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useangel
作者 museangel 在 PTT [ NTU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3則
限定看板: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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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前幾天就有了 正常壓力釋放而已 莫急莫慌莫擔憂03/27 15:15
16F推: 那這樣好了,大家都必須這麼可悲強制要容忍的話,既然03/27 11:46
17F→: 不能半夜留宿人,那我以一個月1000元租我床位給上夜班03/27 11:46
18F→: 的女性上班族可不可以?我早上出去上課的時候她來睡,03/27 11:46
19F→: 晚上她出去上班的時候我來睡,物盡其用真好呀!台大床03/27 11:46
20F→: 位一個月只要1000就能擁有,心動不如馬上行動,還不快03/27 11:46
21F→: 來搶!03/27 11:46
24F推: 當事人間訂定租約,第三人並無法知悉,對外宣稱是朋友03/27 12:08
25F→: 關係即可03/27 12:08
40F推: 當然明文禁止轉租,然該舉證責任在校方而非住宿生,倘03/27 13:12
41F→: 校方無法證明住宿生與其宣稱是「朋友關係」之人間有該03/27 13:12
42F→: 契約即無法以之令其退宿,此種當事人之間私下締約的情03/27 13:12
43F→: 形校方基本上是無從得知,故得證住宿生可以繼續爽爽收03/27 13:13
44F→: 租當個大學生包租公而完全不會被校方退宿,至於該條禁03/27 13:13
46F→: 止轉租的規定則徒為具文,毫無實際執行之可能性03/27 13:14
55F推: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03/27 13:41
56F→: 學生不得有之行為:「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03/27 13:42
57F→: 他人進住。」校方無法舉證學生轉租床位與他人即無法以03/27 13:42
58F→: 之令住宿生退宿已如前述,且該生仍持續居住在此,並未03/27 13:43
59F→: 因雙方間契約訂定而另覓居所,又項住宿生承租之人並未03/27 13:44
60F→: 霸佔他住宿生之床位,亦無妨礙他人進駐之情事發生,試03/27 13:45
61F→: 問校方究竟得依何條何項何款之規定令其退宿?03/27 13:46
62F推: 事實上現行管理辦法根本無法針對住宿生任意讓未支付任03/27 13:59
63F→: 何租金或未向校方承租之第三人進入並使用房間及浴室而03/27 14:00
64F→: 造成其他有支付租金之住宿生遭受損害之情形做出有效而03/27 14:00
65F→: 適當的處置,留下非常大塊的灰色地帶讓住宿生必須隱忍03/27 14:00
66F→: ,在男宿的狀況又比女宿的狀況嚴重甚多,縱然向輔導員03/27 14:01
67F→: 反應仍然無法獲得滿意的處置,頂多就是自己換宿讓逾越03/27 14:02
68F→: 其得行使之權利範圍者繼續侵害下一個住進來的倒楣鬼。03/27 14:02
79F推: 釋字第五五七號有點類似,但還是有不同之處,總之大法03/27 14:53
80F→: 官的結論是私法契約03/27 14:53
81F推: 然後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在女宿是有被落實,不過男03/27 14:55
82F→: 宿目前才娶的是無為而治放牛吃草的政策,所以只要你進03/27 14:56
83F→: 得來,沒人會趕你出去,不論是校長還是流浪漢都一視同03/27 14:57
84F→: 仁,無階級種族黨派之分,究甘心ㄟ!03/27 14:59
85F→: 採取03/27 15:00
86F→: 23條第5款只是說退續情形包含勒令退宿,並不是說今天在03/27 15:01
87F→: 小便斗抖了一下,「黃湯」濺得滿地都是,然後輔導員就03/27 15:03
88F→: 笑吟吟地走過來跟你說:「同學,不好意思,依國立臺灣03/27 15:04
89F→: 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23條第5款規定,裡面有一個叫勒03/27 15:05
90F→: 令退宿,我現在就是要退宿你啦,什麼原因?不要問,很03/27 15:06
91F→: 可怕!反正這一條是無敵條款,包山包海包羅萬象,只要03/27 15:07
92F→: 我喜歡,沒什麼狀況不能適用哦~」03/27 15:09
94F推: 私以為目前最好最簡單也最不傷室友間和氣的方式就是確03/27 15:37
95F→: 實在男宿落實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比照女宿標準辦03/27 15:38
96F→: 理,最近在男宿發生的很多糾紛都能得到解決或舒緩03/27 15:39
17F推: 台科大信箱是不是 學號+@ntust.edu.tw03/19 15:58
4F推: 可以貨到付款唷 黑貓會先call你問現在有空嗎 沒空的話03/05 14:46
5F→: 他會下次再來03/05 14:46
1F推:打一通電話到自己手機追蹤一下位置吧06/07 21:43
42F推:僅支持理性辯論 人身攻擊很不妥06/07 21:26
3F推:於公眾場合被說醜在民事抑或刑事上似乎不大容易告贏吧06/07 20:01
4F→:之前邱毅說管碧玲醜而被告 邱在民刑事都沒事06/0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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