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持有職業○○車駕照,而發生事故時 …

看板LAW作者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4年前 (2010/03/15 22:42), 編輯推噓4(4012)
留言1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 引述《mailstar (梅爾世達)》之銘言: : 還記得以前上刑法課的時候 : 老師似乎有說到(先跟老師悔過一下,我上課都一直睡……@@) : 要是持有職業駕照(如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貨)車、職業小客車……等) : 就算是你下班、放假……等非上班時間 : 自已開車或是騎車發生事故的時候 : 要是有人死或傷且有過失的成份存在時 : 都會算是業務過失致死(傷) : 真的是這樣嗎?有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也有可能是我自已記錯了@@ : 如果真的是這樣子 : 那領有職業駕照的人不就要背負比一般人還要多的責任 : 就是是放假時出去巷子口吃個麵也要特別小心@@ : 請版上刑法有所研究的高手為小弟解惑一下吧 : 因為最近有想要去考「職業」級的駕照(單純考爽的) : 所以想要先了解一下 : 感恩! 發文字號: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21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3 月 1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2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284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      普通過失。 研討結果: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意見──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其理論根據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      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      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      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      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以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三五○-三五一頁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 目前這大概是實務普遍的操作了 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我想應該是比較特別的事實或少數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63.58

03/15 22:47, , 1F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不去考「職業」級的駕照了……
03/15 22:47, 1F

03/15 22:48, , 2F
突然覺的負擔太重了@@
03/15 22:48, 2F

03/15 22:57, , 3F
真慘 比較會開車就要被賦予高的注意義務
03/15 22:57, 3F

03/15 23:01, , 4F
職業駕駛人是不是等同於持有職業駕照者?
03/15 23:01, 4F

03/15 23:01, , 5F
回樓上,而且是連假日騎機車也是一樣……(金害)
03/15 23:01, 5F

03/15 23:03, , 6F
kaky大這一句話倒是很有討論的空間@@
03/15 23:03, 6F

03/15 23:04, , 7F
比如說公務機關裡面編制的「司機」也是職業駕駛人,一般
03/15 23:04, 7F

03/15 23:05, , 8F
小工廠請的司機(開小貨車),應該都是沒有職業駕駛執照
03/15 23:05, 8F

03/15 23:06, , 9F
但是他們都算是職業駕駛人,不見得有職業駕駛執照……
03/15 23:06, 9F

03/15 23:06, , 10F
領有職業汽車駕照而因為騎機車肇事,是不是會構成業務
03/15 23:06, 10F

03/15 23:07, , 11F
過失..我認為有討論空間
03/15 23:07, 11F

03/15 23:08, , 12F
回JAKEY大:依據原文……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03/15 23:08, 12F

03/15 23:09, , 13F
車輛……,我認為要是符合判例的「職業駕駛人」要件就算
03/15 23:09, 13F

03/15 23:10, , 14F
只是「職業駕駛人」這個名詞就有很大的空間可以運用,因
03/15 23:10, 14F

03/15 23:11, , 15F
定義不明確,究係領有職業駕照或是實際從事該職業,看來
03/15 23:11, 15F

03/15 23:12, , 16F
法官的空間還不錯大……@@
03/15 23:12, 16F
文章代碼(AID): #1BdaS_Ut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daS_U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