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rady)時間1年前 (2023/01/06 00:40), 1年前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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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3) -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新年快樂! 在新的一年也會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持續跟大 家分享「行政法」考試重點、最新實務見解與命題趨勢,幫助大家高效搞定行政法,早日 上榜! 讀書會連結:https://reurl.cc/O0KZn7 【趨勢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11年12月28日作成【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本裁定與行政訴 訟法有關,結論非常適合考在選擇題,今年很有可能考出來,馬上幫大家補充。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89條:「 I.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 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子法: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 【爭點】 1.爭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 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 為據? 2. 結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 ,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 「短者」為準 3. 例如: 管轄法院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告住桃園市;訴訟代理人住新北市。依照「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1)以原告住所地(桃園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3日 (2)以訴訟代理人住所地(新北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2日 (3)依照111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應該要以在途期間比較短的為準,也就是訴訟代理人住 居所計算的2日為準 用圖說比較清楚,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的爭點與結論請參下圖 https://imgur.com/CIgJDJb
祝大家考試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97.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72936844.A.D41.html ※ 編輯: Rady (123.192.197.95 臺灣), 01/06/2023 00:44:51

01/06 03:16, 1年前 , 1F
感謝整理
01/06 03:16, 1F

01/06 12:49, 1年前 , 2F
感激不盡!!
01/06 12:49, 2F

01/06 16:49, 1年前 , 3F
謝謝整理
01/06 16:49, 3F

01/06 18:28, 1年前 , 4F
請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
01/06 18:28, 4F

01/06 18:28, 1年前 , 5F
,代理人僅為一般代理,在途期間應如何計算?
01/06 18:28, 5F

01/06 22:31, 1年前 , 6F
一般代理就沒有特別授權了吧?再審要當事人提,不能再審
01/06 22:31, 6F

01/06 22:31, 1年前 , 7F
也就沒有在途了(應該
01/06 22:31, 7F

01/06 23:54, 1年前 , 8F
應該是,除上訴或再審外,好像沒其他是需要特別計
01/06 23:54, 8F

01/06 23:54, 1年前 , 9F
算在途期間的了?
01/06 23:54,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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