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 99年檢事官考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ig)時間12年前 (2013/07/31 00:05), 編輯推噓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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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甲為里長選舉候選人,見對手來勢洶洶,大事不妙,遂向有選舉權之里民 A1、A2、A3 各送一千元,並約定選舉時一定要把票投給甲, 檢察官據報查獲並將甲上揭犯行起訴,發現甲另有行賄給 A4 要求投其一票之事實, 試問,檢察官該如何處理? {擬答} (一)甲為里長選舉候選人,向里民A1、A2、A3、A4行賄,構成實體法上之行賄罪, 為集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單一被告與單一犯罪事實為單一案件, 在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不容割裂行使 (二)因此檢察官雖據報查獲並先將甲向里民A1、A2、A3行賄犯行起訴, 但檢察官仍可透過第267條規定使得起訴效力及於甲另行賄給里民A4之犯罪事實, 因此檢察官針對另外行賄部份不需另行起訴,僅需對A4部份函送併案即可 *想請教各位前輩* 書上看到這題解法大致如上所述,但小弟問題在於刑訴267條適用前提不是應該要有 審判不可分跟兩者皆有罪嗎??由法院來判斷才對,為何看很多本解題書針對這題 都不會提到這點呢?都直接以{267條效力所及}解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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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皆有罪]這前提好像是學界說, 實務好像未持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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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俱為有罪,其實是從審判者的角度去理解,也就是法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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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皆有罪可參考37特覆372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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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未起訴的事實與已起訴的事實,俱為有罪且不可分,他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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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擴張審判範圍。但題目是從檢察官的角度題問,題目也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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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有行賄A4的事實,這時因與已起訴部份有不可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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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就檢察官的角度,他當然必須函送併案提請法官注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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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函送部份是不是在法官審判範圍,這時才是考量兩部有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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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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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這題應該是要考990629第5次刑庭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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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對兩部皆有罪有所質疑的是林鈺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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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沒有問題 但就投票行賄採集合犯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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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跟刑庭決議採接續犯的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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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接續犯的情形,原則適用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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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一罪數罪應該要兩說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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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1:21, , 16F
推lsc大~ asd大推~推下山 呵呵~ 開玩笑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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