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eminitea
作者 geminitea 在 PTT [ Taina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3則
限定看板: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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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F推: 民眾黨第一時間說只是特約廠商,現在又是黨員了喔XDDD12/17 22:19
45F噓: 支持的人是白癡嗎? 錢從哪裡來? 還不如好好把一個公立11/08 17:06
46F→: 的弄好,誰不知道公立=cost down=雷11/08 17:06
14F推: 柔弱的台南人贏不了台中人QQ11/07 15:41
81F推: 我也是失眠體質,運動、聽英文一點幹用都沒用,會失眠10/30 22:57
82F→: 就是會失眠10/30 22:57
23F→: 妳很棒!10/22 18:05
7F推: 還要求要原屋頂喔?這是救災不是幫你裝潢欸08/15 09:11
75F推: 有史以來最嚴重硬要講南鐵地下化最嚴重,別凹了啦很難08/03 23:46
76F→: 看08/03 23:46
17F推: 沒辦法自學去補習班大機率也三分鐘熱度07/24 20:33
112F噓: 員工真好心,主動幫老闆節省成本捏06/18 23:59
297F噓: 看第二句就知道是法盲來裝懂,判決書裁定書都分不清楚05/17 01:02
298F→: 然後說什麼「法院同意監聽就該認證據」是什麼白癡話,05/17 01:04
299F→: 通訊保障監察法18-1就規定,同意監聽A案結果聽到B案,05/17 01:05
300F→: 那就應該發現後7日陳報法院,你想打臉一審地院應該主張05/17 01:05
301F→: 編號23及編號35是本案監聽,所以不用於7日內陳報法院05/17 01:06
302F噓: 白話點,法院認為編號23跟編號35的監聽當初是同意用來05/17 01:09
303F→: 辦另一個案子的,但檢方在監聽時卻聽到邱、陳有不法行05/17 01:09
304F→: 為,那既然是新發現的刑事案件就得依18-1於7日內向法院05/17 01:10
305F→: 補行陳報,法條就是規定這樣訂,你覺得法院無理那應該05/17 01:11
306F→: 拿出編號23及編號35的監聽一開始就是法院同意來辦邱、05/17 01:11
307F→: 郭的,而不是無視法條規定瞎雞巴誤導05/17 01:12
326F推: 我不是什麼法學高手,也不在乎這個案子辦藍還是辦05/17 10:08
327F→: 綠,只是看不慣連法條都不會看就在這邊大談質疑法05/17 10:08
328F→: 官亂判的人05/17 10:08
331F推: 用詞那麼不精準律個屁師啦,判決、裁定不分,然後05/17 12:35
332F→: 「好笑的是監聽票要經過法院裁定,檢調才能執行,05/17 12:35
333F→: 結果你自己法院裁定的證據,被你依監察法18條之一05/17 12:35
334F→: 第一項來否決掉」這段也不知道在寫三小,18-1本來05/17 12:35
335F→: 就是訂來否定證據能力的,從來沒有一開始同意監聽05/17 12:35
336F→: 聽到的所有東西就理所當然有證據能力這種事情,如05/17 12:35
337F→: 果真的是律師我只能說可悲,法盲已經夠多了不幫忙05/17 12:35
338F→: 法普就算了還發文誤導,根本法界之恥,法界中的敗05/17 12:35
339F→: 類05/17 12:35
343F推: 我是以「律師」為前提,如果不是律師那沒什麼,畢05/17 13:31
344F→: 竟社會法盲本來就居多,但如果是律師還犯這種基本05/17 13:31
345F→: 的錯,甚至是故意來誤導的,那就非常可惡了05/17 13:31
353F推: 用詞精準是在法律程序中的基本要求,一般民眾用詞05/17 14:42
354F→: 不精準是理所當然的,畢竟法律是一門專業,所以有05/17 14:42
355F→: 人拿判決書出來大談時,從用詞就能看的出是專業的05/17 14:42
356F→: 還是來裝懂的,法盲不是錯,這是整個教育、風氣的05/17 14:42
357F→: 問題,但法盲又出來裝懂大談,這就是人品的問題了05/17 14:42
358F推: 至於會不會影響判決,光是法律中的「得」跟「應」05/17 14:45
359F→: ,就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你在辯護策略中看錯字等於05/17 14:45
360F→: 是搞錯法律效果,你說有沒有可能影響判決?05/17 14:45
373F推: 來洗地喔? 另案監聽以前法院能自行審酌,那是18-1還沒05/17 19:37
374F→: 訂定的時候,現在18-1已經訂得那麼清楚,原則就是沒有05/17 19:38
375F→: 證據能力,例外才有證據能力,這個例外還是建立在要在05/17 19:38
376F→: 7日內陳報的前提上,法院才能例外審酌、認定有證據能力05/17 19:39
377F→: ,阿檢方現在就沒7日內陳報,你要幫檢方辯護,那應該是05/17 19:40
378F→: 主張這個監聽是「本案監聽」而不是「另案監聽」,所以05/17 19:40
379F→: 不受18-1的限制,就算像你說的,在18-1訂定前,法院能05/17 19:41
380F→: 自己審酌,退一百萬步來說,原po顯然連本案監聽跟另案05/17 19:43
381F→: 監聽都不懂,就直接罵法院亂認定,那就是法盲嘛05/17 19:43
383F推: 太久沒碰刑訴了,更正一下,以前7日內沒陳報是不是無證05/17 19:56
384F→: 據能力有爭議,後來大法庭裁定認為不當然失去證據能力05/17 19:57
386F→: ,但還是要依權衡法則去判斷證據能力05/17 19:58
389F→: 對,你是對的,上面我說錯了,但要質疑也是質疑法院的05/17 19:59
390F→: 審酌是否合理,而不是說「當初同意監聽,那就不能依18-05/17 19:59
391F→: 1排除證據能力」05/17 20:00
392F→: 如果認為法院亂審酌,那我沒意見,但原po可不是這樣說05/17 20:00
394F→: 如果針對法院的審酌提出合理的質疑,那是可以公評的,05/17 20:01
396F→: 而不是直接無視18-105/17 20:01
400F→: 「好笑的是...你法院裁定的監聽,被依監察法18條之一05/17 20:03
401F→: 第一項否決掉...」,這段的意思不就是原po認為法院同05/17 20:03
402F→: 意監聽,那就不用裡什麼本案他案,不該用18-1否決?05/17 20:04
403F推: 那18-1直接廢掉好了,反正法院既然當初核准監聽了嘛05/17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