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anling
作者 Fanling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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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車禍賠償跟工程事故賠償不太一樣,業主是有連帶責任的04/02 11:58
14F→: 職安法第 25 條04/02 12:17
15F→: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04/02 12:17
16F→: 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04/02 12:17
17F→: 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04/02 12:17
18F→: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04/02 12:17
19F→: 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04/02 12:17
20F→: 同。04/02 12:17
21F→: 而且你貼的民法有說到定作人於定作時不作為或有過失時,04/02 12:18
22F→: 不在此限04/02 12:18
23F→: 認定很難?不會啊04/02 12:34
24F→: 拆除時,業主有無派人監督?與拆除計畫不符,有無阻止?04/02 12:34
25F→: 這些都是過失!發包承攬不是把責任都甩出去,業主本身也04/02 12:34
26F→: 有監督管理責任04/02 12:34
27F→: 承攬的法規都在職安法25~28條,也不要說業主沒有對承攬04/02 15:44
28F→: 商有管理監督之責04/02 15:44
29F→: 一堆科技廠業主在管理承攬商的規定,罰責可是遠比法規嚴04/02 15:44
30F→: 因為出了事停了工,倒霉的永遠是業主04/02 15:44
31F→: 以你所說的民法189條?再搭配職安法25~28承攬管理規定,04/02 19:40
32F→: 拆除作業是否有其他相關的法規我不清楚04/02 19:40
33F→: 是否構成定作人定作時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04/02 19:40
34F→: 及東南水泥是否有確實監督管理好承攬商作業04/02 19:41
35F→: 就交給專業的勞檢所,法官來判決吧!04/02 19:41
3F→: 沒錯,而且包商沒有按計畫拆除,業主沒派人現場監督?沒04/02 11:56
4F→: 發現?沒阻止?04/02 11:56
3F→: 感謝大大03/11 17:19
6F→: 謝謝大大,想請問提告民事,提告的項目?03/11 18:18
9F→: 感謝,我的金額50萬..03/11 18:46
2F→: 就分局提供的和解書,內容有提到乙方放棄刑事及民事訴訟09/09 22:46
3F→: 權,但我知道刑事還是可以提告,現在我擔心民事需要在額09/09 22:46
4F→: 外支付09/09 22:46
7F→: 感謝大大的回答09/10 06:03
9F→: 感謝09/10 09:01
12F→: 感謝09/10 13:23
14F→: 算是幫忙協調做筆錄然後在場看我們和解,對方拿了錢要反09/10 21:13
15F→: 悔提告,他也看不下去,有說願意做證證明和解過程跟對方09/10 21:13
16F→: 已確實收錢09/10 21:13
26F→: 感謝大家的回覆,綜合大家的意見,我只要不用再支付民事09/11 06:11
27F→: 賠償就足夠,因為我覺得已經做到該負責的了,輕微挫傷8萬09/11 06:11
28F→: ,醫療費另計,我自認無愧就算最後拘役罰款我也接受,錢09/11 06:11
29F→: 要給我寧可給國庫09/11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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