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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des13 在 PTT [ Pat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3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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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推: P大和V大的建議,很實在。別以為N1和TOEIC能夠爭取到高薪11/11 10:05
1F推: 要在歐洲有連絡地址。09/24 21:38
4F推: 同等效力。09/18 09:52
3F推: 愈有名的商標,愈容易被認為混淆。在審查階段通常審的愈08/17 09:54
4F→: 嚴格,法院審查通常比智慧局審查寬鬆。08/17 09:55
8F推: 也可以仿照新型訴訟前再多個實質審查程序。08/13 08:52
9F→: 周律師的重點應該是指資源分配及權衡取捨,此建議滿好的。08/13 08:54
11F推: 全部新型的話,對於審查員之實質審查能力;及專利工程師08/13 08:57
12F→: 判所可專利性的能力,會有重大的影響。後續對於寫說明書的08/13 08:58
13F→: 的能力,也會有影響。08/13 08:58
1F推: 把詳細狀況告訴老板由他決定,其他的聽天由命03/31 07:29
6F推: 將它解釋成,相對於A案,B案的範圍太廣。03/03 14:31
7F→: 這樣子應該就不會有禁反言的問題了。03/03 14:31
3F推: 申請美國案時,同時主張a及b案的國際優先權。02/25 13:05
4F→: a的發明,以a的申請日為準。而(b-a)的發明,以b的申請日02/25 13:06
5F→: 如果只主張b時,a的發明就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02/25 13:06
11F→: 請問“作業要點”產生之對外生效時,是否也是“法規命令”02/05 11:10
15F→: 請問m大及e大,直接拘束和間接拘束間的區別為何?02/05 15:10
16F→: 或者說,什麼情況下,行政機關假借“行政規則“之名,行02/05 15:11
17F→: 法規命令之實?如此,可以避免立法院的審查。02/05 15:12
26F→: m大,其實我已在讀陳敏的了,目前依你的意見想了解明確性02/05 23:57
27F→: 不曉得是在哪一個章節可以看得到?02/05 23:57
30F→: http://ppt.cc/Jp8Y,論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合法性之探討02/24 17:04
31F→: 此篇文章中,有討論此議體。02/24 17:05
9F→: 謝謝各位提供意見,感恩。01/30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