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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wseki206 在 PTT [ Law-Servic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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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推: 為nh507121君檢舉之事件,依版規提出答辯:12/06 13:58
17F→: 一、原告之檢舉駁回。12/06 13:58
18F→: 二、本人之行為為合理之事實討論與批判。12/06 13:59
19F→: 答辯之理由12/06 13:59
20F→: 一、查檢舉人曾擔任西洽版版主,屬具有一定公共知名度12/06 13:59
21F→: 之人物,應屬「可受公評之人」而自有接受更為檢驗之社12/06 14:01
22F→: 會評判與評價之容忍義務。12/06 14:01
24F→: 更正:而自有接受較其他一般人物更高標準檢驗之可能與12/06 14:02
25F→: 容忍義務12/06 14:02
28F→: 二、查被檢舉人的確在「邊緣人版」以一定之言行與行為12/06 14:03
29F→: 鼓勵他人針對本股版版主進行罷免之行為,且股版之版風12/06 14:03
31F→: 與風氣在定性上應該被解釋為是公共事務而具有可受公評12/06 14:04
33F→: 由於受到非當事人影響而無法為完整陳述,是否可對其言12/06 14:05
35F→: 論進行式當限制?否則唯恐本人之意見陳述權遭到影響12/06 14:06
38F→: 本人無義務回答非當事人之言論,以下重為答辯12/06 14:07
39F→: 一、查檢舉人曾任西洽版主而非一般人物,因此在法律上12/06 14:08
40F→: 宜解釋為「可受公評之人」而就一定之言論範圍內受有容12/06 14:08
41F→: 忍義務12/06 14:08
42F→: 二、經查,檢舉人卻於邊緣人版多次以各式言論鼓勵該版12/06 14:09
44F→: 版友就本版版主進行罷免與檢舉,然檢舉人平日較少出沒12/06 14:09
46F→: 本版,對本版之生態、文化與風氣均為瞭解之情況下即貿12/06 14:10
50F→: 然鼓勵他人介入本版之事務。因此本人難認其行為有何正12/06 14:11
51F→: 當性可言之情況下於是加以批判,此等行為應屬對於本版12/06 14:11
52F→: 之公共事務進行之合理批判與評價,與引戰之定義顯有出12/06 14:12
53F→: 入12/06 14:12
56F→: 又,經查檢舉人曾在邊緣人版就各式議題與現任版主在各12/06 14:14
57F→: 方面或有嫌隙,進而產生摩擦,本人以挾帶私人恩怨進行12/06 14:14
58F→: 評價亦無不妥之處;在欠缺正當性之情況下就現任股版之12/06 14:14
59F→: 既有秩序加以攻擊與挑戰,用顛覆本人認為也僅為合理之12/06 14:15
61F→: 評價或帶有較高情緒性之批判,與純然基於惡意的引戰有12/06 14:15
62F→: 違,還請明鑑12/06 14:16
64F→: 綜上所言,本人認為系爭言論主要係針對本版近日發生之12/06 14:17
66F→: 事較為嚴厲之批判與對於檢舉人無故在本版發動檢舉之就12/06 14:17
67F→: 可受公評之事加以論述、批判與評價。以上答辯12/06 14:17
69F→: 另想請問版主:有鑑於特定非當事人版友持續就本案進行12/06 14:19
70F→: 各式干擾導致本人陳述意見權益受到侵害,可否就其干擾12/06 14:20
71F→: 行為加以限制並允許屆時本人重新進行答辯?還請公決12/06 14:20
72F推: 稍早之答辯由於受到非當事人之干擾而在各方面均有不足12/06 15:49
73F→: 之處,爰此僅在此進行答辯更新並廢棄先前之答辯之意。12/06 15:49
74F→: 以下為更新後之答辯:12/06 15:49
75F→: 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12/06 15:49
76F→: 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12/06 15:49
77F→: 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12/06 15:49
78F→: 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12/06 15:49
79F→: 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12/06 15:49
80F→: 敘明。12/06 15:49
81F→: 二、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英美法系多採真實惡意(actua12/06 15:49
82F→: l malice)原則而為判斷,而於引戰之構成要件該當與否12/06 15:49
83F→: 或有可採之處。亦即,為有被告有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12/06 15:49
84F→: 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兩項要件時方得限制之。更有甚12/06 15:49
85F→: 者,於美國實務上更寬鬆的認定「對公眾人物之尖酸刻薄12/06 15:49
86F→: 及令人不快的攻擊」亦應受保護而不宜限制。12/06 15:49
87F→: 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12/06 15:49
88F→: 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12/06 15:49
89F→: 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12/06 15:49
90F→: 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12/06 15:49
91F→: 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12/06 15:49
92F→: 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12/06 15:49
93F→: 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12/06 15:49
94F→: 義務。12/06 15:49
95F→: 四、本人所言之挾帶私人恩怨並不成立引戰,而屬於對於12/06 15:49
96F→: 客觀之事實進行之合理陳述。經查,檢舉人對於現任股票12/06 15:49
97F→: 版版主或有一定程度上之恩怨與摩擦,而在此動機之下,12/06 15:49
98F→: 檢舉人也多次在各式場合就其言行加以批判、嘲諷與質疑12/06 15:49
99F→: (例如:以「中文是和laptic學的嗎」揶揄現任股版版主12/06 15:49
100F→: 中文能力或有不足),因此本人之挾帶私人恩怨說法也僅12/06 15:49
101F→: 為對於檢舉人之行為舉止做成之合理論述。12/06 15:49
102F→: 五、毫無是非屬針對公共事務做成之合理評論或較具主觀12/06 15:49
103F→: 性與強烈性之批判而不成立引戰。的確,針對特定版友之12/06 15:49
104F→: 處份難免會有不當之處,然而,經查受影響之版友之權利12/06 15:49
105F→: 已經獲得回復,貿然指摘其為不適任版主而應予以罷免不12/06 15:49
106F→: 僅於情、於理、於法均有過當之處(意即,單單憑一兩件12/06 15:49
107F→: 錯判即貿然指摘其執法不當,難免過於武斷)。因此,本12/06 15:49
108F→: 人之毫無是非是在指摘上開罷免案之提案人與教唆人在欠12/06 15:49
109F→: 缺正當性下罔顧其他過往執法之經驗與紀錄即行武斷推定12/06 15:49
110F→: 其不適格之批判,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12/06 15:49
111F→: 六、鬧版之定義經查各版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僅12/06 15:49
112F→: 需有干擾或影響看板秩序即可成立。經查,檢舉人與受教12/06 15:49
113F→: 唆人在欠缺救濟實益之下不斷透過各式檢舉程序就即為枝12/06 15:49
114F→: 微末節之各式事件反覆進行救濟聲請,此舉除或有造成版12/06 15:49
115F→: 主與小族長之困擾之虞外,此等行為在評價上難免也令人12/06 15:49
116F→: 質疑其是否具有基於干擾版主或小組長之執法之意欲而為12/06 15:49
117F→: 之。因此本人基於上開涵攝而對於其爭議性言行以鬧版稱12/06 15:49
118F→: 之,在定性上也僅為對於檢舉人與受教唆人不斷透過各式12/06 15:49
119F→: 方式進行之不當救濟申請之質疑而難認有引戰之適用。12/06 15:49
120F→: 七、查違規說明僅摘出邊緣人版即主觀認定本人對於特定12/06 15:49
121F→: 版版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經查,違規說明之言論係本版12/06 15:49
122F→: 其他版友在問及這樣的不合理行為之來源為何,本人即予12/06 15:49
123F→: 以答覆,在定性上應屬中性行為。倘若任由檢舉人加以歪12/06 15:49
124F→: 曲逕指本人有一對於整體邊緣人版進行引戰行為,此舉不12/06 15:49
125F→: 僅是強行將主觀臆測與推斷加諸於本人身上,亦與本人之12/06 15:49
126F→: 主觀想法(因本人欲批判之對象為近日無理由之罷免與救12/06 15:49
127F→: 濟之行為者)有違。12/06 15:49
128F→: 八、綜上所述,本人認為係爭言論為針對版主罷免是否洽12/06 15:49
129F→: 當與特定人反覆提出救濟聲請等事之正當性與適切性提出12/06 15:49
130F→: 之質疑、批判與評論,在定性上屬於就可受公評之事之事12/06 15:49
131F→: 進行之合理評論與批判而與版規4-5-1無涉。12/06 15:49
132F→: 以上答辯還請版主群明鑑。12/06 15:50
133F推: 另,前版主應負之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除依據現行法12/06 16:43
134F→: 歸得以推斷外,於本站其他群組之過往見解亦認為「至於12/06 16:44
135F→: 小組長、群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其主題為討論12/06 16:45
136F→: 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故本人12/06 16:45
137F→: 答辯主張之檢舉人負有特別容忍義務亦非無理由之主觀見12/06 16:45
138F→: 解。上開實務見解併以敘明。12/06 16:46
139F推: 又,查過往版主群之執法認定標準,若未達和事實敘述沒12/06 17:46
140F→: 有關聯的表達內容或是非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或意圖貶低12/06 17:47
141F→: 之意難以以4-5-1相繩。然本人基於客觀存在之事實加以粽12/06 17:47
142F→: 合陳述與評論,顯非與事實敘述毫無關連且本意係出自於12/06 17:48
143F→: 對於本版公共事務之關心與擔憂。難認有惡意攻擊或意圖12/06 17:49
144F→: 貶低之惡意意圖。以上為第二次追加答辯。12/06 17:49
20F噓: 勇敢點說出來啊:200年前大清很強,燈塔永遠在對岸06/26 09:24
21F→: 不是很愛吹對岸?你這樣說維尼很不爽喔06/26 09:24
83F噓: 那對岸何時敢向全世界開放服務業?你先對習近平說我06/27 11:27
86F→: 就服你06/27 11:27
99F噓: 對岸也只剩下房地產可以說嘴了捏06/27 11:29
101F→: 我昨天說你不會辯論妳果然還是一樣只會跳針,呵06/27 11:30
110F→: 不過看看版主長期默許之下,他大概也沒再怕了,免疫06/27 11:31
113F→: 就可以開無敵06/27 11:31
129F噓: 討論股票未來在哪?你在股檢版也這樣抗辯但舉不出實06/27 11:34
132F→: 質內涵,就跟上訴書只寫判決不公一樣的薄弱捏06/27 11:35
152F噓: 香港沒變破口阿,只是快死掉而已06/27 11:38
155F→: 沒看到一堆公司爭先恐後從香港撤到新加坡?06/27 11:38
166F噓: 大拿督不會管啦,他只能用禁止非當事人討論掩蓋自己06/27 11:40
171F→: 管版不力的嚴重失職06/27 11:40
187F噓: 你以為被檢舉才補股點有用喔,心虛了吧06/27 11:45
267F噓: 你還有臉說C919阿,那種拼裝機別出來丟人好嗎06/27 12:17
271F→: 面對真相?是中共捏造出來的假象吧(笑06/27 12:18
279F噓: 閉門造車那段阿,我孤陋寡聞厚,但我看不出來對岸06/27 12:21
282F→: 哪裡創新捏?可否舉個具體的證明方法而不要心虛的用06/27 12:22
283F→: 自己有把握的那段阿06/27 12:22
295F→: 如果她可以跟學術論文一樣明確附上來源我沒意見,但06/27 12:24
296F→: 主觀臆測一堆我就很有意見了阿06/27 12:24
41F推: 最近怎麼政治文一堆啦== 這件事就很簡單,誰有本事06/27 13:32
42F→: 拿到最多票誰決定就好話那麼多06/27 13:32
51F→: 比起服貿,我們比較需要頭疼特殊TPP跟IPEF06/27 13:33
55F→: *頭疼加不加的了06/27 13:34
10F噓: 雖然滿臉問號是沒錯...但用投票決定執法範圍恕我直12/14 10:20
11F→: 言:這是有權力者的傲慢與怠惰12/14 10:20
14F推: 可是瑞凡,實證發現:國民法官有90%以上的機率判的12/10 18:35
15F→: 比專業法官...爛==12/10 18:35
260F→: 個人不贊成貿然廢掉,但力道與範圍或有商榷餘地07/03 00:42
269F→: 但我比較疑問的是外國的可不可以嘴,因為有的板對07/03 00:43
270F→: 這塊採取比較鬆的態度07/03 00:43
651F→: 版主怎啦?07/01 14:26
656F→: 隔壁希洽不也一樣?無所謂啦(躺平07/01 14:27
39F→: 天下?那家的報導沒問題嗎呵呵11/09 12:46
40F→: 阿對厚,ID正確11/0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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