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rafaiero
作者 rafaiero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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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我的理解:這裡的一部是指一個不可分割,法律評價為單一01/25 16:47
9F→: 實體法時中的一部,例如:加重竊盜,只自訴侵入住宅時,01/25 16:47
10F→: 它部為竊盜為較重之罪,但因為被侵入住宅判過了(例如01/25 16:47
11F→: 成罪時),因為整體行為法律已評價過(343準用267)。01/25 16:47
12F→: 變成竊盜部分不得再評價(判刑),實務上有人用這個盲點01/25 16:47
13F→: 去鑽,所以之後就修法成現在的模樣。01/25 16:47
15F→: 不是...評價為一實體刑罰權不是只有想像競合。建議看完01/25 19:08
1F→: A大概是缺了「故意」。但D其實大有問題,偵辦應該是檢01/20 08:14
2F→: 察署,法院不告不理,有權就刑事訴訟提訴,只有檢察官01/20 08:14
3F→: 跟自訴人。以移送偵辦這點來看,應該是走檢察機關而非法01/20 08:14
4F→: 院。01/20 08:14
5F→: 至於後的申論部分,責任要件應為故意或過失,客觀構成要01/20 08:16
6F→: 件則依各該條文規定。01/20 08:16
4F→: 106判414觀點(從裁判書系統第354行以下):公告現值認11/23 16:42
5F→: 為是法規命令,理由是有平均地權條例授權並且對多數不特11/23 16:42
6F→: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程11/23 16:42
7F→: 150)。對是否成為一般處分則認為應先視其是否為行政處11/23 16:42
8F→: 分,並且以法律效果判斷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的差異:「是11/23 16:42
9F→: 否已有具體規制作用」。法規命令因內容明確,法律涵攝可11/23 16:42
10F→: 輕易形成具體規制作用時,是否可視為行政處分?以權利11/23 16:42
11F→: 救濟之即時必要即認其行政處分,也就是必須客觀上有事11/23 16:42
12F→: 證顯示「權利保護之即時性」,才能例外承認屬於行政處11/23 16:42
13F→: 分之必要。判決中並敘明96判1926即屬於此類。11/23 16:42
1F→: 一個是要上訴2審的、一個是要上訴3審的01/08 14:42
6F→: 一般代理就沒有特別授權了吧?再審要當事人提,不能再審01/06 22:31
7F→: 也就沒有在途了(應該01/06 22:31
1F→: 不當處分跟違法處分的差異12/17 15:41
3F→: http://myweb.scu.edu.tw/~muenster/inappropriate_VA.p12/17 15:45
4F→: df12/17 15:45
5F→: 重點:跟刑法一樣,「從舊從輕」06/25 10:36
16F→: 真的講錯,從新從輕才對,真抱歉06/29 12:34
1F→: 因為上訴第3審的理由合不合法定理由要由第3審審查12/11 19:50
1F→: 廢除數罪併罰制度,落實假釋制度才是正軌12/11 10:47
1F→: 受領遲延:民法234: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06/22 13:46
2F→: 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06/22 13:46
3F→: 責任。06/22 13:46
4F→: 不動產概念上,因為是採登記主義,所以沒辦法將不動產06/22 13:49
5F→: 給提存所履行交付義務,拋棄占有不是拋棄所有,這要先06/22 13:49
6F→: 釐清。所以法條才規定以拋棄占有方式以為履行交付義務。06/22 13:49
7F→: 既然已經履行交付義務了,日後如果房子突然非因債務人06/22 13:51
8F→: 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燒了、倒了,債權人是不能主張債務06/22 13:51
9F→: 不履行的06/22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