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hoboks
作者 hoboks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59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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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個資法施行以前 難 頂多用民事求償 可是不可能有人敢去求償05/27 15:29
2F→:因為波波一告人 判決書會被公布 阿呆才會這樣做05/27 15:30
3F→:等新版個資法施行 看看個資法要怎麼約束類似行為吧05/27 15:30
1F推:都更房屋被燒光光建商應該開心吧 省了拆房子費用05/27 15:12
18F推:找關係去勞保局調資料 用這招扣薪資債權最快05/26 14:51
21F推:都沒收入當然沒輒05/27 01:00
22F→:沒收入的人應該連國民年金都不會去繳吧05/27 01:00
6F推:最好是那麼容易就迴避 打嘴砲最快05/26 14:35
8F→:推05/27 15:12
4F推:也有幫助犯的可能 趕快檢舉醫生 說不定你可以沒事05/26 00:47
1F推:有危險 想辦法將你們跟顧客之間的關係轉變成承攬契約05/25 19:56
2F→:由客戶發包給你們你們再施工 否則被郵購買賣管到05/25 19:57
3F→:風險你就要自己吞掉了05/25 19:57
4F推:詳情請洽法律顧問 我只能在網路上大致提點你方向05/26 00:56
5F→:如果三言兩語可以說得清楚 那律師就不用混了05/26 00:57
1F推:國際私法 太難了05/25 18:36
8F推:18I後段 業務種類名稱不同就不同 所以情境一OK05/25 13:41
9F→:情境二要再取個不同的業務名稱 XX"電信"有限公司05/25 13:42
10F→:否則XX與他人重複05/25 13:42
15F推:最保險的方法 留下可以找到你人的線索(例如電話)加上05/25 13:36
16F→:幫叫救護車 這樣再跑掉就無法以肇事逃逸相繩05/25 13:37
20F→:已經可以找到你人+有等到救護車來 即使被起訴185-405/26 00:49
21F→:也不可能有罪 移送就移送 未必會被起訴05/26 00:49
29F推:該條保護法益有四說 我舉的那兩例涵蓋最多人採的兩說05/27 01:03
30F→:所以幫叫救護車+留下聯絡方式避免求償無門05/27 01:04
31F→:這樣檢方還有話說 我也無言了05/27 01:04
36F→:一般用生命法益來看ok 可是撞死人的時候應該做點修正較好05/27 15:13
37F→:人都掛了 肇事者留在現場能保護到生命? 難不成死人能復生?05/27 15:14
38F→:所以這種情況改成保護民事請求權(個人淺見)05/27 15:14
39F→:這兩說最多人採 所以只要達到這兩說要求 不應該論肇逃05/27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