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國刑法第305條問題……

看板LAW作者 (梅爾世達)時間16年前 (2010/03/20 17:2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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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如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1:他條文中有寫到「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像公共     危險罪章「實質危險犯」一樣,要有實質上「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還是說     只要有加害事由(生命、身體……等)進行恐嚇就算構成? 問題2:我們在道路行駛時若發生行車糾紛(沒有發生碰撞),萬一對方丟下一句話     要是不想活可以再騎  快  一點               路中間              不打方向燈轉彎        或是日常生活中     某甲對某乙說:我就是要氣死你     這樣能構成嗎? 感謝您的收看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78.216

03/20 17:54, , 1F
對了,我忘了附註一下,我想要問的事「實務」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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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7:56, , 2F
                是
03/20 17:56, 2F
文章代碼(AID): #1Bf9Kyk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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