , 199F
七點又有公告 再看主辦怎麼說
05/04 17:23, 199F

05/04 17:30, , 200F
05/04 17:30, 200F

05/04 21:07, , 201F
公告果然不負眾望,繼續辯~~
05/04 21:07, 201F
對carzy大大回覆一下個人想法 一、球員資格限制   我認為球員資格限制在每個學校每個不同科系,皆有所不同,版上討論球員資格限制   的文章不在少數,我覺得資格定義明確,於領隊會議討論過後,大家便應該遵守。 二、領隊會議   第一次領隊會議絕對很重要,他是針對主辦初擬章程若有所疑義提出並討   論,ex:參賽資格、費用、場地、時間、保險等,也許受限於地點之限制,各   校不便出席參加,但現今通訊軟體發達,各隊選由隊長代表於假日開視訊會議   或事先提問整合於一個私人信箱或者用Line,若假日還有課,也可委任其   他人代表,ㄧ校最多兩個代表(男、女排),身分的確認相信有很多方法可以克服。   而未出席者,當然就一領後的決議不得有異議。 三、規則部分   我認為應該為避免類似此次的爭議,縱然有以上等措施,難保不會有主辦單位或   球隊犯錯,套句櫻木講的:老爹,你一生中最光榮的時刻是什麼時候,全國大賽嗎?   可是,我只有現在呀。   大學生排球生涯正常來講為四年,可以真正獨當一面上場大概最後兩年,厲害者甚至   三年或四年,所以對於得以打完所有比賽,肯定是每個參賽隊伍的夢想!因此我認為   規則上應該加訂:     [對於比賽當天參賽隊伍或球員資格喪失而取消剩餘比賽,影響比賽權益重大者,應   由各校男或女排隊長代表就爭議男或女排事項,以多數決表決,票數一致者,公開抽   籤,未發表意見者視為廢票。]      這條規定的理由在:   雖有前項領隊會議跟章程規定,但文字的闡述不明確,容易生多方解釋,小疑義當然   尊重主辦單位依章程解釋,但對於身分的喪失,無法繼續比賽,此等重大事項,任   由主辦單位解釋,難免球員兼裁判,當初就講不清楚了,現在還是你再講,所以應該   由發生爭議的男或女排,於比賽前或後由男或女排的隊長,由主辦單位召集,與爭議   男或女排陳述事實,對男或女排將喪失比賽權益部分為公開表決(主辦單位沒有表決   權,但主辦單位亦係參賽學校,則當然就以該學校名義仍有表決權)。   而會發生此規則之情事,應非屬常態,故應不至於拖延太多時間,此亦可避免球員兼   裁判之情形產生。   另外我認為排球裁判只是對於排球比賽上規則予以判斷,至於參賽隊伍或球員的資格   是否喪失,如有爭議應該由上述辦法為之,而非裁判參與決定。      這只是小弟我的拙見

05/04 23:55, , 202F
必須推!!!
05/04 23:55, 202F

05/05 01:00, , 203F
那一間公司辦的呀 可以跟你要名字嗎?
05/05 01:00, 203F

05/05 01:08, , 204F
樓上是一間大學ㄏ在高雄
05/05 01:08, 204F

05/05 01:25, , 205F
主辦協辦可能只有高大比較清楚,我知道的資訊是裁判是
05/05 01:25, 205F

05/05 01:25, , 206F
格睿運動行銷工作室
05/05 01:25, 206F

05/05 13:19, , 207F
我同意原PO上面回文的想法阿 但是就個別解釋與概括性解
05/05 13:19, 207F

05/05 13:20, , 208F
釋之討論 既然該校沒有參加一領 本就無法得知本意為何
05/05 13:20, 208F

05/05 13:20, , 209F
當然若嫌路途遙遠 可以以代理的方式進行
05/05 13:20, 209F

05/05 13:21, , 210F
再者 詢問紀錄台人員本就應該確認其職位 不要說什麼
05/05 13:21, 210F

05/05 13:22, , 211F
因為該員有足以信賴的推測
05/05 13:22, 211F

05/05 13:23, , 212F
最後 我認為主辦的確有疏失 可以再剝奪比賽權之前先行以
05/05 13:23, 212F

05/05 13:24, , 213F
原PO之方式進行開會投票 而不應逕行剝奪比賽資格
05/05 13:24, 213F

05/05 13:25, , 214F
主辦方也已道歉 並會提供檢討報告給予後續比賽參考
05/05 13:25, 214F

05/05 13:26, , 215F
我認為 事件應該平息 而不需要再咄咄逼人了
05/05 13:26, 215F

05/05 13:26, , 216F
今天為什麼會這麼氣是因為那個道歉"避重就輕"
05/05 13:26, 216F

05/05 13:27, , 217F
一領的那個結論其實明顯與章程不符,那是否應該修章?
05/05 13:27, 217F

05/05 13:28, , 218F
到現在還死抓著"一領是個案回答非通案",只讓人覺得卸責
05/05 13:28, 218F

05/05 13:28, , 219F
那個決議文到底是個案還是通案,我認為毫無置喙餘地
05/05 13:28, 219F

05/05 13:28, , 220F
任何人看到都會覺得是通案
05/05 13:28, 220F

05/05 13:29, , 221F
要硬說那是個案回答,那就要承認你決議文亂來
05/05 13:29, 221F

05/05 13:30, , 222F
因為你其實沒有對個案(該校TA)回應,而是一個概括回應。
05/05 13:30, 222F

05/05 13:31, , 223F
你要嘛選一個道歉,而不要死抓著這點硬扯
05/05 13:31, 223F

05/05 13:31, , 224F
疏失大家都知道,針對疏失的道歉大家也沒有不接受不是嗎?
05/05 13:31, 224F

05/05 14:13, , 225F
大老遠的跑來跑去結果... 原po加油
05/05 14:13, 225F

05/05 14:52, , 226F
原po畢業很久了,所以其實也沒跑來跑去
05/05 14:52, 226F

05/06 12:06, , 227F
t大 記錄臺人員回答的人就是總召
05/06 12:06, 227F

05/07 18:05, , 228F
謝謝原po回應 但其實我想問的是關於參賽隊伍因主辦方疏失而
05/07 18:05, 228F

05/07 18:10, , 229F
導致參賽隊伍權益嚴重受損時,參賽隊伍可以採取的行動
05/07 18:10, 229F
在法律上因為主辦方的過失而造成參賽隊伍權益受損時,是有法律可以求償。 在這裡只簡單講一下,畢竟以法律訴訟是最後的手段,非到必要關頭,若可以溝通解決, 還是盡量溝通。 契約責任上有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協辦或相關人員可能就有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上有民法184條1項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協辦或相關人員有可能連帶賠償 那賠償的範圍當然是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例如:全隊報名費、保證金、交通費、住宿費. .....等 這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至於訴訟方面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 編輯: ken71396 (123.193.224.137), 05/09/2015 00:03:05

05/12 01:24, , 230F
嗯嗯 感謝資訊^^
05/12 01:24, 230F
文章代碼(AID): #1LHTnOi7 (Volley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