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普考104年法學緒論27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時間10年前 (2015/07/20 14:53), 10年前編輯推噓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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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27 甲創作樂曲一首,乙以樂器彈奏表演該樂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是C, 表示A 是對的。 A:乙於表演前,應得甲之同意 對於以下有點疑惑@@:(我選A啦) 題目是不是有所遺漏? Ex表演的定義?? 畢竟想想,難道用鋼琴彈奏表演周杰倫創作的青 花瓷一曲,”應”得周杰倫的同意@@?(“應”字眼是毫無轉圜原地)。 那麼這樣,應該 超多人違法@@?? 甲可以代入一堆名人,乙可以代入一般民眾:小明小華小英 不知道是不是有想錯的地方? 先謝謝大家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90.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375228.A.CB3.html ※ 編輯: warmlo (223.137.90.104), 07/20/2015 1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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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 但對智財法毫無研究 交給各位先進去提疑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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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朋友有時候會在餐廳或街頭表演,他們告訴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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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表演歌曲,就像A選項一樣,要徵求原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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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太不可能了,所以一般人會用比較簡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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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稍微改編,使得這份創作變成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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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表演前要填一份資料,資料上要有原作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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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改編之後,原作者是自己,所以自己簽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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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多年前不負責任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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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音符彈錯算改編嗎?或是整個降或升個key可否算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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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如果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形同具文@@ 且周杰倫等名人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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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死吧@@ 一堆學生都會用樂器彈奏表演流行樂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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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知名樂曲的作曲家已隱居無法聯絡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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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的多寡,在申請表演時無從查證,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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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簽名是要自己去找人簽,而不是送完資料後,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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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送交給人簽,就是因為簽名機制不科學,所以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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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所謂的改編,來自己簽名申請表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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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聽來的,如果不正確的話,也別太認真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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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樂去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2款之音樂著作,依第2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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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專有公開演出之權利。所以乙要演出前,應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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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法律的差距 在此得到一個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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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h9hyo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