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amesg520
作者 jamesg520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9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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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F推: 顧自己吧09/26 10:35
6F→: 感覺刑法破6就是神人了……給分真的好嚴09/23 13:06
10F→: 同意樓上!!不過他是練筆啦09/23 16:57
11F→: 就算上了應該也拼之後的09/23 16:57
18F推: 恭喜!!!!09/22 22:07
6F→: 今年應招 事務官喔哈哈 沒注意08/16 10:41
9F推: 大家都報司法事務?!08/16 12:53
10F→: 我報檢查事務唉 18 , 8608/16 12:53
15F→: 喔08/16 14:07
35F→: 頂多扣分吧 這樣講也太嚴重了吧 沒差這麼多08/16 09:30
3F→: 哈哈哈哈 已看到 我想太多了…………gg08/14 17:57
67F推: 傻眼哈哈哈哈哈 認真考試啦08/13 16:19
31F推: 原來大家在這裡哈哈,原po下不受理判決是對的,我沒討07/18 01:21
32F→: 論到,然後誠如原po說的,不可分有些根本對不起來或有07/18 01:21
33F→: 矛盾,更難的不可分的判決更亂,搞不清楚啦07/18 01:21
34F→: 要不要下判決跟客觀起訴不可分有關,跟告訴不可分無關07/18 01:22
35F→: 原原po對有罪有罪的懷疑就是學說的批評07/18 01:26
36F→: 回t大,題目是向甲乙丙提公訴07/18 01:41
37F→: a案(甲打丁戊)b案(乙打丁戊)c案(丙打丁戊),三案07/18 01:41
38F→: 的客觀不可分有及於戊啊(這裡把有罪有罪忘掉) 換句07/18 01:41
39F→: 話說 用實務67 10th的看法,根本自相矛盾 用有罪有罪07/18 01:41
40F→: 看因為無罪無不可分是訴外裁判,用一事不二罰逆推回來07/18 01:41
41F→: 不是訴外裁判07/18 01:41
48F→: 刑訴有時候實務見解是不合理的(學說批翻了),但考試07/18 11:39
49F→: 又非常以實務為準,我覺得妳考試要看,像這種題目很明07/18 11:39
50F→: 顯考67 10th. 你就忘掉37特覆 不然根本寫不到考點07/18 11:39
51F→: 不要死抓某個見解不放 我的經驗啦 你也可以再問問別07/18 11:39
52F→: 人07/18 11:39
1F推: 你理解基本都對,因為不同不可分有不同目的,告訴不可07/18 00:06
2F→: 分是基於訴訟經濟,訴訟要件的補充,既判力不可分是基07/18 00:06
3F→: 於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本質上不太一樣07/18 00:06
4F→: 不過我不覺得妳那邊要提偵查不可分,那是在否定不起訴07/18 00:08
5F→: 或緩起訴不可分的07/18 00:08
6F→: 但學說覺得這並不合理,就是沒提告訴還被判到,為什麼07/18 00:16
7F→: 呢,他們順有罪有罪始有起訴不可分,根據控訴原則,起07/18 00:16
8F→: 訴範圍才是審判範圍,那如果已經一部無罪怎麼會有不可07/18 00:17
9F→: 分,你的懷疑是正常的07/18 00:17
10F→: 然後不可分算刑訴很難的地方,搞不懂是正常的07/18 00:25
11F→: 最後 告訴不可分 起訴不可分 既判力不可分是不一樣的07/18 00:32
12F推: 抱歉我補充一下,而且不可分又分又分主觀不可分跟客觀07/18 00:51
13F→: 不可分07/18 00:51
14F→: 我也常忘……這次也挫敗嘻嘻07/18 00:51
15F→: 如果有錯還請大家指教了 感謝07/18 01:06
17F→: 如果你認為是單一犯罪事實,根據起訴不可分就會07/18 11:32
16F推: 這題改編自95年律師刑訴考題,我問我同學高考都沒考這07/15 14:22
17F→: 麼難說07/15 14:22
18F→: 185-3 跟284實務學說看法不同,看你怎麼想07/15 14:24
19F→: 一行為 數行為都可以 看妳怎麼想07/15 14:25
20F→: 樓上大大我有疑問,如果酒駕部份緩起訴,過失致重傷不07/15 14:27
21F→: 起訴,用該判例再提酒駕致重傷不會很奇怪嗎,那不起訴07/15 14:27
22F→: 部份被一併提了捏07/15 14:27
23F→: 畢竟該判例沒有不起訴的部份07/15 14:29
25F推: 不錯!!不過他等於是提全部犯罪事實(185-3第二項),07/15 14:50
26F→: 把原本的一部不起訴(過失致重傷)當空氣?!!!07/15 14:50
27F→: 一部提,效力及於全部是指我就單一犯罪事實之部份起訴07/15 14:53
28F→: ,基於起訴不可分效力及於不起訴部份07/15 14:53
29F→: 現在這裡是我全部提捏,還是這是差不多的意思?!!!07/15 14:53
32F推: 第一段不知道在幹嘛07/15 15:09
33F→: 第二段跟前面大大講得差不多,不過我還是有一樣的問題07/15 15:09
35F→: 第三段有點奇怪,我印象中學者認為必須類推253-3撤銷後07/15 15:14
36F→: 才能起訴,他怎麼變 不用260也能起訴………07/15 15:14
44F→: 回L大 我看書上一部不起訴 再全部起訴 原來不起訴是07/15 15:34
45F→: 無效不起訴 你說的是一部不起訴 一部起訴且跟不起訴部07/15 15:34
46F→: 份有不可分導致原來不起訴是無效不起訴07/15 15:34
47F→: 還蠻酷的喔哈哈哈07/15 15:34
48F→: 原po 除了 185-3跟284的競合之外我覺得不太一定,其它07/15 15:34
49F→: 一樓講的都正確嘻嘻07/15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