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imwei
作者 jimwei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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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你是否搞不清楚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不同?08/21 10:39
1F推: 要不要考慮去大學法律系所版發文?事務所難說,但法律系多05/21 15:03
2F→: 半有買資料庫吧?05/21 15:03
8F→: 和解之後本來就要撤告,不然誰跟你和解?123.194.56.52 07/14 22:29
2F推: 請問你是打算什麼都不作,全力衝刺你所設下的目標嗎?01/20 03:28
3F推: 如果是,那你要如何說明這段時間履歷的空白?如果否,你01/20 03:31
4F→: 要找什麼事情當正職?如果真的死心塌地想當商務律師,就01/20 03:31
5F→: 如一樓所言,弄個LLM才是根本之道01/20 03:31
1F推: 可以參考看看台中高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的見解05/08 15:40
2F推: 抱歉,剛剛沒看清楚,假扣押的話或許關鍵在於本訴是否已提出05/08 15:54
4F推: 確認之訴如可作為假扣押之本訴,時效應當有繼續中斷05/08 16:01
5F→: 但一般來說,似乎會提代位給付之訴來作為假扣押的本案訴訟?05/08 16:02
6F→: 你們的本訴是對債務人的給付之訴?所以效力未達第三人身上?05/08 16:03
7F→: 因為假扣押是針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理論上本訴會提代位05/08 16:05
8F→: 之訴05/08 16:05
18F→: 告訴原則上是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刑訴232)如果要說是健保局01/11 17:11
19F→: 被詐欺,那原原PO可能也不是適格的告訴人。01/11 17:12
20F→: 本篇建議原原PO提民事並沒有問題,提告刑事問題反而很多01/11 17:14
30F→: 你注意看他的開庭通知單,是告訴人……01/11 17:51
31F→: 另外告發無不可,但對本人的意義趨近為0,所以才說本篇建01/11 17:53
32F→: 議走民事是正確的,硬要走刑事後續問題跟程序還很多01/11 17:53
42F→: 這……觀念不同很難去解釋,告發人在偵查或訴訟中,最多就01/11 18:33
43F→: 是證人,如果公司請的律師硬一點,根本無需跟你和解,你01/11 18:33
44F→: 有看過刑事案跟證人和解的嗎?所以檢察官用告訴人傳其實是01/11 18:34
45F→: 給原po方便,讓他可以去逼公司面對01/11 18:34
46F→: 但問題是以原po所述的犯罪事實,他很難成為告訴人,所以如01/11 18:35
47F→: 果遇到狠一點的對造律師,根本不會跟你和解,在這件事上01/11 18:36
48F→: 公司的律師其實扮演了一個好的角色(他勸自己當事人和解)01/11 18:36
49F→: 而原po遇到的事情,其實在一開始拿到勞工局公文時,走民01/11 18:37
50F→: 事,打一個假扣押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應該就能解決了01/11 18:37
4F噓: 你知道台灣律師法禁止律師主動招攬業務嗎?01/04 21:44
1F→: 所以劉不有說大概7成左右?跟你講的一樣啊,何必刪掉那句12/19 23:10
26F→: 真正的綠建築,那很講電波,不在討論範圍內09/25 11:49
30F→: 容積用不完表示土地價值不高,房屋單價低,沒有玩認證式09/25 11:53
31F→: 綠建築的必要09/25 11:53
10F→: 綠建築有容積獎勵早就行之有年,你講的像你們現在才要開始?09/25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