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問一點刑訴不可分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米田共弟弟)時間8年前 (2016/07/17 13:34), 編輯推噓6(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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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假設案例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戊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太瞭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30.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733685.A.A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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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基本都對,因為不同不可分有不同目的,告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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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是基於訴訟經濟,訴訟要件的補充,既判力不可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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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本質上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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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不覺得妳那邊要提偵查不可分,那是在否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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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緩起訴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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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學說覺得這並不合理,就是沒提告訴還被判到,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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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他們順有罪有罪始有起訴不可分,根據控訴原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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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範圍才是審判範圍,那如果已經一部無罪怎麼會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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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你的懷疑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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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不可分算刑訴很難的地方,搞不懂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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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告訴不可分 起訴不可分 既判力不可分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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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補充一下,而且不可分又分又分主觀不可分跟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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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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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常忘……這次也挫敗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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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錯還請大家指教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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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 既判力會及於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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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是單一犯罪事實,根據起訴不可分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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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告訴權分別行使,故無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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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客觀不可分須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一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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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不可分與起訴(審判)不可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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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重被害人訴追;後者重案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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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不合理,然後好像看到一些書提到,學者有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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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的部分因為沒有審理可能性,所以值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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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YnZre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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