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yuefan

總覽項目: 發文 | 留言 | 暱稱
作者 yuefan 的總覽 (PTT發文,留言,暱稱)
發文數量: 34
收到的『推』: 507 (44.8%)
收到的『→』: 594 (52.5%)
收到的『噓』: 31 (2.7%)
留言數量: 855
送出的『推』: 163 (19.1%)
送出的『→』: 689 (80.6%)
送出的『噓』: 3 (0.4%)
使用過的暱稱: 1
yuefan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34 篇
[揪人] 台北車站附近臨打++已刪文
[ Badminton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yuefan - 發表於 2023/10/08 22:33(2年前)
[請益] 鞋款及腳底破皮問題
[ Badminton ]57 留言, 推噓總分: +20
作者: yuefan - 發表於 2022/12/07 11:33(3年前)
[請益] 司律考試資格詢問
[ Examination ]61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yuefan - 發表於 2022/05/16 22:00(3年前)
[請益] 民訴爭點整理之免證事項
[ Examination ]9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yuefan - 發表於 2022/01/19 17:22(3年前)
[請益] 書記官受訓相關事宜
[ Examination ]34 留言, 推噓總分: +16
作者: yuefan - 發表於 2022/01/05 21:32(4年前)
yuefan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855 則
[請益] 刑訴ꜳ19 III
[ Examination ]145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esienhour - 發表於 2025/01/25 08:49(11月前)
133Fyuefan: 再次感謝回覆。首先,從結果去理解當然只是我自己判斷的方01/27 13:30
145Fyuefan: ?不太知道實益在哪裡?01/27 13:31
135Fyuefan: 再來,您所謂的「是否有起訴實益」,不是也算是一種適用上01/27 13:30
136Fyuefan: 的結果嗎?但我對此有疑問的地方在於,其實只要有319條3項01/27 13:30
137Fyuefan: 本文規定,即可處理公自訴割裂的問題,也就是該項但書的規01/27 13:30
139Fyuefan: 但可以再進一步請教實益到底在哪裡嗎?您前面講的我有點不01/27 13:31
134Fyuefan: 式,每個人都可以有不一樣的切入方式。01/27 13:30
140Fyuefan: 太理解。因為我就是覺得有沒有該項但書,差別真的在同一案01/27 13:31
138Fyuefan: 定應該要有不同於上述的其他考量(例如您說的從重考量),01/27 13:30
141Fyuefan: 件適用什麼程序,以前述圖利罪跟公務員等登載不實罪的例子01/27 13:31
144Fyuefan: 分是重罪的案例,全部都不能自訴,不就只有程序上的差別嗎01/27 13:31
143Fyuefan: 但書規定就變成全部不能自訴,亦即,讓同一案件不得自訴部01/27 13:31
142Fyuefan: 為例,從原本適用該項本文規定全部可以自訴,但再適用該項01/27 13:31
19Fyuefan: 個人覺得一樓、三樓跟五樓都沒有回答到原po的問題。問題應01/26 20:31
20Fyuefan: 該是,為什麼要以「不得自訴部分之輕重」,而異其規範?也01/26 20:31
21Fyuefan: 就是說,用刑之輕重這個的標準去規定能不能自訴,背後的理01/26 20:31
22Fyuefan: 由在哪裡?01/26 20:31
23Fyuefan: 個人淺見認為,實質上沒有什麼有邏輯或是有力的理由。首先01/26 20:31
24Fyuefan: ,其實光就319三項本文的規定,就足以解決同一案件一部自01/26 20:31
25Fyuefan: 訴一部公訴程序割裂的問題(這情況是否允許全部自訴,當然01/26 20:31
26Fyuefan: 是立法選擇),勉強想得出一點點微薄的理由,或許只能求諸01/26 20:31
27Fyuefan: 於「公益」,也就是說,立法者可能潛在也覺得公訴其實比自01/26 20:31
28Fyuefan: 訴好,如果他部不能自訴部分(即非直接被害人部分)是重罪01/26 20:31
29Fyuefan: ,應該要走公訴程序比較好(但其實既然公訴比較好,那立法01/26 20:31
30Fyuefan: 選擇上319三項本文就不應該讓全部都可以自訴,全部走公訴01/26 20:31
31Fyuefan: 即可),也就是這時候有其公益需求。不過如同上面說的,如01/26 20:31
32Fyuefan: 果有公益需求,根本不該開放319三項本文,讓全部可以自訴01/26 20:31
33Fyuefan: 。或許這就是立法白痴的地方吧,一方面給你自訴,搞得好像01/26 20:31
34Fyuefan: 很在意被害人參與程序權(印象中,比較法上,開放自訴的也01/26 20:31
35Fyuefan: 是極少數),一方面又設下重罪例外去限制你,卻說不出實質01/26 20:31
36Fyuefan: 有力的理由,結果其實反而因為例外及例外的例外這些規定,01/26 20:31
37Fyuefan: 徒增實務上的困擾……01/26 20:31
38Fyuefan: 對了,我覺得可能可以看一下立法理由啦,我沒有看,但我覺01/26 20:31
39Fyuefan: 得立法理由應該都是幹話,講出來的理由可能也說服不了別人01/26 20:31
40Fyuefan: 。01/26 20:31
45Fyuefan: 感謝回覆!另外想說,我認為,從重處斷跟319條三項但書限01/26 22:02
46Fyuefan: 制完全沒關係。理由在於,此但書是限制自訴人對於單一案件01/26 22:02
47Fyuefan: 中,一部其非直接被害人而例外可以全部自訴之權利(也就是01/26 22:02
48Fyuefan: 319條三項本文之權利)。在適用現行法下,可能造成自訴人01/26 22:02
49Fyuefan: 某些案例(如不能自訴部分是重罪)全部不能自訴,反過來說01/26 22:02
50Fyuefan: ,如果沒有這個但書限制,就是自訴人就這種單一案件,全部01/26 22:02
51Fyuefan: 的案例(不管不能自訴的部分是輕罪還是重罪)都可以自訴。01/26 22:02
52Fyuefan: 但不論上述哪個情況,差別僅在於,前者全部為公訴程序,後01/26 22:02
53Fyuefan: 者全部為自訴程序,法院最後都會從重處斷。也就是說,從重01/26 22:02
54Fyuefan: 處斷這個理由,本質上沒有回應到,為什麼要從原則全部可以01/26 22:02
55Fyuefan: 自訴,變成例外全部不能自訴(因為到最後都是從重處斷呀)01/26 22:02
56Fyuefan: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認為,似乎只能假設立法者認為公訴較自01/26 22:02
57Fyuefan: 訴好,然後重罪公益需求較高,寧願限制自訴範圍,也不應該01/26 22:02
58Fyuefan: 使得該重罪原本不能自訴變得可以自訴。以上一點淺見供參。01/26 22:02
59Fyuefan: 補充一下,除非你覺得自訴的實益即在,法院最後論斷的時候01/26 22:02
60Fyuefan: ,是論以自訴人為直接被害之部分的罪(但這想法恐怕完全不01/26 22:02
61Fyuefan: 是自訴的好處?)不然從重處斷應該沒有為319條三項但書提01/26 22:02
62Fyuefan: 供任何正當性。01/26 22:02
77Fyuefan: 我覺得可能我表達不好,您可能有點誤會我的意思。我的「全01/27 00:01
78Fyuefan: 部可以自訴」及「全部不能自訴」是適用319條三項本文及但01/27 00:01
79Fyuefan: 書之後的結果,而非個案上本來就全部可以或是全部不可以自01/27 00:01
80Fyuefan: 訴。01/27 00:01
81Fyuefan: 您提到的林老師書上例子我知道。以這個例子為例,現行法下01/27 00:01
82Fyuefan: ,適用的結果就是,不管圖利罪(下稱1)或是公務員登載不01/27 00:01
83Fyuefan: 實罪(下稱2),皆因319條三項但書規定「全部(即1+2)」01/27 00:01
84Fyuefan: 不得自訴,而僅能公訴。然而,但如果沒有該條項但書的規定01/27 00:01
85Fyuefan: ,而回歸本文,則會變成「全部(即1+2)」皆可自訴。也就01/27 00:01
86Fyuefan: 是我前面說的,兩者區分僅在程序上,前者為公訴,後者為自01/27 00:01
87Fyuefan: 訴,法院論罪科刑時皆會從重(即1)處斷。不知道您的理解01/27 00:01
88Fyuefan: 跟我的理解有沒有一樣?01/27 00:01
89Fyuefan: 另外,公訴較自訴好這點,當然沒有理論基礎,畢竟只是我猜01/27 00:01
90Fyuefan: 想立法者的原意。至於是否為基本觀念這個問題,我倒是覺得01/27 00:01
91Fyuefan: ,如果真的是因為從重這個原因,這也應該不是基本觀念,因01/27 00:01
92Fyuefan: 為一者乃自訴不可分及其例外理由,一者乃科刑上之立法選擇01/27 00:01
93Fyuefan: ,各涉及程序及實體兩個不同領域,至少我不覺得這個是基礎01/27 00:01
94Fyuefan: 到每個人都應該知道,而非應該寫在教科書上的理由啦!不過01/27 00:01
95Fyuefan: 這點就見仁見智了。01/27 00:01
106Fyuefan: 其實,您說的程序問題就是我剛剛舉出為什麼不是從重考量的01/27 01:03
107Fyuefan: 原因,因為不管今天是什麼案例,有沒有319條三項但書規定01/27 01:03
108Fyuefan: ,僅有程序差別而已,不管怎樣,如果是想像競合的案例,到01/27 01:03
109Fyuefan: 後來都是從重處斷,所以我不認為這兩者有什麼關係。01/27 01:03
110Fyuefan: 當然,如果您的意思是,這兩者剛好都與「重罪」與否有關,01/27 01:03
111Fyuefan: 我當然同意,只是我不覺得有邏輯上的關係罷了。01/27 01:03
112Fyuefan: 至於您提出如果反過來規定的例子,如果是我的觀點的話(3101/27 01:03
113Fyuefan: 9條三項但書限制重罪的規定根本沒有邏輯),我覺得不管是01/27 01:03
114Fyuefan: 限制重罪或是輕罪,都沒有實益,反而徒增適用上的困擾(例01/27 01:03
115Fyuefan: 如重罪如何認定之類的),所以沒有像不像話的問題,因為只01/27 01:03
116Fyuefan: 要有319條三項本文去控制程序即可。01/27 01:03
117Fyuefan: 最後嘮叨一下法條表達方式,在法條中如果有本文及但書關係01/27 01:03
118Fyuefan: 的話,通常會用本文跟但書來區別,而非前段跟後段(可比較01/27 01:03
119Fyuefan: 民法767一項或是184一項的表達方式)。當然,您表達的我是01/27 01:03
120Fyuefan: 看得懂啦。不好意思嘮叨一下。01/27 01:03
[新聞] 軍公教仍被排除! 明年五一勞動節全國
[ Examination ]48 留言, 推噓總分: +15
作者: godofsex - 發表於 2024/07/11 09:45(1年前)
4Fyuefan: 公務人員是休假,不是特休。07/11 10:57
[請益] 民法281,312:"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 Examination ]2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MrTaxes - 發表於 2023/01/11 10:38(2年前)
1Fyuefan: 因為有可能一部清償。話說您有看教科書或參考書嗎?應該都01/11 11:51
2Fyuefan: 有舉例吧?01/11 11:51
[請益] 鞋款及腳底破皮問題
[ Badminton ]57 留言, 推噓總分: +20
作者: yuefan - 發表於 2022/12/07 11:33(3年前)
11Fyuefan: 想問th 大,您是大拇指還是大拇指下方區塊破皮?我12/07 13:40
12Fyuefan: 自己的話是後者,而且超痛…..12/07 13:40
25Fyuefan: 感謝th大回覆,那我覺得您的情況應該跟我不一樣,我12/07 15:31
26Fyuefan: 覺得您的感覺是水氣問題,我的應該是摩擦問題,而且12/07 15:31
27Fyuefan: 我的位子是在大拇指正下方。12/07 15:31
28Fyuefan: 感謝rio 大,我的情況好像真的跟那個貼文類似,因為12/07 15:31
29Fyuefan: 我確實也有拇指瘀青的問題,不過那個貼文好像沒有破12/07 15:31
30Fyuefan: 皮問題?我的話破皮其實很困擾,一塊皮直接掉下來…12/07 15:31
31Fyuefan: 好痛…12/07 15:31
51Fyuefan: 謝謝大家的意見,目前覺得應該是我鞋子跟襪子的問題12/08 11:31
52Fyuefan: 。鞋子的話除了鞋墊不止滑,我綁鞋帶的方式好像也有12/08 11:31
53Fyuefan: 點問題;襪子的話我可以買羽球專用的襪子。12/08 11:31
54Fyuefan: 昨天直接買aerus z(貴貴的好痛,但腳破皮更痛)跟12/08 11:31
55Fyuefan: 兩雙羽球襪!12/08 11:31
Fw: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 Examination ]112 留言, 推噓總分: +11
作者: MrTaxes - 發表於 2022/11/09 12:40(3年前)
1Fyuefan: 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11/09 13:23
2Fyuefan: 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11/09 13:23
3Fyuefan: 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11/09 13:23
4Fyuefan: 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11/09 13:23
5Fyuefan: ,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11/09 13:23
6Fyuefan: 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11/09 13:23
7Fyuefan: 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11/09 13:23
8Fyuefan: 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11/09 13:23
9Fyuefan: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11/09 13:23
yuefan 在 PTT 的暱稱紀錄, 共 1 個
暱稱:TaiwanKolento
文章數量: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