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看板Patent作者 (我是牛我反芻)時間9年前 (2015/03/03 00:09), 9年前編輯推噓2(208)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所以說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 若A案是發明(新型),B案是新型(發明) : 在申請人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發明或新型, : 只會給先申請的A案專利權嗎? 這個問題有趣 所以討論一下 A案為先案 但B案在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新型不實審 所以無論 A 或 B為新型 應皆可拿到專利權 只要符合新型要件 A為發明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新型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發明 B為新型 兩者應都會拿到專利權 因為B不實審 皆為新型亦皆都會拿到專利權 : 如果申請人相同的話,其實可以考慮修正請求項,讓a與b的請求項,保護範圍不同。 : 只是新型領證後,不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更正,將相同的請求項刪除? : 或將範圍較小的請求項留給新型,但範圍較大的請求項留給發明? : 個人認為應該可以,但不確定,再請各位先進指教。 這個問題也很有趣 首先 新型領證後 更正時機為何? 看一下tipo的說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6&ctNode=6683&mp=1 第三節 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 一、補充修正、更正之時機 (一) 審定公告中專利申請案經審定公告後,發生暫准專利之效力。若於公告 期間內,他人或專利專責機關發現有不予專利之理由,而對之提起異議或依職權審查,申 請人為排除異議理由或依職權審查之事由,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 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專責機關指示補充修正說明書及圖式。 (二) 請准專利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其專利 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之情事,或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誤記之事項或不明瞭之記載時, 得主動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於他人對之提起舉發時,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七 十三條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 專責機關指示而更正之。 ------------------------- 也就是說你修正新型是因為範圍過廣 結果你修完新型後 又將相同你認為過廣的請求項拿去申請 這會產生一個問題 就是「禁反言」 不過禁反言會在 審查 舉發 或在法院生效 是不確定的 但這樣的方式是有問題的 以上是個人一點小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22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5312584.A.26A.html ※ 編輯: dakkk (58.114.222.16), 03/03/2015 00:11:17

03/03 00:24, , 1F
有意思 B新型是可以AB都拿到專利權 不過B可被舉發掉
03/03 00:24, 1F

03/03 10:49, , 2F
23條是規定說明書,claim,圖示內容相同
03/03 10:49, 2F

03/03 10:50, , 3F
即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適用
03/03 10:50, 3F

03/03 10:52, , 4F
b理論上不應准,但實際上可能tipo不察而獲准
03/03 10:52, 4F

03/03 11:07, , 5F
這裡不會論23因為是同人
03/03 11:07, 5F

03/03 14:31, , 6F
將它解釋成,相對於A案,B案的範圍太廣。
03/03 14:31, 6F

03/03 14:31, , 7F
這樣子應該就不會有禁反言的問題了。
03/03 14:31, 7F

03/03 16:00, , 8F
不好意思沒仔細看到是同人
03/03 16:00, 8F

03/03 16:01, , 9F
兩專利之間應不會有禁反言問題
03/03 16:01, 9F

03/03 19:03, , 10F
如果是法官認定的 一切都不一定
03/03 19:03, 10F
文章代碼(AID): #1Kz8j89g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Kz8j89g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