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huyana1121
作者 huyana1121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96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4F→: 只有我覺得味道跟瑞穗的巧克力牛奶很像嗎12/21 15:14
20F→: 風災那個是甲請求行政機關命屋主拆除 行政機關的行12/14 11:34
21F→: 為是"命拆除" 不是機關自己去拆 你搞混了12/14 11:34
22F→: 軍事設施佔用土地 甲是請求行政機關拆除 機關的行12/14 11:39
23F→: 為是"拆除" 一個是下命處分 一個是事實行為(回e大12/14 11:39
33F噓: 這些都藉口 真的有心的 再冷都會去考試12/09 11:55
7F→: 如果沒有喝熱水的需求 我覺得好用 瓶蓋瓶身都很好清11/15 08:55
8F→: 洗 不會有洗不到的小縫隙 體積小好攜帶 不過是玻11/15 08:55
9F→: 璃的要小心11/15 08:55
4F→: 樓上 不然1074但書是什麼...11/07 00:39
12F→: 1077第三項 為何不能先收養再結婚11/07 00:47
15F→: 我看錯問題了..11/07 00:53
16F→: 1.起訴不可分要件(37特覆3722):全部為一罪全部為有罪10/13 07:45
17F→: 2.既判力擴張(67年第10次刑庭決議 ):一部有罪既判力10/13 07:45
18F→: 及於全部;一部無罪 區分:一行為一罪.一行為數罪既判10/13 07:45
19F→: 力及於全部 ;數行為數罪既判力不及(決議提到一行為只10/13 07:45
20F→: 受一次審判)10/13 07:45
2F→: B是一造辯論判決 在371條08/04 11:48
3F→: 372「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就是C選項的情形(上訴08/04 11:52
4F→: 不合法)08/04 11:52
5F→: 被告死亡 364準用303第五款不受理判決08/03 19:42
6F→: 題目沒有說甲一部上訴 不懂用上訴不可分的理由是什08/03 19:43
7F→: 麼08/03 19:43
8F→: 不好意思第一句是看錯題目 以為被告死亡08/03 19:44
9F→: 我看懂了XD 謝n大08/03 19:56
5F→: 要加選BE 38-1 第三項第四項08/02 15:14
6F→: 被害人部分 沒收後會有類似強執的程序 可以參與分配08/02 15:15
7F→: 發還被害人08/02 15:15
8F→: 汽車是犯罪物品 38第三項 所有人沒有以可非難方式提08/02 15:17
9F→: 供 不能沒收08/02 15:17
10F→: 看錯題目 汽車是偷來的 也是犯罪所得 38第1項 屬08/02 15:29
11F→: 於犯罪行為人者 以行為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支配處分08/02 15:29
12F→: 權限即足 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所有汽車也可以沒收08/02 15:29
13F→: 再發還被害人08/02 15:29
14F→: 我覺得ABDE都可 請高手指點08/02 15:30
31F→: 實務上對這部分還沒有表明 倒是學者通說都採取事實上08/02 20:16
32F→: 支配處分權限 舉個案例 若公務員甲收受賄賂 甲08/02 20:16
33F→: 主張該給付因違反民法強行規定而無效 不能發生財產08/02 20:16
34F→: 移轉的效果 因此未取得犯罪利益而無法沒收 如果採08/02 20:16
35F→: 取所有權看法的話 顯然會跟立法目的相矛盾08/02 20:16
36F→: 而甲繼續保有犯罪所得08/02 20:17
37F→: 回D大 犯罪物品沒收會直接沒入國庫 至於犯罪所得沒08/02 20:25
38F→: 收 為了犯罪型因為沒有被害人存在所以也會歸國庫08/02 20:25
39F→: 產自犯罪型因有被害人存在 所以優先發還被害人08/02 20:25
40F→: 試問由國家強制介入沒收發還被害人比較快 還是由08/02 20:25
41F→: 犯罪者自行歸還比較快08/02 20:25
52F→: 38-1第五項是被害人優先原則 若已發還被害人當然國08/02 22:55
53F→: 家就不能發動沒收 如果沒有發還被害人 國家是可以08/02 22:55
54F→: 發動沒收的 所以內衣褲犯罪者沒有還被害人的話 國家08/02 22:55
55F→: 還是會沒收的08/02 22:55
63F→: 38-1第五項的發動前提是 有被害人產自犯罪型08/02 22:56
64F→: 當然國家不必要動用公權力來討債啊 38第二項是 得沒08/02 22:59
65F→: 收 國家自然有裁量權 但要注意犯罪利得是應沒收 我08/02 22:59
66F→: 討論的都是國家可不可以沒收 至於國家要不要沒收 那08/02 22:59
67F→: 又是另一回事了08/02 22:59
68F→: 如果被害人一直都不來領回 那歸國庫也理所當然吧08/02 23:00
69F→: 不然國家幫忙保管被害人的物品也是要成本08/02 23:00
1F→: 下級審的立法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神經利益 前次審是08/02 07:39
2F→: 基於裁判自縛性 採取的目的不一樣 沒有所謂的誰比08/02 07:39
3F→: 較謹慎的問題08/02 07:39
4F→: 而且你提到的人不夠 前次審比下級審還要容易該當08/02 07:40
5F→: 所以前次審的法官會用得比較快08/02 07:40
6F→: 民訴跟刑訴2部法典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本不一樣 本來就08/02 07:42
7F→: 會在同一個爭點採不一樣的認定08/02 07:42
8F→: 打錯了 是 一樣的認定08/02 07:43
11F→: 而且民訴刑訴實務都採審級說08/02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