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rafaiero
作者 rafaier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0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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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我覺得可以把整個word貼到excel,然後用陣列公式帶入關10/05 00:39
2F→: 鍵字把所有符合關鍵字的下一列列出來10/05 00:39
1F→: 找不出原因先去控制台移除裝置跟安裝軟體(如果有),然07/17 21:33
2F→: 後重開機後重新安裝麥克風跟軟體。看起來是某個應用程07/17 21:33
3F→: 式吃到麥克風,有可能可以一個一個應用軟體關掉(用alt+07/17 21:33
4F→: ctrl+del開正在使用的軟體),試試麥克風可以用了沒。07/17 21:33
1F→: 儲存格格式》文字04/18 09:57
7F→: https://www.dgpa.gov.tw/uploads/dgpa/files/202307/8303/29 18:02
8F→: 51ffb9-418c-4c20-929b-1ec573402e13.pdf03/29 18:02
9F→: 人事行政局的,最後一張寫的,的確直接離職就好03/29 18:02
10F→: https://reurl.cc/AMKjQ803/29 18:03
11F→: 縮網址...03/29 18:03
1F→: 先改成手動計算?03/10 22:36
9F→: 112年簡章, https://i.imgur.com/iFU0Y5n.jpeg下面紅字01/26 22:10
10F→: 的考試時要滿3年,如果是今年才升5,可能沒辦法01/26 22:10
11F→: 114年簡章https://i.imgur.com/TMsfVNM.jpeg還沒有簡章01/26 22:13
12F→: 可以看,只能提供112年01/26 22:13
8F→: 我的理解:這裡的一部是指一個不可分割,法律評價為單一01/25 16:47
9F→: 實體法時中的一部,例如:加重竊盜,只自訴侵入住宅時,01/25 16:47
10F→: 它部為竊盜為較重之罪,但因為被侵入住宅判過了(例如01/25 16:47
11F→: 成罪時),因為整體行為法律已評價過(343準用267)。01/25 16:47
12F→: 變成竊盜部分不得再評價(判刑),實務上有人用這個盲點01/25 16:47
13F→: 去鑽,所以之後就修法成現在的模樣。01/25 16:47
15F→: 不是...評價為一實體刑罰權不是只有想像競合。建議看完01/25 19:08
1F→: A大概是缺了「故意」。但D其實大有問題,偵辦應該是檢01/20 08:14
2F→: 察署,法院不告不理,有權就刑事訴訟提訴,只有檢察官01/20 08:14
3F→: 跟自訴人。以移送偵辦這點來看,應該是走檢察機關而非法01/20 08:14
4F→: 院。01/20 08:14
5F→: 至於後的申論部分,責任要件應為故意或過失,客觀構成要01/20 08:16
6F→: 件則依各該條文規定。01/20 08:16
1F→: Ctrl+g 選特殊-常數01/10 08:14
3F→: Ctrl+g點左下特殊按鈕-選常數01/10 12:19
4F→: 106判414觀點(從裁判書系統第354行以下):公告現值認11/23 16:42
5F→: 為是法規命令,理由是有平均地權條例授權並且對多數不特11/23 16:42
6F→: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程11/23 16:42
7F→: 150)。對是否成為一般處分則認為應先視其是否為行政處11/23 16:42
8F→: 分,並且以法律效果判斷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的差異:「是11/23 16:42
9F→: 否已有具體規制作用」。法規命令因內容明確,法律涵攝可11/23 16:42
10F→: 輕易形成具體規制作用時,是否可視為行政處分?以權利11/23 16:42
11F→: 救濟之即時必要即認其行政處分,也就是必須客觀上有事11/23 16:42
12F→: 證顯示「權利保護之即時性」,才能例外承認屬於行政處11/23 16:42
13F→: 分之必要。判決中並敘明96判1926即屬於此類。11/23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