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okajo
作者 okajo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7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全部NBA1976MiamiHeat1484ChainChron798Dota_Legend544MH441Boy-Girl260NBA_Film174NBAGAME160model141LeBronJames118StrikeShoot108PSP-PSV104LAW87Cavaliers81Hunter77mobile-game71Gossiping66Japandrama56TaiwanDrama52Angela50BraveFrontie35Tennis32CS_TEACHER30Modchip30SD-GundamOL28home-sale27TypeMoon26Crusaders20movie17SummonersWar17SummonsBoard17ToS16GUNDAM12Hawks12ChicagoBulls11Lakers11Mavericks11PACERS10Spurs10BLAZERS9SHAQ9Thunder9Lawyer8PCReDive8UTAH-JAZZ8JOJO7Knicks6NARUTO6PuzzleDragon6SteveNash136VideoCard6C_Chat5LoL5Timberwolves5China-Drama4Nuggets4Rockets4CATCH3Celtics3cookclub3Examination3FJU-MBA963FuMouDiscuss3kachaball3KS98-3023LaClippers3LCD3NDHU_MSE953NDS3Horror2IVERSON2KTV2Powerful_PRO2RayAllen2SCU-BM-93B2SCU_Talk2Suckcomic2third-person2basketballTW1C_Question1Comic1Food1G-S-WARRIORS1Grizzlies1NBAEasyChat1Pelicans1SFFamily1Sixers1sky1SoniaSui1SSSH-16th-Fk1SuperHeroes1T-mac1Violation1WarCraft1Wizards1YUYUHAKUSHO1<< 收起看板(97)
10F→:本案應該已經犯罪終了了吧..話說"告訴罪"讓我想到記者很愛用01/13 13:31
11F→:"公訴罪"常被訕笑 告乃 告論 都好啦 起碼一看就覺得是簡寫01/13 13:32
9F→:講人家長得醜應該是沒有侮辱 只要避免"術語"即可 像醜八怪01/13 13:36
10F→:豬八戒之類的還是有可能侮辱01/13 13:37
1F→:很難成立公然侮辱 公然的部份應該沒問題 問題在侮辱的部份01/10 00:05
2F→:侮辱的確限於對人的評價 只於"沒水準"就像說人家長得醜一樣01/10 00:06
3F→:屬於主觀評價 非侮辱的範籌01/10 00:06
4F→:還有如果你沒有捏造"事實"就沒有誣告的問題 反而是他告你誣01/10 00:08
5F→:告還比較有機會成立誣告XD~~01/10 00:09
9F→:沒水準無解 東西爛得跟屁一樣可能可以誹謗01/10 01:54
1F→:你這篇文章完全沒提到重點事實 無解...01/10 00:01
1F→:我覺得我前面的文章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護士對構件事實有知與01/09 16:07
2F→:欲就是故意了 你管她其他的胡思亂想做什麼呢?01/09 16:08
3F→:而且都說是意思支配了 如果正犯自己知道自己被支配中 一般情01/09 16:09
5F→:形哪還算意思被支配呢? 最初的例子 我很難想像醫生是正犯後01/09 16:10
6F→:正犯01/09 16:10
7F→:你先用教唆犯成立的要件去檢驗一次醫生的行為 然後再依通說01/09 16:12
8F→:把間接正犯故意當做是教唆的雙重故意 會發現所有的教唆犯要01/09 16:13
9F→:件都該當01/09 16:13
10F→:你會覺得要件無法滿足 那表示你的要件的定義理解有誤01/09 16:14
11F→:比方說 教唆犯和正犯之間的客觀連結是什麼? 正犯因教唆犯的01/09 16:15
13F→:"行為"而萌生"犯意" 既然是客觀 你管正犯怎麼想?01/09 16:18
15F→:教授只說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對你的理解會產生什麼問題嗎?01/09 16:21
17F→:針插了->既了未遂 醫生要己意中止+阻止犯罪既遂01/09 16:30
18F→:如果毒劑見血封喉 那就是犯罪結果發生 沒有成立中止的餘地01/09 16:31
19F→:針對教唆的問題 你找個時間翻一下書吧 教唆犯成立的要件並沒01/09 16:33
20F→:有"正犯主觀上認為自己被教唆"這項 即便正犯通常會意識到這01/09 16:34
21F→:點 它依舊不是教唆犯成立的要件01/09 16:34
1F→:Okawa大不用那麼激動啦 我覺得原po多少點出一個重點 就是法01/09 03:13
2F→:律本身該不該符合整體社會期待? 還是屈就於飄渺的法律價值?01/09 03:14
3F→:回到現實 如果現在的法律不符合社會期待 我該說民代不能反應01/09 03:18
4F→:民意XD01/09 03:18
10F→:T大可能有誤會 法院負責適用法律 原則上不負責造法 其自由心01/09 14:50
11F→:證是有限制的 要從根的讓判決符合人民期待最直接的方式就是01/09 14:51
12F→:修法 當然公投決定犯人生死鐵定違憲 反之如果今天全民希望總01/09 14:54
13F→:統犯貪汙罪就是死 民代也這樣修法 那麼法院的判決就會符合人01/09 14:54
14F→:民期待(當然前提是這樣修過的了比例原則的檢驗)01/09 14:55
4F→:如果是"植物人"過失打傷人 可能就會是"非刑法的行為"01/08 14:21
5F→:連討論故意過失的必要都沒有 不然通常情況就像E大講的那樣01/08 14:21
8F推:超好笑XD如果答案這樣寫不知道老師笑不笑得出來O.o01/08 14:29
1F→:是警察作的詢問筆錄還是檢察官的訊問筆錄?01/01 14:38
2F→:不然 妳有沒有被告知具結?01/01 14:39
4F推:光這樣判決就會下來也太扯了...我想應該是板院檢察署的傳換01/01 01:45
5F→:通知書吧?01/01 01:45
6F→:就算沒案號 板院也不可能幫不了你 是他們雇員太混了 你聯絡01/01 01:46
7F→:你報案的警局請他們幫忙 或再打去板檢確認一次吧01/01 01:47
10F→:如果板檢真的有寄通知書給原Po 電腦一查就知道了 簡簡單單的01/01 01:55
11F→:確認工作而已 何來"照辦"? 照樓上講法什麼東西法院寄丟了也01/01 01:59
12F→:當事人活該就是了厚 囧01/01 01:59
19F→:那樓上你就繼續你那無聊的前提吧...如果你覺得這比用點常識01/01 02:09
20F→:判斷寄到原PO家的到底是不是判決書重要的話...XD01/01 02:09
24F→:抱歉 我不是在跟你打嘴砲 查詢的部份你知之甚詳 我真的只知01/01 02:13
25F→:到打電話去問而已 不過如果檢察官還沒起訴(or不起訴) 那要怎01/01 02:13
26F→:麼辦呢? 或者說 要怎麼知道寄到原PO家的到底是什麼? 我想這01/01 02:14
27F→:兩個問題應該對原PO有幫助吧!! 前面口氣不好請見諒01/01 02:14
28F→:我覺得寄到原PO家的很可能只是板檢的傳喚通知而已 如果是這01/01 02:18
29F→:樣的話 R大講的這些恐怕派不上用場 麻煩你再補充啦01/01 02:19
32F→:我只是站在原PO的立場請你補充而已 當然如果你認為這是"查判01/01 02:25
33F→:決內容"的問題 或是不爽 或不知道怎麼補充 那也是你的自由01/01 02:25
34F→:不過我還是得強調 寄到原PO家那張10成9是板橋(應該吧)地院檢01/01 02:27
35F→:察署的傳喚通知書 "但願"你的回答真的能幫到原PO01/01 02:28
36F→:還有阿 回答別人問題如果"只看最後一句"就夠的話 還挺屌的01/01 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