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roveStreet
作者 GroveStreet 在 PTT [ Salar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2則
限定看板:Salary
看板排序:
全部Chelsea4466ChicagoBulls3288NBA1500Phillies938FAPL933Zombie749MLB_Jersey713marvel558nCoV2019525GTA497TW_Entertain475NBAJerseys468movie466kenichi425jersey265MLB258Examination231Military187Salary162EAseries125Timberwolves82Cavaliers76Warfare67NFL66Militarylife65Liverpool64ManUtd63Arsenal50Gossiping45Mavericks42cat36PokemonGO33HatePolitics28Knicks28Lawyer27ChineseMed26SAN26Pelicans25Thunder23Patent19Army-Sir18ManCity16sex16Lakers15MiamiHeat14Sixers14Raptors13RealMadrid12Steam11UTAH-JAZZ11Elephants10Kings10ActService8Astros8hockey8Celtics7LeicesterCFC7GUNDAM6Hawks6IVERSON6NY-Yankees6Orl-Magic6WorldCup6C_Chat5Japandrama5joke5Newcastle5part-time5Wizards5Argentina4BLAZERS4Bucks4NBA_Fantasy4Nets4CareerPlan3Dodgers3Finance3G-S-WARRIORS3KoreaDrama3LeBronJames3License3CATCH2CourtBasketB2CVS2FCBayern2FPF2Grizzlies2HelpBuy2Hotspur2LawBadminton2PACERS2Rangers2SP2_Basket2Spurs2StupidClown2ASRoma1Athletics1basketballTW1Blackburn1Calcio1CCF1DIABLO1DigiCurrency1DummyHistory1Everton1flumpool1GoranDragic1HsinChuang1job1Mariners1NBAGM1NTU1PHX-Suns1PlayStation1Q_ary1Rays1Rockets1StudyGroup1TransEcoAcc1TurtleSoup1XBOX1<< 收起看板(121)
69F推: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認定比較嚴格,除非符合勞基法02/26 15:41
70F→: 第9條第1項的四種例外情形,否則都應該簽不定期契約02/26 15:41
71F→: 。實務上不少公司明明招募的職缺非屬上述的四種例外02/26 15:41
72F→: 情形,卻想用簽短約的方式規避資遣費,下場就是被法02/26 15:41
73F→: 院打臉,直接將該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的不定期契02/26 15:41
74F→: 約」,反而對公司更不利。想走夜路也不是不行,但就02/26 15:41
75F→: 要確保自己不會遇到鬼02/26 15:41
89F推: 「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02/26 18:08
90F→: 什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02/26 18:08
91F→: 這個論點是你講的,然後別人告訴你公司這樣簽約很大02/26 18:08
92F→: 的可能是不合法的,你又說「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02/26 18:08
93F→: 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提醒一下,契約是否合法跟求02/26 18:08
94F→: 職者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兩碼子事,建議先釐清自己爭執02/26 18:08
95F→: 的命題是什麼,不然就是邏輯一直跳躍02/26 18:08
96F推: 實務上很多短期合約被告上法院,就是為了要公司吐出02/26 18:10
97F→: 資遣費,至於法院風向如何,可以自己去查查看判決02/26 18:10
105F推: 笑死,要告也是約滿要你滾又不付資遣費時才去告呀,02/26 20:19
106F→: 自己要簽短期約,結果剛錄取就告是什麼騷操作?你不02/26 20:19
107F→: 懂就真的不要硬聊了,看了很替你尷尬02/26 20:19
109F推: 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失業補助,當然如果覺得這些都02/26 20:28
110F→: 小錢沒差的話,就安靜走人即可02/26 20:28
111F→: 補充一個,如果是用2023年最低基本工資26.4k來計算02/26 20:38
112F→: 的話,三個月資遣費是3300元(假設年資全部適用新制02/26 20:38
113F→: 計算)02/26 20:38
121F推: 自信來自於我是律師,以及做過這一方面的法律研究跟02/26 21:32
122F→: 讀過相關法院判決。就算勞工簽短期約的當下是自願未02/26 21:32
123F→: 受脅迫,只要短期約聘不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項的例外02/26 21:32
124F→: 情形,法院實務就會認為契約中的短期期間約定為無效02/26 21:32
125F→: ,而視為不定期契約。一般我都建議勞工朋友如果是應02/26 21:32
126F→: 徵繼續性質的工作,從一開始就不要簽這種違法的短期02/26 21:32
127F→: 約聘,因為很明顯雇主就是想偷雞;如果不小心簽了也02/26 21:32
128F→: 沒關係,事後再爭執也是來得及的02/26 21:32
129F推: 勞動環境的改善,有賴於大眾勞權意識的抬頭,因此法02/26 21:35
130F→: 普是很重要的,而最不需要的就是明明也是領人錢的打02/26 21:35
131F→: 工仔、卻一直為資方操心的幹話連篇者02/26 21:35
136F推: E大辛苦了,每次去勞動局開調解會,都覺得在櫃檯協助02/26 21:46
137F→: 民眾諮詢的公務人員真是煞費苦心……02/26 21:46
160F推: 開始扯得利不得利了,可憐呀!啊不是信誓旦旦問說哪02/26 22:12
161F→: 裡違法?當大部分勞工都知道這種繼續性工作的短期約02/26 22:12
162F→: 聘是違法的,公司就比較不敢隨便開出這種短期聘約來02/26 22:12
163F→: 匡人,這才是根本目的。說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02/26 22:12
164F→: ,結果給出的建議是「要尊重契約精神,簽了就吞下吧02/26 22:12
165F→: 」,別笑死人了好嗎?02/26 22:12
166F推: 實務上多的是不懂法律而簽下違法短期聘約的勞工,所02/26 22:25
167F→: 以你的「契約精神」是公司明知短期約聘違法,勞工還02/26 22:25
168F→: 是要乖乖約滿離開?你在這講講幹話當然不會有損失,02/26 22:25
169F→: 但如果真的有不懂法律的勞工聽信你言,而放棄為自己02/26 22:25
170F→: 主張權利的機會,那對他們而言影響可大了02/26 22:25
183F推: 又開始跳題了,那你要不要先舉證有哪間金融機構招募02/27 10:45
184F→: 繼續性職務是用「短期約聘」簽約的?不要自己在那紮02/27 10:45
185F→: 稻草人耶02/27 10:45
186F推: 笑死,查了一下還真的有,北市勞動字第1073021450002/27 11:05
187F→: 號,三商美邦人壽,用定期契約雇人從事繼續性工作,02/27 11:05
188F→: 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被裁罰。而且不用限縮金融業呀02/27 11:05
189F→: ,你上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02/27 11:05
190F→: 統,各個產業領域有多少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02/27 11:05
191F→: 項而被裁罰的,自己看看就知道了,其中還不乏有名的02/27 11:06
192F→: 大企業呢02/27 11:06
199F推: 對於某些稍有年資的人而言,老實承認自己的錯誤,的02/27 18:34
200F→: 確比要了他們的命還嚴重02/27 18:34
220F推: 派遣公司這是另一個議題好嗎?果然又開始跳題了,莫02/27 21:46
221F→: 非你以為這是什麼需要你特別拿出來說的新議題?02/27 21:46
226F推: 然後你是不是閱讀能力怪怪的,那號裁罰本來就是以定02/27 22:33
227F→: 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勞基法第9條第1項)02/27 22:33
228F→: 、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作02/27 22:33
229F→: 為違反兩個不同法條的裁罰事由沒錯呀,人家是一次違02/27 22:33
230F→: 反兩條法律被裁罰耶。一個從頭到尾都在偷換概念的人02/27 22:33
231F→: ,好意思講人張冠李戴www 而且講我就算了,扯到我的02/27 22:33
232F→: 事務所,你是想被其他律師告誹謗嗎哈哈02/27 22:33
233F推: 而且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就是違法的,02/27 23:39
234F→: 不管用什麼名目都一樣,根本不用糾結該契約是否有使02/27 23:39
235F→: 用到「試用期」一詞,因為「繼續性工作」的認定才是02/27 23:39
236F→: 重點。擔心你理解不易,特別再跟你強調一下02/27 23:39
247F推: 這種手法很常見呀,不過跟前面討論的跟公司直接短期02/28 10:30
248F→: 約聘無關。而且就算要玩派遣三面關係,派遣事業單位02/28 10:30
249F→: (例如人力資源公司)跟派遣勞工之間原則上也是簽不02/28 10:30
250F→: 定期契約,還是得按照勞基法的規矩來02/28 10:30
260F推: 是契約中約定短期期間的那一條違法,而法院實務會將02/28 11:22
261F→: 整份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間的不定期契約」,不僅02/28 11:22
262F→: 對公司更不利,還可能吃勞動局的裁罰罰鍰。一般制度02/28 11:22
263F→: 正常的公司,如果不走派遣三面關係那一套,跟勞工都02/28 11:22
264F→: 嘛是簽「有試用期約定的不定期契約」,這樣就沒問題02/28 11:22
265F→: 了02/28 11:22
289F推: 預告期跟資遣費是兩碼子事……02/28 15:37
290F推: 算了我放棄,沒看過這種完全不懂勞基法還可以振振有02/28 15:39
291F→: 詞散播錯誤資訊的。其他版友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02/28 15:39
292F→: 也可以站內信我,我視情況回覆,就不佔用版面了02/28 15:39
293F推: 然後saza你真可愛,你那個推文是講「貴事務所」,當02/28 15:44
294F→: 然事務所內的其他合夥律師都有告訴權呀www 但這邊不02/28 15:44
295F→: 成立誹謗也是因為沒人知道我是誰跟我的事務所是哪間02/28 15:44
296F→: ,你要反駁也要打對點呀哈哈。不過看你前面各種跳題02/28 15:44
297F→: 推文,法律對你而言真的太困難了02/28 15:44
340F推: 那是在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的前提下,法院對於試03/01 10:01
341F→: 用期的約定採解僱權保留說,在試用期內資遣員工,可03/01 10:01
342F→: 以不用達到勞基法第11條合法事由的標準03/01 10:01
1F推: 看起來你根本不懂勞動事件法第37條舉證責任倒置的意02/13 19:36
2F→: 義呀,勞基法第2條的規定有誰不知道嗎?02/13 19:36
3F→: 要不要先看懂別人推文的命題是什麼?02/13 19:36
12F推: 恩惠性給予你說的算?勞動事件法現在就是把「錢的定02/14 08:25
13F→: 義」舉證責任倒置到公司那裡,你只要在訴訟中證明不02/14 08:25
14F→: 出「給出的那筆錢」的名目,就是推定為員工工資,公02/14 08:25
15F→: 司是拿不回來的。不要懷疑,實務上真的不少公司在這02/14 08:26
16F→: 裡栽了跟頭02/14 08:26
17F推: 你說錢的定義是主戰場,對呀,那主管機關跟法院要怎02/14 08:43
18F→: 麼判斷「錢的定義」這個爭點?不就是回去翻雙方簽的02/14 08:43
19F→: 勞動契約內容,還有看公司在程序中做到的舉證程度嗎02/14 08:43
20F→: ?凹這個怎麼會沒意義,這些也都是重要的攻防武器好02/14 08:43
21F→: 嗎?02/14 08:43
24F推: 其實我就是律師,哈哈02/14 09:35
25F→: 看到特地開一篇新文,本來以為是勞動事件法有什麼最02/14 09:38
26F→: 新實務脈動我沒有跟到的,滿心期待點進來看,結果是02/14 09:38
27F→: 把勞基法第2條跟施行細則的條文貼出來,無言呀02/14 09:38
31F推: 認定權一直都在法院,但在訴訟中律師應該還是比一般02/15 00:56
32F→: 鄉民稍微有用一點啦02/15 00:56
11F推: 勞動事件法就是很偏員工方,公司只要給錢的名目沒有02/13 19:02
12F→: 約定清楚或是沒有詳註,那就是推定為工資02/13 19:02
13F→: 不然pujos你可以講一下勞動事件法第37條是怎麼解釋02/13 19:03
14F→: 的,願聞其詳。而且你知道加班費本來就是勞動事件法02/13 19:03
15F→: 第37條訂立之前的一大爭議戰場嗎?02/13 19:03
2F推: 更不用說勞動事件法第37條直接將員工自公司受領的錢02/12 23:21
3F→: 推定為工資,公司要把已經支付的年終追回,真的蠻困02/12 23:21
4F→: 難的02/12 23:21
5F推: 的確,即使是適用民法,依目前法院實務來看,要成立02/12 23:45
6F→: 給付型不當得利也相當困難02/12 23:45
34F推: 資遣費跟預告期薪資給好給滿,當天叫你走人也合法02/11 10:11
65F推: 補充一下,我那句推文的前提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情02/11 17:16
66F→: 況啦,一般公司也不會沒事資遣員工呀02/11 17:16
71F推: 可惜不是去年考,來不及趕上公務員退撫舊制的末班車02/09 15:06
72F→: 。不過公務員就是比私企穩定很多沒錯,求穩的話公務02/09 15:06
73F→: 員的確是首選,祝原po順利上榜+分發到好單位02/09 15:06
8F推: 雇主通常不會有員工的健保卡號跟戶籍謄本戶號吧?11/17 14:42
5F推: 是我的話會選B11/17 09:26
7F推: 你不會做到一半就走的前提是老闆會讓你每天現領。既11/04 13:39
8F→: 然他沒遵守當初的約定,你做到一半就走有什麼問題嗎11/04 13:39
9F→: ?11/04 13:39
19F推: 我這兩週收到14個面試邀約,都面到快茫了XD11/01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