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若水泥公司跟拆除工班是承攬契約,誰有責?

看板LAW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2/04/01 23:26), 2年前編輯推噓5(5034)
留言39則, 8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今天發生東南水泥公司的高塔拆除作業失誤,造成停電還有高鐵停駛。 剛剛看新聞交通部說要跟東南水泥公司求償。 如果現場作業的工人和東南水泥是雇傭關係,那當然水泥公司有責任。 但如果拆除作業是委外承攬的情況,也就是沒有雇傭關係。 依照民法: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假設水泥公司沒有做出具體的指示,而是外包給其他公司自行專業判斷。 那麼也許水泥公司很可能就不用負起賠償責任,雖然那個倒下來的塔是水泥公司的。 而通常工班是屬於工程行那種小公司,絕對無法賠償這種鉅額損失。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求償很難實現。 各位認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1.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8826772.A.3DF.html

04/02 01:36, 2年前 , 1F
一起告,判大概連帶賠,之後換委託方告承攬方
04/02 01:36, 1F
若是承攬關係的話,除非是大公司在作業過程中有指示,否則似乎很難導出連帶責任。

04/02 01:37, 2年前 , 2F
大公司自己不怕工程出問題嗎= =a
04/02 01:37, 2F

04/02 01:38, 2年前 , 3F
不可能包給那種連工安意外都賠不起的公司 否則做壞了出
04/02 01:38, 3F

04/02 01:38, 2年前 , 4F
事怎辦
04/02 01:38, 4F
如果是外包公司要負賠償責任的話,那麼大公司就不用負賠償風險。 再者,可能也沒想到損害的範圍會這麼大。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09:00:57

04/02 10:29, 2年前 , 5F
場子在東南水泥的範圍
04/02 10:29, 5F
損害賠償的原則是行為人負責

04/02 10:43, 2年前 , 6F
現在是砸到外部 如果搞壞了業主自己的東西呢
04/02 10:43, 6F

04/02 10:43, 2年前 , 7F
總之業主不是白痴...而且能弄到工程機具你以為真窮嗎...
04/02 10:43, 7F
這次損害的規模是很大的

04/02 10:44, 2年前 , 8F
又不是請來刷油漆的室內裝潢工隨便就能開工
04/02 10:44, 8F

04/02 10:51, 2年前 , 9F
先看拆除執照/廠商資格/合約這幾項是不是有問題
04/02 10:51, 9F
但有個疑問,就算廠商資格不符,或是未按規定申請拆除執照, 如何能因此導出東南的連帶賠償責任?

04/02 10:57, 2年前 , 10F
就一般人的法律看法,用後車賠前車的方式就對了
04/02 10:57, 10F

04/02 10:57, 2年前 , 11F
東南不用賠才奇怪
04/02 10:57, 11F
那也是開車的人賠 換言之就是行為人要負直接責任 但東南是行為人嗎?

04/02 10:59, 2年前 , 12F
想辦法解釋成東南水泥有下達指示比較實際
04/02 10:59, 12F
是的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1:58:52

04/02 11:58, 2年前 , 13F
車禍賠償跟工程事故賠償不太一樣,業主是有連帶責任的
04/02 11:58, 13F
如果是承攬契約關係,按民法189條,似乎尚未能看出連帶責任的依據何在...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2:01:03

04/02 12:17, 2年前 , 14F
職安法第 25 條
04/02 12:17, 14F

04/02 12:17, 2年前 , 15F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
04/02 12:17, 15F

04/02 12:17, 2年前 , 16F
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
04/02 12:17, 16F

04/02 12:17, 2年前 , 17F
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04/02 12:17, 17F

04/02 12:17, 2年前 , 18F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
04/02 12:17, 18F

04/02 12:17, 2年前 , 19F
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
04/02 12:17, 19F

04/02 12:17, 2年前 , 20F
同。
04/02 12:17, 20F
謝謝提供法條資訊。 但職安法條文是將賠償範圍限定在"職業災害補償",也就是對於勞工發生職災的情況。 本次損害造成台電設施毀損及交通停擺,應不屬於該法所規範的"職業災害"。

04/02 12:18, 2年前 , 21F
而且你貼的民法有說到定作人於定作時不作為或有過失時,
04/02 12:18, 21F

04/02 12:18, 2年前 , 22F
不在此限
04/02 12:18, 22F
嗯,但要舉證定作人有過失似乎也不容易。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2:32:30

04/02 12:34, 2年前 , 23F
認定很難?不會啊
04/02 12:34, 23F

04/02 12:34, 2年前 , 24F
拆除時,業主有無派人監督?與拆除計畫不符,有無阻止?
04/02 12:34, 24F

04/02 12:34, 2年前 , 25F
這些都是過失!發包承攬不是把責任都甩出去,業主本身也
04/02 12:34, 25F

04/02 12:34, 2年前 , 26F
有監督管理責任
04/02 12:34, 26F
您說的似乎比較接近雇傭的規定。 =============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 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但承攬和雇傭的性質不同,法條上似乎找不到定作人對於承攬人有監督之責的規定。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3:05:33

04/02 15:44, 2年前 , 27F
承攬的法規都在職安法25~28條,也不要說業主沒有對承攬
04/02 15:44, 27F

04/02 15:44, 2年前 , 28F
商有管理監督之責
04/02 15:44, 28F

04/02 15:44, 2年前 , 29F
一堆科技廠業主在管理承攬商的規定,罰責可是遠比法規嚴
04/02 15:44, 29F

04/02 15:44, 2年前 , 30F
因為出了事停了工,倒霉的永遠是業主
04/02 15:44, 30F
行政罰應該是會有的,但那與民法的損害賠償規範目的不同,額度範圍的計算也不同。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18:39:17

04/02 19:40, 2年前 , 31F
以你所說的民法189條?再搭配職安法25~28承攬管理規定,
04/02 19:40, 31F

04/02 19:40, 2年前 , 32F
拆除作業是否有其他相關的法規我不清楚
04/02 19:40, 32F

04/02 19:40, 2年前 , 33F
是否構成定作人定作時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04/02 19:40, 33F

04/02 19:41, 2年前 , 34F
及東南水泥是否有確實監督管理好承攬商作業
04/02 19:41, 34F

04/02 19:41, 2年前 , 35F
就交給專業的勞檢所,法官來判決吧!
04/02 19:41, 35F
請您先參看職安法 =========================================================================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所謂"職業災害"是對工作者的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時才有適用。以外似乎沒有。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2/2022 20:46:38

04/03 00:23, 2年前 , 36F
到底為何會提職安法... 淺見兩條供參考 民191,794,
04/03 00:23, 36F
前面F大可能想到職安法對業主的連帶責任的規定,只是對適用範圍似有誤會。

04/03 00:25, 2年前 , 37F
前者推定過失,後者無過失責任,都是可能可以繞過
04/03 00:25, 37F

04/03 00:25, 2年前 , 38F
189指示有過失不易舉證的辦法。
04/03 00:25, 38F
==============================================================================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 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 權。 第 794 條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 謝謝提供。我也認為民191條有符合。 而民794條的問題在於,電力設備是否算工作物。 ※ 編輯: MrTaxes (112.78.71.63 臺灣), 04/03/2022 08:42:45

04/03 12:47, 2年前 , 39F
沒那種事,法律關係不是他們自己說什麼就是什麼的
04/03 12:47, 39F
文章代碼(AID): #1YHncKF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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