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當中 動產與不動產"受領遲延"的意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失去勝利是本書)時間4年前 (2021/06/22 11:46), 編輯推噓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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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民法241) 如給付物為動產,債務人則得提存給付物 (民326) 在這邊 不懂想問的是 1. 受領遲延 的意思是? 2. 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那債務人拋棄不動產的占有之後,接著會發生什麼事? (繼續看下面的法條?) 請版上神人解惑一下 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2.96.1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4333563.A.5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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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遲延:民法234: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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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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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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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概念上,因為是採登記主義,所以沒辦法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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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提存所履行交付義務,拋棄占有不是拋棄所有,這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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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所以法條才規定以拋棄占有方式以為履行交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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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履行交付義務了,日後如果房子突然非因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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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燒了、倒了,債權人是不能主張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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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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