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imymeyou
作者 imymeyou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9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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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推: 六七年前大家看比特幣也是這樣….223.137.106.9 04/01 18:34
4F推: 推!03/30 17:21
187F推: 支持,不為五斗米折腰42.72.121.213 03/13 11:28
13F推: 認真推!值得看01/02 21:59
12F推: (一)看了陳老師的論述後,乙不論對丙或丁的契約行為都11/30 08:08
13F→: 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先敘明。11/30 08:08
14F→: (二)但物權行為部分,因為乙嗣後取得所有權,會使無權11/30 08:08
15F→: 處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對丙丁兩個物權行為都有效,11/30 08:08
16F→: 原則上丙會先取得所有權。11/30 08:08
17F→: (三)但因為乙又把車子賣給丁,這裡對丙而言,又構成一11/30 08:08
18F→: 次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權。11/30 08:08
19F→: 會用到118條3項的點在於,討論乙嗣後取得所有權的時候,11/30 08:08
20F→: 會使其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對丙、乙對丁兩個物權11/30 08:08
21F→: 行為誰優先呢?就用118條3項判斷,所以在還沒有(三)的11/30 08:08
22F→: 前提下,要依該條規定判斷丙跟丁誰優先取得所有權。11/30 08:08
23F→: 但你認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斷丁取得所有權而認為沒有11811/30 08:13
24F→: 條3項的判斷必要性,論述上會有一點跳躍,直接略過(二11/30 08:13
25F→: )的層次。 但其實在物權行為效力上,討論(二)會是更11/30 08:13
26F→: 加詳盡的作法,因為乙再次出售給丁時,其實是丁對丙得主11/30 08:13
27F→: 張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對乙主張善意取得就好11/30 08:13
28F→: 了啊,幹嘛論述丁。 這裡應該是你思考上的盲點。11/30 08:13
10F推: 阿嬤捨不得你被罵啦,溫馨11/19 22:28
33F推: 有推有上!11/17 12:16
5F推: 每個老師教法不同,適合不同程度學生,有的老師偏重體系11/01 00:16
6F→: 介紹,適合初入門。有的老師偏重爭點深入介紹,適合有一11/01 00:16
7F→: 定程度瞭解跟掌握的學生,看你自己的處境,再去搭配老師11/01 00:16
8F→: 的教法比較實在,問別人也不一定跟自己需求合。11/01 00:16
3F推: 竟然出新聞了10/27 23:47
2F推: 要發問題目可以把答案的ABCD選項標一下然後不要有亂碼嗎10/27 08:03
3F→: ? 謝謝10/27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