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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ss 在 PTT [ Pat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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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多謝各位大大,從權利接續的概念來看就清楚多了!04/07 08:01
3F→: 這點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條沒變,如果認定(b)不適用32條04/06 06:48
4F→: 用31條舉發感覺邏輯上應無問題? (119條新型舉發也包括31條)04/06 06:53
9F→: 那如果是因智慧局疏失而兩案並存,此時以新型舉發發明04/07 07:54
10F→: 新型應會如一樓大大所說活著 (因非舉發對象)04/07 07:56
2F→: 小弟只是在讀基準 哈哈 多謝大大04/05 13:02
1F→: 多謝大大的見解!09/07 21:24
2F推: 小弟理解沒錯的話 此處修正本所做的修正 應該是對應到09/07 22:51
3F→: 1OA的修正本中除誤譯以外的修正部分 等上述3個文件都完成09/07 22:55
4F→: 接下來才做本次(2OA)的OA修正 其是基於上述的無劃線修正本09/07 22:56
18F→: 這麼說來,2OA修正本中所包含的1OA之可接受部分是否需仍以09/11 01:10
19F→: 畫線方式呈現 還是說2OA修正本的劃線部分只包括2OA修正部分09/11 01:12
21F推: 感謝i大與c大的分享~09/12 17:23
3F→: 請問大大 中文說明書雖修正過 但被認為修改超範圍09/03 15:31
4F→: 這樣還是可以援引修正過的說明書嗎?09/03 15:32
9F→: 嗯嗯了解了 多謝大大指點09/0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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