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ikono
作者 Mikono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2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看板排序:
2F推: 三等要A2 換算全民英檢初級 那大概國中生程度就好 只是還01/24 20:00
3F→: 要三年內比較麻煩01/24 20:01
15F推: 三等要英文A2標準 是全民英檢初級就好的意思吧?01/20 22:24
4F推: 必須說不懂民法大概進戶政事務所沒多久就被刁民跟土地代書04/21 00:19
5F→: 嚇跑 不過有些老人做很久也不懂民法 所以看自己適應度04/21 00:20
21F推: 看來原po戶政吧 大概也是台灣高譚市的? 我自己做一年半的03/06 21:18
22F→: 經驗 刁民不分知識水準高低 方便當隨便 又愛在快到中午或03/06 21:19
23F→: 晚上下班前跑過來辦複雜案件 還有某些土地代書 拿一堆複雜03/06 21:20
24F→: 案件丟你桌上一占就是半天 辦不完還會要你收件改天再來取03/06 21:20
25F→: 然後每天都能聽到:你們真不便民、不是有連線嗎、我看網路03/06 21:21
26F→: 說可以辦耶 blablabla 然後又喜歡放大絕鬧到主管出來還不03/06 21:22
27F→: 接受 回去後再來個1999或市長信箱投訴 不然就是當下沒反應03/06 21:22
28F→: 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反咬你一口的 真的夠噁心 根本就像在03/06 21:23
29F→: 精神病院上班而不是戶政事務所03/06 21:23
30F→: 然後高譚市明明人手也沒那麼多又硬要延長服務到六點半 看03/06 21:24
31F→: 除了雙北外其他六都還不都5點半就下班 這樣還是不夠 新人03/06 21:25
32F→: 還是狂打電話預約假日登記結婚 當別人不用休息的^^03/06 21:25
4F推: 找不到是正常的 你看特殊備註那理戶籍法規跟移民法規都是11/06 18:38
5F→: 沒有範圍的 只要出題者爽那種冷僻的行政命令也能拿出來考11/06 18:38
6F→: 不過移民倒是真的不在戶籍法範圍內吧 可能是跟身心4等用到11/06 18:39
7F→: 同個題庫就混在一起出了 我覺得這不會是常態 沒必要多讀11/06 18:40
1F推: 這點王老師上課有補充過 再搭配書比較看得懂 除戶意思是只11/05 21:10
2F→: 要戶長有更動過 那更動前的資料就變成除戶資料11/05 21:11
3F→: 因為新戶長屬於現戶資料 那除戶資料就是戶長變更前的資料11/05 21:13
4F→: "前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算是用另一種方式描述這情況 這樣11/05 21:14
5F→: 你能懂意思嗎11/05 21:15
6F→: 把"前"這字拿掉 也說的通11/05 21:19
8F→: 以我剛報到幾天的感想來說 可以把戶政人員想像成超商店員11/05 23:17
9F→: 比起其他只做內部業務的工作來說 壓力是來自於民眾11/05 23:19
10F→: 沒有相關工作經驗的應該很快就被嚇跑了 不過戶政相對其他11/05 23:20
11F→: 行政類科來說算是好準備也能快速上榜的 就看個人的取捨了11/05 23:20
1F推: 台中班嗎08/16 17:45
3F推: 書上這樣講沒有錯 因為所有權移轉是在甲不同意之前05/25 10:38
4F→: 就算甲不同意也只有讓債權契約無效 但物權行為的移轉所有05/25 10:39
5F→: 權基於物權無因性不會因為債權行為跟著無效 此時只能用17905/25 10:41
9F→: 不當得利的規定來要求返還對方無法律原因所受的利益05/25 10:41
10F→: 甲要取回所有權必先要乙塗銷 才能再行使權利吧 因為登記05/25 10:45
11F→: 公示外觀強 對方不先塗銷的話也沒輒05/25 10:47
13F→: *要求丙塗銷05/25 10:48
1F→: 一般契約都是不要式的 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有效力 書面只05/25 01:24
2F→: 是避免舉證麻煩而大家的習慣 所以認定還是當初口頭談好的05/25 01:26
3F→: 為準 在探求當事人真意下 雙方當初合意是六年就以六年計05/25 01:27
5F→: 從學理上來說應該不會用到第五條的規定 如果你是要問實際05/25 01:48
6F→: 處理方式 那就是找對方出來更改一下書面契約吧 再怎麼印象05/25 01:52
7F→: 模糊 加上文字的租期六年總不會耍賴吧 日期誤寫這種事並非05/25 01:53
8F→: 少見05/25 01:55
8F→: 受輔助宣告者是原則可以為法律行為 例外規定於15條的不行05/24 00:34
10F→: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原則不能為法律行為 除77但書純獲利可以05/24 00:35
11F→: 所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比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做的事範圍還大05/24 00:37
12F→: 限制行為能力人都能獲得純利益的東西了(不用法代允許)05/24 00:38
13F→: 受輔助宣告人哪還有需要法代同意他受利益的道理05/24 00:38
14F→: 打錯 不用輔助人同意05/24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