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iroprespoka
作者 miroprespok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0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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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排序:
1F→: 誹謗罪: 如果要自稱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認罪。08/13 15:06
2F→: 通常會被重判。此部分原PO要多加注意。08/13 15:07
3F→: 希望對你有幫助,可至訴訟輔導課詢問律師。08/13 15:08
7F→: 基本的問題,不用問黃先生。 凡事用大腦,謝謝!08/13 22:39
8F→: 上句是回sin.(關於法院組織法: 訴訟輔導課)08/13 22:42
9F→: 至於navy: 這阻卻違法是很簡單的觀念,可自行上網查08/13 22:43
10F→: 會查到緊急避難,業務上正當行為等...不過實務上08/13 22:45
11F→: 不見得會被採用。 這您可問些有正義感的律師08/13 22:46
12F→: 他們會很樂意說。 我太忙,也不會包攬訴訟,感謝。08/13 22:47
19F→: 言多必失!08/14 15:49
16F推: 智財案再議還蠻有意思的。 難得經驗~!08/10 11:40
1F→:玉萍檢: 昇調台南主任檢察官,會將政風精實做好。08/05 10:38
4F推:玉萍檢: 這問的好,建議可以私下詢問Redwing1308/04 10:03
5F推:一般律師為台檢證但也有台檢補證。08/04 10:12
6F→:http://ppt.cc/HFE4 此部落格可參考。08/04 10:13
7F→:另外,本人相關文章可詳閱。08/04 10:13
10F推:玉萍檢: 我覺得寫的不錯。08/05 10:42
1F→:玉萍檢: 今天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會, 玉萍榮升08/01 09:06
2F→:台南主任檢察官,服務鄉親。 可喜可賀。08/01 09:07
3F→:同僚台北地檢 <黃冠運> 亦調升南投主任檢察官。08/01 09:09
4F→:其亦為常做公益、以法為民之正義之士。08/01 09:10
5F→:惟高雄發生氣爆案,政府與全民需同舟共濟,再探責失08/01 09:13
8F→:http://ppt.cc/HFE4 講得沒錯,這篇有講你被告了。08/01 20:35
10F→:只有你覺得不清楚,地檢會跟你說一次。08/03 00:29
4F→:玉萍檢: 請參考他案新被告 http://ppt.cc/HFE407/26 08:10
5F→:玉萍檢:起訴罪證已明確,合議庭法官六名,給予交保07/26 08:13
6F→:玉萍檢: 4大標案索賄6千萬 葉世文最重無期刑07/26 08:16
8F→:請有程度一點~ 這不是審理庭..書不要用背的07/27 06:47
12F→:http://ppt.cc/HFE4 看清楚這篇部落格。你已被告.07/27 14:07
13F→:篇文最後有更新。 跟你講案件單一性、同一性等07/27 14:07
14F→:你又聽不懂。 只能跟你說不要再有新事實,已明確告知07/27 14:08
15F→:書不是用背的。法條都可修法了。 不要再講哪一條文07/27 14:09
16F→:或三人、單人等。只會凸顯自己的程度未達一水準。07/27 14:10
20F→:Luke你將成為Redwing第二。不是你自認有沒有犯法07/28 00:44
21F→:是你有沒有證據讓告訴人提出你侵犯法律之處。07/28 00:45
22F→:犯罪的人其主觀心態有分多種,自己參考犯罪學。07/28 00:46
23F→:表現出的行為及是否有責性等。這不是刑法最基本之處07/28 00:47
24F→:沒修過犯罪學,刑法至少應該要懂.07/28 00:48
25F→:你可說你自己沒犯罪,實務上法官只看 "證據"07/28 00:49
26F→:用證據推你的行為等。這跟解實例題有不少出路。07/28 00:51
27F→:不要用背的。07/28 00:52
14F推:請參考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07/25 19:54
36F推: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583257 請參考此07/18 20:36
37F→:車禍篇 (法蘭克很有名),一般車禍刑事是提告 "過失07/18 20:37
38F→:傷害" 罪,刑法284條,為告訴乃論,6個月內要提告。07/18 20:38
39F→:那網頁有訴狀可參考, 不用找律師。通常車禍案,都會07/18 20:40
40F→:調解或和解(檢方或院方會安排),賠償部分要具體。07/18 20:41
41F推:其他刑事案件可於此部落格參考: http://ppt.cc/HFE407/18 20:46
42F→:謝謝! 有問題可私信聯絡本人。07/18 20:47
45F推:請尊重本人著作權。勿再散佈或亂批評!非常謝謝。07/19 00:21
49F推:這句 "這種水準" 是在貶低之意?07/19 02:32
50F→:Luke你都被告了,還不自愛?07/19 02:33
61F推:不是法律才代表一切 !!! 思維與格局請放高一點 。07/19 13:43
62F→:陳檢察官被判刑 12 年是不是驗證此語?07/19 13:44
63F→:luke你不是半路出家的? 本人從不否認半路出家者.07/19 13:45
64F→:重點是: 有沒有知道刑、民、行政、智財等法的精神07/19 13:46
65F→:很抱歉! 黃先生的思想LEVEL跟LUKE不同層次。07/19 13:47
66F→:刑事案件可於此BLOG 參考: http://ppt.cc/HFE407/19 13:49
69F推:묠不懂就不要亂扣帽子,連侵害跟犯罪都不懂 ?07/19 16:31
70F→:著作權法 #82-83, #91 罰則07/19 16:33
71F→:黃先生是覺得被告的人最好就先閉嘴,待司法處理07/19 16:34
72F→:免得新事實、新證據又會多許多方式處理。07/19 16:34
74F推:黃先生沒有意見,法條是死的,人腦是活的。07/19 17:25
75F→:也不太懂你所謂 "獨特見講" 的意思! 要解釋嗎?07/19 17:26
76F推:但本 <法學讀書會> 都是高手,沒人會對人直指 :07/19 17:29
77F→: 你的是獨特見解。07/19 17:29
78F→:http://ppt.cc/HFE4 你所謂獨特見解 ?07/19 17:30
79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726907/19 17:31
87F推:你自己都說你不懂了..... 就不要再侵犯他人07/19 20:34
88F→:小六法? 上網查一下吧~ 你不要侵犯本團隊太超過07/19 20:36
89F→:那就不會再有其他罪責,但之前的部分,刑民賠償你要07/19 20:38
90F→:承擔。07/19 20:38
97F推:法律法條是要簡單化、有理化、生活化~ 明明是很簡單07/19 22:50
98F→:的東西,大家心知肚明....07/19 22:50
105F推:【道德與品格】是當司律人員最重要的基石07/20 10:36
106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726907/20 10:36
107F→:請參考陳檢察官新聞~07/20 10:37
108F→:http://ppt.cc/HFE407/20 10:38
109F→:請參考馬賽律證自稱律師篇文07/20 10:39
113F推:【道德與品格】是當司律人員最重要的基石07/20 12:08
114F→:質疑? 黃先生非公眾人物不需接受質疑。07/20 12:09
115F→:Luck自陷泥藻之中,黃先生已【無能為力】對其幫助。07/20 12:11
123F推:原PO可把法蘭克那篇【車禍篇】看懂。。再問免費律師07/20 16:00
124F→:一切可獲得解決。07/20 16:00
125F→:法律的概念與體系相當簡單,不要被板上某些人誤導。07/20 16:02
131F推:應該是有律師證為何還需【自稱律師】。07/22 10:49
132F→:此次重點: 在網路出示馬賽證,自稱律師是要招攬業務?07/22 10:51
133F→:還是有其他私人目的?07/22 10:51
134F→:律師法條文: http://ppt.cc/dSNx 請參酌07/22 10:52
142F推:今日鄭捷新聞的四次殺人起訴說,黃先生表肯定檢方。07/22 20:17
143F→:成人須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與道德責任。請luke切記07/22 20:19
1F推:可上網查教育部部長信箱。填那個寄出會有回函。y07/17 12:08
2F→:他們會收發該函。並致電回覆非常有用!07/17 12:08
3F→:同時可提出訴願及之後的行政訴訟。07/17 12:09
4F推:行政訴訟一般人較不清楚流程,可去行政法院詢問。07/17 12:18
5F→:有空也可參考此刑事案件 http://ppt.cc/HFE4 學習07/17 12:19
1F推:您這部分跟本人提告Redwing13案相同07/15 08:24
2F→:篇文: 關於Redwing13自稱律師案..(已提出告訴)07/15 08:24
3F推:對方是先付裁判費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07/15 08:34
4F→:一審訴訟中,此簡單宜速結織事件,以簡易訴訟程序07/15 08:35
5F→:處理。 關於管轄部分,在合意管轄駁回後,尚可提07/15 08:38
6F→:指定管轄(指管轄不明可由上級法院再做裁示),此部分07/15 08:39
7F→:你可跟法院訴訟輔導課詢問。但台北這邊的,當天請假07/15 08:40
8F→:是可以的,可以身體突然不適,用打電話方式。07/15 08:40
9F→:但要注意,法院審理有分<程序與實質辯論終結>不同庭07/15 08:42
10F→:建議辯論終結前, 先跟對方做好【和解】,請google07/15 08:42
11F→:和解的效力,你說 "請假寄答辯狀" 只要辯論終結前07/15 08:43
12F→:都可寄。 因你已開過一次庭,要注意此部分。07/15 08:44
13F→:不知您看得懂本人的意思嗎? 請假是可以的,但是07/15 08:45
14F→:絕對不能請辯論庭。 這部分你要先問書記官。07/15 08:46
30F推:民庭法官會希望案件獲得和解,有的法官還會幫忙07/15 11:26
31F→:居中當庭協調。 對照本人在法拍圈的訴訟,這都是07/15 11:29
32F→:小額訴訟。 要注意您已開過一次庭,民庭的辯論終結07/15 11:30
33F→:你要先當庭確認。 和解不和解,是您可看起訴人提的07/15 11:31
34F→:請求依據,若您敗訴,尚可能要付裁判費等訴訟費用。07/15 11:32
35F→:不要問律師,直接問訴訟輔導課,還有旁邊的免費律師07/15 11:33
36F→:【你這相當小額】最多請律師寫狀就好。07/15 11:34
37F→:【Redwin13自稱律師的誹謗他人案】本人也將讓其受07/15 11:36
38F→:法律最正義、與嚴厲的處分。也已提報律師公會!07/15 11:36
39F推:版上一般律師不會"自稱律師",縱為 <律師> 沒經驗的07/15 11:39
40F→:部分,一定或應宜謹慎發言。 多幫助別人是很好的事!07/15 11:41
42F推:沒人在討論私人恩怨,請看清楚我推的文,我做法拍屋07/15 13:15
43F→:處理過一些非訴訟或訴訟的糾紛,經驗可貴分享給人。07/15 13:16
44F→:[Redwin13自稱律師的誹謗他人案]遲早都要賠償 !!07/15 13:17
45F推:我做的法拍屋是合法經營的,不點交也要談到合法,07/15 13:28
46F→:"海哥" 因為一些房子等緣故也是朋友。都會給面子07/15 13:29
47F→:黃先生覺得Redwing不尊重人到極點,透過網路可誹謗07/15 13:30
48F→:人到此地步。這在業界是嚴重的! 依法須嚴懲到底!07/15 13:32
49F推:【如果不是出於自願想協助他人,是不會打如此多字】07/15 14:24
51F推:何來誤導? 網路就是有這種莫須有之詞!07/15 14:58
52F→:本司法清流團隊,從不會亂批評他人言論。除非對方07/15 15:00
53F→:先做侵害之行為。 這是業界的基本常識。07/15 15:00
54F→:Redwing13之前很大聲,現在嘴巴是不是閉起來了?07/15 15:02
55F→:我們有【逼】他嗎? 業界沒人用逼的,是靠【理】07/15 15:02
58F推:他篇文已寫不起訴,但對方告民庭,這我都看過了,不07/15 15:33
60F→:需爭論。Redwing最不尊重他人,黃先生很尊重人。07/15 15:35
62F→:篇文不是有寫 ~~~~ 看起來是他推文,被新聞當事人告07/15 15:37
63F→:原告是誰有很重要嗎? 有沒有犯罪事實,有無侵害是07/15 15:38
64F→:重點!!! 他沒講的部分,本人不便猜。黃先生不是靠07/15 15:39
65F→:受人委託案件過生活。黃先生是委託案件給有能力人。07/15 15:40
66F推:Redwing被告就很像此事,不是光自稱律師就可被告。07/15 15:43
68F推:黃先生不需要跟誰有關係,但目前跟Redwing有刑民關係07/15 15:57
69F→:【重點是犯罪事實】跟犯後態度,跟是誰告關係較小。07/15 15:59
70F→:奇怪,網路就是有為"反"而反的人。現實反而不會。07/15 16:00
72F推:又在反! 認真回答問題,也被說 "反~"07/15 16:25
74F推:【你反人.自己對得起良心就好了】還要拖個版主下水?07/15 18:21
75F→:本人回答b君篇文,皆看清楚他原文,講述其疑問。07/15 18:22
76F→:我對得起我的良心~~~~~~07/15 18:24
84F推:這alawyer此次就答的很讚~ 也是推一個.07/15 19:30
85F→:對事不對人....07/15 19:31
86F→:專業、中肯.........07/15 19:31
91F推:Redwing13你嘴巴真的很惡毒..與扭曲..我有批評誰?07/15 23:17
92F→:你已經被告了,就乖乖道歉遲早要道歉,真的很誇張07/15 23:19
93F→:今天太忙還未再聯絡 "潘正芬律師"但五天前已先告知07/15 23:20
94F→:本人在業界的社會地位之累積不是你所知,已說過你07/15 23:24
95F→:犯錯就是要先道歉。 這是非訟之行規部分,不用言明07/15 23:25
96F→:[在業界是互相尊重的,絕不會口出惡言,第一次遇到07/15 23:27
97F→:如Redwing之人,我大開眼界,完全無視法治之存在!!]07/15 23:28
112F推:"荒謬的法律意見?" 你真的很好笑,你閉嘴了三天07/15 23:56
113F→:出來惡性不改,你先道歉就對了...完全沒法治觀念07/15 23:58
114F→:本人"專"懲治惡人,你講話可以。但你犯罪部分07/15 23:59
115F→:已然交付地檢署。不要再有新事實新證據。07/16 00:00
116F→:這要 "潘正芬律師" 再教你一次嗎?07/16 00:00
120F推:總是這幾個ID,Redwing13都封口很久了,你們也要試試07/16 00:21
121F→:發言可以,不要用負面言論是做人基本道理!!07/16 00:22
125F→:潘正芬律師當然已經表示了~黃先生在業界人家總是07/16 00:24
126F→:互相多少給個面子,這是做人基本。 只有網路的人07/16 00:25
131F→:慣用負面言論誹謗人,終至觸法。奉勸請有法治觀念07/16 00:27
133F→:離職不是重點,重點是人家對你的評價。07/16 00:28
135F→:你多說,就有多的事實與證據。 我就陪你聊聊...07/16 00:29
136F→:本人作法拍屋事業。 不比法學素養,但要比你應該07/16 00:30
139F→:也沒有資格。 因為你不懂這個圈子。 我等你的新事實07/16 00:31
140F→:然後呢? 你還要說何? 我很想聽...07/16 00:31
141F→:我不需要跟你 "比" 。07/16 00:32
142F→:台北律師公會我都具名查核了...我是在做事,不是在比07/16 00:33
143F→:我覺得非常好笑...與有趣... 你這樣態度的人07/16 00:34
146F→:在檢察官面前會用哪種"態度"回答....之後,民事賠償07/16 00:36
147F→:你要如何處理?07/16 00:36
148F→:Roy22你是在說Redwing13還是? 請"表示清楚"07/16 00:38
149F推:Redwing用的詞已經超乎 "法學" 所能想像。07/16 00:42
150F→:明天10:20 會再去台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本人為07/16 00:43
151F→:告訴人。有要找黃先生的人,明天該時間可去辛亥路。07/16 00:43
154F推:Redwin13消失一陣與出現的"行為"方式與"行為"心態,07/16 05:55
155F→:Redwin13消失一陣與出現的"行為"方式與"行為"心態,07/16 06:00
156F→:參酌最近看的-- 犯罪學 (古典緊張犯罪理論)避免痛苦07/16 06:03
157F→:受阻而有的緊張行為,可見一二。今日將前往台北地檢07/16 06:05
158F→:署第三辦公室,有興趣者可於該處與黃先生一談。07/16 06:07
160F推:不稱懶人包..稱 <刑案紀錄> 近期視情況將會於版揭諸.07/16 09:52
161F→:含黃先生與<重量級法界人士>就案情的諮商與討論對話07/16 09:53
162F→:此部分可供教學實有必要提供版眾學習。07/16 09:53
166F推:請看清楚本人推文再做評論,自己分身是何意思?07/16 18:26
167F→:相關案已在偵查中....請勿再"為反而反"一錯再錯!07/16 18:28
168F→:已清楚明確作意思之表示~~07/16 18:28
169F推:此篇文黃先生本個人良心,認真回答法院管轄及請假等07/17 08:48
170F→:莫名遭板友批評,僅提供相關提告證據 :07/17 08:52
171F→: 網址: http://ppt.cc/HFE4 供版友備查與學習。07/17 08:52
172F推: 內有蒐證照片。07/17 08:54
174F推:起訴? 本人沒有在討論 <起訴> 的.....07/17 11:20
175F→:黃先生只做社會正義與公益之事...07/17 11:21
176F推:有版友今日反映,Redwing常以自己有法律知識於07/17 15:27
177F→:男人版發言,酸別人言論。 可見不只是本人受害!!07/17 15:28
178F→:逐漸明朗化了~ 本人一開始即覺得世上怎可能有這樣07/17 15:29
179F→:對法治觀念無存的人...07/17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