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ingyes
作者 kingyes 在 PTT [ WomenTalk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71則
限定看板: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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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103台上720 是法官就不能或不知抗拒的判斷標準07/25 02:12
31F→: 新聞其實寫的非常的片面07/25 02:13
32F→: 就當時被害人被性侵時客觀上的狀態跟本就沒有描寫07/25 02:14
33F→: 況且就乘機性交來說是無罪 但其他的罪不一定也就不成立07/25 02:16
34F→: 光就新聞的描寫 跟本就沒辦法去做判斷 怎麼就能斷定這些07/25 02:18
35F→: 法官是恐龍 況且這還是評議後的結果07/25 02:18
36F→: 希望各位在看一件案子的時候 不要看著新聞就下評斷 可以07/25 02:22
37F→: 去看看該案法院判決是不是真的如新聞所述說的這樣 如果是07/25 02:22
38F→: 那法官就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如果不是 那就不要隨著子虛07/25 02:22
39F→: 屋有的新聞而起舞07/25 02:22
40F→: 畢竟新聞要有收視率 往往會有加油添醋 甚至是捏造事實07/25 02:26
41F→: 的行為 如果能跨過媒題去看看最真實的一面 不但能瞭解事07/25 02:26
42F→: 實 往後在碰到類似的事情時 也更能做出正確的判斷07/25 02:26
43F→: 問題在於你在判斷法官到底是不是恐龍時 是用新聞在做判斷07/25 08:46
44F→: 這樣太偏頗了 大部份的恐龍法官是媒體塑造的 如果能跨過07/25 08:46
45F→: 媒體 才能真正去瞭解法官為什麼這樣判斷 而不是看著新聞07/25 08:47
46F→: 片面的事實就去下法官是恐龍的判斷07/25 08:47
47F→: 而且常常單一細項就是影響法官判決結果最大因素07/25 08:48
80F→: 司法院的網站都有判決書可供查詢07/25 10:03
93F→: 花蓮地方法院 98年訴字531號07/25 10:44
94F→: 刑事判決07/25 10:45
98F→: 法官就此女的智能障礙程度是否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程度07/25 11:06
99F→: 在「四」裡面有做說明07/25 11:06
107F→: 此女雖然有智能障礙 但沒有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 因為他在07/25 11:24
108F→: 各項對性方面的檢驗當中都有優益的表現 也就是說此女瞭07/25 11:24
109F→: 解這7人在對他做什麼 不符合「不知」跟「不能」07/25 11:24
110F→: 也是不符合乘機性交的要件 不會成立本罪07/25 11:25
111F→: 不過就我看來 這個判決在要件上的審查雖然是沒有錯 但是07/25 11:29
112F→: 就主觀上的判斷是有些僵化 不過整體上來說沒有枉法亂判07/25 11:29
113F→: 無罪是因為不符乘機性交的要件 跟法官是不是白目沒有太大07/25 11:33
114F→: 的關係07/25 11:33
115F→: 新聞並沒有把法官為什麼認為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標準寫07/25 12:02
116F→: 出來 也沒有告訴讀者法官用什麼證據做判斷07/25 12:02
117F→: 更沒有就客觀事實的部分做說明 這難到不算片段?07/25 12:02
118F→: 結果在新聞裡寫一堆跟本案無關的人發表的言論跟震怒 對07/25 12:04
119F→: 於判斷這些法官是不是恐龍 一點幫助都沒有07/25 12:04
129F→: 新聞是符合判決 但判決上的東西寫太少 太片段 把那些無07/25 12:51
130F→: 關的人的話拿掉 就能放更多判決上的東西07/25 12:51
133F→: 說實在 新聞下法官是白目就已經是錯誤 而且在帶風向 本07/25 14:52
134F→: 案法官不但不白目 反而對乘機性交法條的要件非常的熟悉07/25 14:52
135F→: 本題的客觀狀態就是不符合不能或不知抗拒 無罪的判決並07/25 14:52
136F→: 沒錯 在強制性交的部分才可能有談討的空間07/25 14:52
137F→: 普羅大眾為什麼為什會認為法官是恐龍 因為對法條的要件07/25 15:01
138F→: 及要件的解釋不熟悉 媒體不但沒有讓人民真正去瞭解事實07/25 15:01
139F→: 跟法律間的關係 反而是加油添醋的在用聳動錯誤的方法讓07/25 15:01
140F→: 本來對法律不熟悉的大眾更加的霧裡看花07/25 15:01
145F→: 一再的惡性巡環跟重大事件的洗禮下 人民已經沒辦法用純07/25 15:04
146F→: 粹客觀的心思去做判斷 人民怎麼有辦法再信任司法07/25 15:04
148F→: 司法雖然有需要改革的地方 但並不是所有東西都是錯誤的07/25 15:06
149F→: 言盡於此07/25 15:07
151F→: http://i.imgur.com/gX5d17B.jpg07/25 19:21
152F→: http://i.imgur.com/v9bZyQZ.jpg07/25 19:22
153F→: 這是性平委員會的文件07/25 19:27
154F→: 你在看看你括起來的部分的下面07/25 19:28
176F→: 103台上720判決中有說 領有智能障礙手冊的人 不能直接認07/26 09:30
177F→: 為他符合乘機性交的不能或不知抗拒 還必須就他是否認識07/26 09:30
178F→: 性方面的知識以及認識到加害人對他做出的行為來做出判斷07/26 09:30
179F→: 況且本案的98年訴字581號判決中也寫了 雖然他的精神鑑定07/26 09:30
180F→: 是中度智能障礙 但報告中也指出他的社交能力是屬於可訓練07/26 09:30
181F→: 的 況且他在性方面的測驗都有很優益的表現 在輔以現場的07/26 09:30
182F→: 一些證據 不能認為他符合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不能或不知抗07/26 09:31
183F→: 拒是乘機性交的構成要件 既然他不符合不能或不知抗拒 則07/26 09:31
184F→: 乘機性交不成立07/26 09:31
185F→: 至於有沒有強制性交罪 那又是另一案 跟本案無關07/26 09:31
186F→: 強制性交是以強暴 脅迫 恐嚇等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而為性07/26 09:37
187F→: 交07/26 09:37
198F→: 高院會改判是因為認為光就性方面的測驗和學校老師的說明07/26 10:17
199F→: 不能全然認為他瞭解性放面的事 認為能證明他瞭解性方面07/26 10:17
200F→: 事情的證據太少07/26 10:17
201F→: 判定基準是一樣的 只是能證明的東西太少07/26 10:17
203F→: 地院的判決有速斷跟缺乏深入考量疑慮 所以改判07/26 10:19
206F→: 其實切入的點是一樣的 只是高院法官認為光憑測驗跟說明沒07/26 10:25
207F→: 辦法證明 而舉證的部份要由辯方去舉證07/26 10:25
234F→: 精神鑑定報告有沒有採跟本就不是本案的判斷基準 本案的判07/26 15:09
235F→: 案基準是被害人對於性放面的知識有無認識及對於加害人的07/26 15:09
236F→: 行為有沒有認識 更何況判決書中也寫了‘該財團院99年6月807/26 15:09
237F→: 日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可佐]’ 法官並沒有去07/26 15:09
238F→: 推翻醫院的鑑定報告07/26 15:09
239F→: 反而採了當做證據07/26 15:11
255F→: 被脅迫是強制性交罪的要件 本案是在討論乘機性交 而乘機07/26 20:14
256F→: 性交的不知或不可抗拒的這個要件 判案基準在於被害人是否07/26 20:14
257F→: 瞭解性方面的知識跟對加害人行為的認識 跟他是不是容易被07/26 20:14
258F→: 脅迫利誘無關07/26 20:14
259F→: 同樣的話 已經說第三次了07/26 20:15
267F→: 判決裡面不是寫了 他在性放面的測驗成積都很優益 學校老07/26 22:37
268F→: 師也說他對性的知識是瞭解的07/26 22:37
269F→: 足見他對性不是不瞭解 不符合不知或不能抗拒07/26 22:38
270F→: 再來法院並沒有推翻醫院鑑定 醫院鑑定也是證據 只是鑑定07/26 22:41
271F→: 不是本案唯一的判斷基準 判斷基準是被害人對於性的理解程07/26 22:41
272F→: 度以及對加害人行為的認識程度07/26 22:41
273F→: 判決都寫的很清楚07/26 22:42
274F→: 我昨天提供的性平委員會的文件 也是以對性知識的瞭解與否07/26 22:56
275F→: 及對加害人行為認識與否來做為判斷基準 就是醫生所稱的07/26 22:56
276F→: ‘生活能力’07/26 22:56
277F→: 況且醫院的鑑定報告也寫了 中度智能障礙的社交能力是‘可07/26 22:57
278F→: 訓練的’07/26 22:57
279F→: 這些東西都已經寫了很多次07/26 22:59
280F→: 如果還是不能接受 那在討論下去也沒什麼意義了07/26 23:00
328F→: 哈 實在不知道怎麼講 不知道到底是誰是自以為是的傲慢 判07/27 09:48
329F→: 決不會找不會看 判案基準不會找也不知道是什麼 主要爭點07/27 09:48
330F→: 在哪不知道 強制性交跟乘機性交不會分 乘機性交的要件不07/27 09:48
331F→: 熟 不知與不能抵抗的內含跟解釋也不知道 精神鑑定在本案07/27 09:48
332F→: 的地位是什麼搞不清楚 資料找了也不想看 或許我們法學素07/27 09:48
333F→: 養跟專業知識能力不高 但最少我們願意去把判決看清楚跟稍07/27 09:48
334F→: 微研究一下 雖然也還不是很透澈07/27 09:48
335F→: 法律跟判案是有程序跟方法的 要件判斷跟爭執跟要件達成07/27 09:48
336F→: 後帶出的法律效果 證據的多寡 在加上法官的自由心證 一07/27 09:48
337F→: 切都是要按步就班的一個一個審查 不是光靠人民的情感就07/27 09:48
338F→: 能輕易下結論07/27 09:48
339F→: 本來就是場鬧劇 什麼都不知道怎麼討論 新聞哪裡沒有客觀07/27 09:55
340F→: 報導? 法官並不白目 都是照法律要件跟最高法院的判決基07/27 09:55
341F→: 準判案而得出的結果 高院也是相同的判案基準在審查 結果07/27 09:55
342F→: 新聞標題就是白目法官這種評判 哪裡客觀?07/27 09:55
343F→: 第三方平台要找誰 誰會比較有公信力 這都是不可能的做法07/27 09:59
344F→: 跟言不及義07/27 09:59
345F→: 算了 學法律並沒有對不起你 也沒有必要在浪費時間 到此07/27 09:59
346F→: 打住吧07/27 09:59
348F→: 你講的易受利誘跟脅迫 那是強制性交的的件07/27 10:12
350F→: http://i.imgur.com/FiZ3N3J.jpg07/27 10:14
353F→: 你的意思不就是因為他對性行為不瞭解 易受利誘跟脅迫 所07/27 10:17
354F→: 以法官應該判有罪嗎?07/27 10:17
356F→: 我可沒有不採信 法官也採信 還當佐證07/27 10:18
358F→: 為什麼要推翻 他不過就一個佐證 又不是判案基準07/27 10:19
361F→: 從來也沒有選擇性回答 我的答案一直都是採信 只是非判案07/27 10:20
362F→: 基準07/27 10:20
363F→: http://i.imgur.com/OpZDWuL.jpg07/27 10:21
365F→: 我的答按從頭到尾都是有採信但非本案判決基準07/27 10:22
366F→: 答案加但書可不是選擇性回答07/27 10:23
367F→: 況且法官也採啊 沒人推翻 為什麼你一直說推翻呢?07/27 10:24
368F→: 難到你不知道‘可佐’是什麼意思?07/27 10:25
372F→: 都已經寫過的東西是要補充什麼?07/27 10:27
373F→: 判案基準 被害人對於性方面的知識的瞭解與否及對加害人07/27 10:29
374F→: 行為的認識與否07/27 10:29
377F→: http://i.imgur.com/LdT9MoW.jpg07/27 10:31
378F→: 判決也這麼寫 在加上103台上72007/27 10:32
381F→: 他對性方面的測試成積優益學校老師也有證明他瞭解 可得07/27 10:33
382F→: 知他瞭解性方面的事及加害人的行為07/27 10:33
383F→: 好 那我截判決07/27 10:34
387F→: http://i.imgur.com/mHuUMxt.jpg07/27 10:36
388F→: 我又選擇性回答? 哪裡選擇性 請說明07/27 10:37
389F→: 你要的答案我都一一回答 精神鑑定法院採信了 問我判案07/27 10:38
390F→: 基準 也截圖給你了07/27 10:38
391F→: 如果連判決都看不懂 那就沒什麼好討論的 永遠就是說我選07/27 10:39
392F→: 擇性回答07/27 10:39
393F→: 我說過的話 上面都有 也都是遵照你要的問題給你答案 如果07/27 10:42
394F→: 連判決上寫的判案基準跟佐證的鑑定報告你都要我選擇性回07/27 10:42
395F→: 答 那也是無奈了07/27 10:42
396F→: 每次都是 ‘有沒有要補充’ ‘你選擇性回答’ ‘那是你07/27 10:48
397F→: 的說法’ ‘你都各說各話’ ‘你只要回答Yes or NO 結果07/27 10:48
398F→: 從頭到尾答案都是Yes’ 結果判決上都有寫卻看不懂 那就真07/27 10:48
399F→: 的是無話可說07/27 10:48
401F→: 剩下的就留給別人去看吧 言盡於此07/27 10:52
402F→: 早就都說過了 剛剛也截圖給你了07/27 10:53
403F→: 自己慢慢看吧07/27 10:53
406F→: 已經說四 五次了 是還要確定什麼07/27 10:54
409F→: 又是一樣的話 還是在挑毛病 沒有任何論述可言 罷了07/27 10:56
1F推: 推07/24 02:51
45F→: 有出國就叫離開舒適圈? 沒出過國的人講話就很幼稚? 沒07/24 02:33
46F→: 想到出個國這麼偉大07/24 02:33
48F→: 原來出國就可以變得了解人生的意義 出國就可以變的學識淵07/24 02:37
49F→: 博 出國就可以從嘴裡吐出象牙 真棒!!!07/24 02:37
53F→: 有些甚至是花父母的錢出國見世面 這樣真的有離開舒適圈?07/24 02:47
54F→: 應該是因為kd離開雷霆的舒適圈 雷霆在奧客拉瑪07/24 02:48
11F→: 你這樣只是在浪費唇舌03/29 10:39
1033F→: 好亂喔 對判決憤怒 又不把憤怒的點寫出來03/27 18:58
29F推: 基本工資就只是一個保障 能力好就向上加 不好就不加 沒01/30 15:48
30F→: 什麼公不公平01/30 15:48
65F推: 法律系統的不公正應該是要進行司法改革 跟廢不廢死沒有01/19 16:38
66F→: 最直接的關連01/19 16:38
90F推: 江國慶案並不是因為司法的不公正 而是因為軍事審判的黑暗01/19 16:47
91F→: 所造成的01/19 16:47
134F推: 人家跟本不是問他這個問題 自己硬要表態01/18 15:16
13F推: 倫常是其實一種社會化,或許你自己主觀上覺得沒什麼,但是07/03 17:06
14F→: 你有想過你的家人因為你的近親婚所承受壓力嗎?07/03 17:06
15F→: 人不是離群所居的,有的時候一定會受到社會的影響07/03 17:07
16F推: 近親婚是比同性婚有更嚴重的倫常關係07/03 17:09
17F→: 短期要挑戰近親婚,是不太可能的07/03 17:12
20F推: 民法禁婚親的立法理由就是優生學跟倫理07/03 17:25
21F推: 倫理現階段就是反對的理由07/03 17:26
22F→: 如果你愛上你的爸爸跟他結婚,你能處之泰然的面對別人?07/03 17:28
31F推: 不能說倫理不能定義倫理就不存在吧07/03 17:53
35F→: 倫理是社會長期創造出來的東西07/03 17:54
37F→: 你這導果為因了吧 肥胖是什麼基因缺陷07/03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