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所以說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 若A案是發明(新型),B案是新型(發明)
: 在申請人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發明或新型,
: 只會給先申請的A案專利權嗎?
這個問題有趣 所以討論一下
A案為先案 但B案在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新型不實審 所以無論 A 或 B為新型 應皆可拿到專利權 只要符合新型要件
A為發明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新型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發明 B為新型 兩者應都會拿到專利權 因為B不實審
皆為新型亦皆都會拿到專利權
: 如果申請人相同的話,其實可以考慮修正請求項,讓a與b的請求項,保護範圍不同。
: 只是新型領證後,不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更正,將相同的請求項刪除?
: 或將範圍較小的請求項留給新型,但範圍較大的請求項留給發明?
: 個人認為應該可以,但不確定,再請各位先進指教。
這個問題也很有趣
首先 新型領證後 更正時機為何?
看一下tipo的說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6&ctNode=6683&mp=1
第三節 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
一、補充修正、更正之時機
(一) 審定公告中專利申請案經審定公告後,發生暫准專利之效力。若於公告
期間內,他人或專利專責機關發現有不予專利之理由,而對之提起異議或依職權審查,申
請人為排除異議理由或依職權審查之事由,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
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專責機關指示補充修正說明書及圖式。
(二) 請准專利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其專利
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之情事,或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誤記之事項或不明瞭之記載時,
得主動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於他人對之提起舉發時,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七
十三條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
專責機關指示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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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修正新型是因為範圍過廣 結果你修完新型後
又將相同你認為過廣的請求項拿去申請
這會產生一個問題 就是「禁反言」
不過禁反言會在 審查 舉發 或在法院生效 是不確定的
但這樣的方式是有問題的
以上是個人一點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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