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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me2name2 在 PTT [ GossipPicke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8則
限定看板:Gossip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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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ahoo上的新聞標題底下都會有新聞來源10/06 21:37
3F→: 我的理解 新聞來源是看標題底下那個 不是看在哪個網站10/06 21:39
4F→: 舉例 http://i.imgur.com/yKE4xL3.png10/06 21:39
5F→: http://i.imgur.com/rmKcAgF.png10/06 21:39
6F→: 這兩個都在yahoo 但新聞來源的是卡爾的那個就不行10/06 21:40
8F→: 有寫yahoo的才是所謂的新聞來源是yahoo10/06 21:40
9F→: 好10/06 21:41
10F→: 卡優新聞網 我剛看幾篇 來源都寫卡優 沒寫yahoo啊10/06 21:43
11F→: 反正我意思是 在yahoo看新聞 來源是要看標題底下寫的10/06 21:44
12F→: 來源來判斷它的來源 不是yahoo上的新聞來源都是yahoo10/06 21:45
15F→: 喔 那我的理解 板規是沒規定要寫來源 不寫沒問題10/06 21:48
16F→: 但是點進去如果來源不在允許範圍 就違規10/06 21:48
17F→: 那我就不再回了 以板主為主10/06 21:49
7F→: 我也曾經想過這個01/06 22:28
51F推: 推11/27 19:12
52F→: 圖片那邊"多次"給一個明確的次數會不會比較好?11/27 19:12
1F→: 同意,結果的確相同10/16 20:36
2F推: 同意這篇10/16 20:35
4F→: 同一樓想法10/03 19:40
4F→: 推噓文我不覺得是很準的客觀標準10/03 19:43
5F→: 而且不同主題可能引發不同的推需數 可能是發文者的10/03 19:44
6F→: 文章議題導致 而非發文者本身收不收斂10/03 19:45
7F→: 侮辱謾罵威脅歧視 標準是否盡量客觀 我覺得可以10/03 19:46
8F→: 判例來研究並歸納出來10/03 19:47
9F→: 不過我自己也還沒歸納過這部分就無法說太多10/03 19:47
10F→: 如果謾罵不罰重一點我覺得可能會加劇漫罵的風氣10/03 19:48
11F→: 剛找到這篇10/03 19:55
12F→: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4059310/03 19:55
13F→: 和這個 http://goo.gl/0F2ais10/03 19:56
14F→: 九、 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10/03 19:56
15F→: (七)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10/03 19:57
16F→: 這兩個網址裡的東西如上表示10/03 19:57
17F→: 另外的確可以先走申訴,目前ptt體制就這樣10/03 19:59
19F→: 講笑話的我被桶半年,罵髒話的沒事10/04 00:23
20F→: 這應該是要朝八卦檢舉、組務檢舉、組務申訴10/04 00:23
21F→: 去走吧 方向應該是這個10/04 00:23
22F→: 你對組務板的規定熟悉嗎?10/04 00:23
23F→: 你看到有人有違規的可能但還沒被罰,你要做的是10/04 00:25
24F→: 先檢舉他 (對你舉的案例不熟10/04 00:25
25F→: 不確定你或其他人有沒有檢舉過他了)10/04 00:26
26F→: 如果板主後來判定無違規,你還是覺得他有違規10/04 00:26
27F→: 你可以去組務板依流程規定進行檢舉不服板主判定10/04 00:27
28F→: 會再由小組長進行判定 如果板主明顯判定不當10/04 00:27
29F→: 那小組長通常就會請板主要重新判決其有違規10/04 00:28
30F→: 改判的意思 如果小組長也認同板主 那代表的是10/04 00:28
31F→: 板主及小組長對於這個案例的判定都是無違規的10/04 00:29
32F→: 以我目前對體制的理解通常判決就到這結束10/04 00:29
33F→: (本人還算新手QQ) 這種判決以我所知好像不能再往上10/04 00:30
34F→: 跟走到最高法院的意思差不多 若我有說錯請其他大大10/04 00:30
35F→: 我覺得你的 質疑的地方 應該要上面那個流程走10/04 00:31
36F→: 八卦板上面的組務板是 L_TalkandCha10/04 00:31
37F→: 可以去看一下相關規定 (有錯再請指教QQ)10/04 00:32
38F→:10/04 00:33
39F→: 另一方面標準判定如果能具體化並有效分別的話10/04 00:33
40F→: 補充更正 在你或有人檢舉他的情況下10/04 00:35
41F→: 標準更明確更有效分辨確實也能解決你提到的不公平10/04 00:35
42F→: 引戰挑釁的標準如你所說或許也可以漸漸立原則出來10/04 00:36
43F→: 不過個人目前沒想花時間在這部分@@ 就不是我目前想10/04 00:37
44F→: 參與的事情10/04 00:38
45F→:10/04 00:38
46F→: 剛剛再讀了一遍有看到你有檢舉違規了10/04 00:38
47F→: 依現行就還是不服如上所說往組務檢舉去走10/04 00:39
48F→: 記得先看規定10/04 00:39
49F→: 而標準客觀化及訂定的部分,我認同可以去試著增加10/04 00:40
50F→: 不過因個人目前因素不參與這部分10/04 00:40
51F→:10/04 00:43
52F→: 再說明是看哪篇規定好了 (其他當然也可看一看) 這篇10/04 00:44
53F→: 6/23 gun5566□ [公告] TalkandCha (啃瓜子聊) 組規10/04 00:44
54F→: 在組務板置底10/04 00:45
1F→: 如果一些很常見熟悉的檢舉我覺得不用這麼細節化09/30 22:15
2F→: 像是分類 就不用每次貼上條文09/30 22:15
6F→: 原來如此@@09/30 22:18
9F→: 被檢舉人為什麼還要記發文編號?09/30 22:22
11F→: 我有時候會搜尋標題編號以判斷有沒有人檢舉過了09/30 22:30
12F→: 才不會重複檢舉 不然就是打上數字編號+被檢人id09/30 22:30
14F→: 文章標題有些太長了吧09/30 22:33
16F→: 要查的話用數字就可以查的到了 數字可以判斷文章09/30 22:33
19F→: 這樣的話應該可行@@ 不知文章幾天清一次09/30 22:34
21F→: 了解 那文章代碼應該可行09/30 22:35
22F→: 有關 一周內且經版主判未達標準達五次09/30 22:42
23F→: 這裡我覺得要排除被檢舉人後來修正的情況09/30 22:43
24F→: 就是檢舉當下符合 但是後來被檢人有改因此未達標準09/30 22:43
25F→: 這種我覺得不用算進次數09/30 22:44
26F→: 一周五次這個我覺得可以 可以改成 若一周大於等於609/30 22:44
27F→: 次的話 滿足這個條件則板主可以看情況自由心證要不要09/30 22:45
28F→: 罰 這樣可以去除一些可能不是來亂的人的情況09/30 22:45
29F→: 也可以罰看起來比較像在亂的 因為都有到達五次了09/30 22:46
30F→: 罰的話看禁言幾天比較好09/30 22:46
33F→: 了解 剛翻了下好像很多都水桶14天 或許可沿用09/30 22:50
34F→: 另外我個人想法檢舉板違規就限在檢舉桶就好09/30 22:51
36F→: 參考組務板違規也是組務板禁言而已 覺得退文影響太09/30 22:52
38F→: 更正 比較大 個人看法09/30 22:53
40F→: 不過使用者要統計自己檢舉未達標準累積幾篇好像比較難09/30 22:56
41F→: 如果是匿名的話09/30 22:56
43F→: 如果退文可以增加板主意願的話那我同意09/30 23:13
44F→: 如果加入09/30 23:13
45F→: 其實如果有詳細說明檢舉的原因,本來就不計入次數09/30 23:13
46F→: 應該滿合理的09/30 23:13
47F→: 不對改成不同意好了 一樣個人看法09/30 23:14
48F→: 我看法是可以調高在檢舉板的水桶天數 例如30天09/30 23:14
49F→: 再調高到三個月的話我也是覺得還可以09/30 23:15
50F→: 只是覺得同時需要再加上申訴途徑說明09/30 23:15
51F→: 罰的重的話就特別說明申訴管道09/30 23:16
52F→: 更正 不用特別說明 就寫 依組務規定就好09/30 23:16
53F→: 然後要申訴板主就提供那五篇的文章代碼或原文09/30 23:17
54F→: 讓申訴者想申訴可以申訴再給小組長判 這樣應該滿合理09/30 23:17
55F→: 的 板規前就先寫請檢舉者注意發文時應盡力09/30 23:18
56F→: 詳細說明檢舉的原因 若未達標準且板主心證09/30 23:19
57F→: 未達樣細說明標準 則記一點 一周內滿五點09/30 23:19
58F→: 禁言30日(我的舉例)09/30 23:20
59F→: 註:第一個未達標準表示判定檢舉文未達標準09/30 23:20
60F→: 第二個是: 未達詳細說明標準 也就是使用者盡量客觀上09/30 23:21
61F→: 沒有做到詳細說明違規原因09/30 23:21
62F→: 我這樣的話隱含 如果達標準的話可以寫簡單一點09/30 23:22
63F→: 但是就自行承擔冒未達標準的風險09/30 23:22
64F→: 有關 詳細說明標準 建議可以訂幾個必須達到的要點09/30 23:23
65F→: 例如1必須貼板規完整條文 2必須說明原因20字以上09/30 23:24
66F→: 3 文章格式必須完整符合八卦檢舉文規定 每項都要填完09/30 23:24
67F→: 整 補充2就算達到20字也需言之有物 否則違規09/30 23:26
68F→: 這可能用盡量客觀心證的方式09/30 23:26
69F→: 不過不討論心證 滿足那三點則safe 差不多這樣吧09/30 23:26
1F→: 是要表達 亂檢舉的人和文章很多怎麼辦會很難處理嗎?09/30 19:06
2F→: 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09/30 19:07
3F→: 申訴本來不就是有被處分才能申訴09/30 19:08
14F→: 同意 事情熱度過去就散了09/07 18:59
15F→: 剛簡單翻了一下今天到現在為止大概1300篇09/07 19:02
16F→: 標題有提到9n相關的我快速閱覽結果不到5篇09/07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