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lsc929
作者 lsc929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3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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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米蘭到馬賽如果是飛機,行程就OK,如果是搭火車,應該整個倒過11/27 06:50
5F→:來才順巴,就是先摩納哥,尼斯,坎城,馬賽11/27 06:52
6F→:可以住尼斯,在搭火車或公車去摩納哥或坎城,免去拖行李11/27 06:53
7F→:普羅旺斯很大喔,不是一個城市,可能要再看看要去普羅旺斯的11/27 06:54
8F→:哪裡11/27 06:54
3F推:解釋的好阿!11/19 02:00
2F推:去程或許可以買TGV,回程再搭連價航空,提早買火車票應該會便11/13 21:41
3F→:宜,只是要花點時間在火車上11/13 21:41
4F→:TGV車票出發日前3個月才賣,所以三月現在應該買不到,但可以11/13 21:43
5F→:先查每日班次,看是否能順利銜接11/13 21:44
6F推:我剛試著買2月從機場到尼斯,60歐左右,但要6-7小時的行程11/13 21:51
7F→:不過,如果分段買,機場到馬賽只要30,馬賽到尼斯26.5左右,反11/13 21:52
8F→:而便宜,所以原PO或者可以考慮在馬賽停留一天,比較不會那麼11/13 21:53
9F→:累,還可以在馬賽或者愛克斯晃晃11/13 21:53
4F推:鄧鼓真的不錯!09/14 03:20
1F推:如果只是半年,不能申請房補,除非你是拿到一年簽,卻只待半年08/31 04:26
1F→:我10分肯定這不是筆誤,這是歷來實務見解,林俊益和林永謀的08/04 18:22
2F→:書都有寫到,國考也考了好幾次這個問題,是類推禁止乙自訴無08/04 18:23
3F→:誤,原因是319的不得提起自訴指的是非犯罪被害人的不得再行08/04 18:24
4F→:自訴者,若是因其他法律限制不得再行自訴,不能適用319,詳細08/04 18:26
5F→:可以參看98台上2617,他有把原因說的很清楚08/04 18:27
38F→:因為你們先有果(乙不得自訴),再去想原因,當然推不出來08/04 19:39
39F→:應該是要先看319要件的內涵,再去想本案的情形是不是319要件08/04 19:40
41F→:能不能包涵,不能包涵,就不能適用,退而求其次就是類推08/04 19:41
44F→:不對,你根本沒理解實務對319所提出的要件,不然怎麼可能導出08/04 19:42
46F→:你是依照你自己的解釋去理解319,不是實務解釋08/04 19:43
48F→:P板友,你理解的邏輯不是98台上2617的邏輯08/04 20:12
50F→:前面W板友已經說的很清楚拉,你再想想!08/04 20:17
55F推:你剪的這幾句話,跟本不是判決的重點08/04 20:32
56F→:還有你的貼的這幾句話,我看不懂08/04 20:36
59F→:你還是在你自己的邏輯理阿,你講你的,判決講判決的08/04 20:41
60F→:判決重點W板友很簡要的說清楚了,你看判決應該也會看到才是08/04 20:42
1F→:這兩個詞組都可以翻成「涉犯罪名」,只是前者用在起訴時08/01 05:51
2F→:後者用在偵查中(instruction)08/01 05:51
12F→:差別就是偵查階段要用chef d'inculpation,起訴後用另一個08/01 16:21
2F→:兩部俱為有罪,其實是從審判者的角度去理解,也就是法官發07/31 00:36
4F→:現未起訴的事實與已起訴的事實,俱為有罪且不可分,他就可07/31 00:37
5F→:以擴張審判範圍。但題目是從檢察官的角度題問,題目也說了07/31 00:39
6F→:檢察官認為有行賄A4的事實,這時因與已起訴部份有不可分關07/31 00:41
7F→:係,就檢察官的角度,他當然必須函送併案提請法官注意,至07/31 00:42
8F→:於函送部份是不是在法官審判範圍,這時才是考量兩部有罪這07/31 00:43
9F→:條件的時候。07/31 00:44
10F→:另,這題應該是要考990629第5次刑庭決吧!07/31 00:45
1F→:在邏輯上,應該先判斷是不是376案件,不是,才再討論判決違法07/30 06:10
2F→:事由.另題目沒有對一審的辯護有描述,所以一審部分不用討論07/30 06:13
3F→:題目也看不出來一審有沒有指定辯護07/30 06:13
76F推:做得超棒,有可能多放些受害者家屬的片段嘛?幫他們發聲07/30 19:38
77F→:也凸顯軍中制度有多離譜07/30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