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b67246
作者 kb67246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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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 樓上,選錯國籍應該在信賴表現就被打槍了02/12 20:27
32F推: 甲是因為知道是情敵而消極的不作為,應有殺人的認知意欲02/05 22:24
33F→: ,如果論遺棄,會變成甲沒有預見死亡結果,而變成較輕的02/05 22:24
34F→: 故意遺棄加過失,明顯不合理02/05 22:24
7F→: 還是要投票喇,反正投韓總,未來直接入黨職還比較有希望01/09 13:36
8F→: ~01/09 13:36
12F→: 背分則的罰金… 就算選擇真的考那麼細 那CP值也超低…12/26 12:44
2F推: A是職業執行09/07 10:28
3F→: B,C,D是職業選擇09/07 10:28
4F→: 關於從事職業之(A)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09/07 10:28
5F→: 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09/07 10:28
6F→: 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B)"主觀條件",例如知識09/07 10:28
7F→: 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09/07 10:28
8F→: 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09/07 10:28
9F→: 在09/07 10:28
10F→: 幫你標好,所以限制人民選擇職業必須要符合“重要之公共09/07 10:28
11F→: 利益”,如果只是執行事項則是“公共利益”。另外,只有D09/07 10:28
12F→: 才是客觀條件09/07 10:28
14F噓: 理由書都節錄給你了,你多看幾次吧…,這題雖然看似考得09/07 12:26
15F→: 很細,不過他都把公共利益跟重大公共利益引號起來了…09/07 12:26
24F→: 如果是用個化理論,是可以採打擊錯誤,甲利用智力障礙的06/10 19:57
25F→: 乙去殺A,卻因為乙誤B為A,如同甲拿了一把不靈光的手槍錯06/10 19:57
26F→: 誤打擊到非預期中的第三人。06/10 19:58
25F→: 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如果這一題結果是乙的另行起意數行06/10 19:00
26F→: 為侵害同一個身體法益,要怎麼競合? 普通傷害跟重傷害06/10 19:00
27F→: ,是邏輯上必然包含的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嗎?06/10 19:00
9F推: 如果A是被害人,那麼B對C依客體錯誤成立性交未遂 對A成立05/31 16:55
10F→: 強制性交,又A本身為教唆犯僅就從屬B對C的性交未遂,然A05/31 16:55
11F→: 本身為被害人更不可能依打擊錯誤對於在客觀有遇見可能下05/31 16:55
12F→: (雙胞胎)對自己成立單一正犯(性交不罰也過失),又B對05/31 16:55
13F→: A的行為屬於正犯的逾越,A本無須負責,只對C成立性交未遂05/31 16:55
14F→: 的教唆犯。 個人淺見 如果考試出這種奇怪的題目 肯定寫05/31 16:55
15F→: 到開花…05/31 16:55
9F→: 特別的還有發票如果改成中獎號碼,即便只改一個數字,因05/26 12:19
10F→: 為從一個會計憑證變成一個有價值的交換憑證。05/26 12:19
11F→: 也屬無中生有05/26 12:20
12F推: 竊盜跟強姦是數行為 侵犯 數法益 財產跟身體01/23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