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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ilstar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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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情夫和朋友是共同正犯,太太是教唆犯03/22 15:06
1F→:對了,我忘了附註一下,我想要問的事「實務」上的認定03/20 17:54
2F→: 是03/20 17:57
1F→:對了,我忘了附註一下,我想要問的事「實務」上的認定03/20 17:54
2F→: 是03/20 17:56
1F推: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不去考「職業」級的駕照了……03/15 22:47
2F→:突然覺的負擔太重了@@03/15 22:48
5F推:回樓上,而且是連假日騎機車也是一樣……(金害)03/15 23:01
6F→:kaky大這一句話倒是很有討論的空間@@03/15 23:03
7F→:比如說公務機關裡面編制的「司機」也是職業駕駛人,一般03/15 23:04
8F→:小工廠請的司機(開小貨車),應該都是沒有職業駕駛執照03/15 23:05
9F→:但是他們都算是職業駕駛人,不見得有職業駕駛執照……03/15 23:06
12F推:回JAKEY大:依據原文……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03/15 23:08
13F→:車輛……,我認為要是符合判例的「職業駕駛人」要件就算03/15 23:09
14F→:只是「職業駕駛人」這個名詞就有很大的空間可以運用,因03/15 23:10
15F→:定義不明確,究係領有職業駕照或是實際從事該職業,看來03/15 23:11
16F→:法官的空間還不錯大……@@03/15 23:12
7F→:那我是汽車的駕駛執照,但是我騎機車也要算進去嗎?03/15 21:03
9F→:實務的認定不同,那分案的運氣就很重要了……03/1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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