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ericmachang
作者 ericmachang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2則
限定看板:全部
9F→: →Costco中文名字「好士多」06/13 11:25
10F→: →是不是比現在那些叫不出名字的邦交國好記?06/13 11:26
6F噓: 都更案沒有律師要接啦03/09 12:20
21F→: 有私約的都更,哪來透明可言?03/08 11:18
22F推: http://imgur.com/efFJiaN03/08 11:18
23F推: 同意戶真的那麼想「建築更新」,不要把別人劃進來嘛03/08 11:19
25F推: 同意戶貪圖租稅、容積奬勵,就說不同意的人是釘子戶03/08 11:20
183F→: 過來人的經驗,建商處理不同意戶的SOP:03/08 11:27
191F→: 1. 恐嚇你:不用你同意,多數決,可以強拆03/08 11:28
195F→: 2. 問你要不要賣。只要你開價,就說是你貪心03/08 11:29
200F→: 從此,你的權利都會被污名化。03/08 11:30
2F→: 勘誤,「本文經作者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是誤植03/07 19:40
18F→: 市容美化是公共利益?03/07 11:51
20F→: 有科學的方法可以知道房經不起XX級地震?03/07 11:55
21F→: 還是只能用建商是有良心的,03/07 11:56
22F→: 重建一定比不重建好的心情來期待?03/07 11:56
39F→: 都市更新中的公共利益03/07 13:39
40F→: 吳庚教授的見解認為:「公益不是整個社群或是其中大03/07 13:40
41F→: 大部份成員利益的總合;03/07 13:40
42F→: 而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03/07 13:40
43F→: 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03/07 13:40
44F→: 而且更進一步認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03/07 13:41
45F→: 並非必然處魚香對立的狀態,03/07 13:41
46F→: 公共利益應該是整合多數人利益與少數人的利益後,03/07 13:41
47F→: 呈現之一種「理想的整合狀態」。03/07 13:41
48F→: 從而「多數尊重少數,並整合少數利益」後的狀態,03/07 13:41
49F→: y03/07 13:41
50F→: 始有資格稱為「公共利益」。03/07 13:42
53F→: 當多數可以尊重少數,少數可以服從多數時,03/07 13:47
54F→: 都市更新自然會成功。03/07 13:48
56F→: 一再的用強拆、偷拆的方式,輸的是真正有需要都更03/07 13:49
57F→: 的人民,不會是建商,更不會是政府。03/07 13:49
60F→: to zebirlin:本人並非覺青,只是一介不接受暴力都更03/07 14:20
61F→: 的草民,只有經歷過,才知道政府的無能,建商無德03/07 14:21
62F→: 同意戶無能03/07 14:21
63F→: 有本事,基於公平、對等、住的起來談03/07 14:23
64F→: 強拆、偷拆是卒仔的作為03/07 14:24
67F→: 面對強拆、偷拆,該擔心的不同意戶,03/07 14:27
68F→: 因為是本來「不需要」都更03/07 14:27
70F→: 該擔心的想要都更的人,因為,不懂都更的人03/07 14:28
71F→: 會因為害怕而「不敢」參與都更。03/07 14:29
72F→: to:pojohn,是的,公共利益指的不是多數同意戶的利益03/07 14:32
73F→: 指的是:你的房子會掉磁磚,危害行人安全,03/07 14:33
74F→: 這才是公共利益03/07 14:34
77F→: 都市更新中的公共利益除了客觀要件上要符合:03/07 14:42
78F→: 1.建物未符合安全交通基本需求03/07 14:42
79F→: 2.而且外部環境惡劣之雙重標準外03/07 14:43
80F→: 在主觀要件上,原則應以都更執行單元內所有權利人之03/07 14:43
81F→: 同意為必要,除非有高度客觀急迫危險外,03/07 14:43
82F→: 不得單純以多數決機制,強制少數不同意都更者參與03/07 14:43
83F→: 都更,並進一步剝奪其所有權。03/07 14:43
84F→: 出處: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03/07 14:45
85F→: 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出發03/07 14:45
87F→: 結論:第三方公證單位界入建商與不同意戶的協商03/07 15:29
88F→: 協商過程公開,並且錄影錄音存證.03/07 15:30
89F→: 都更法明訂建商與同意戶不得有不公開的私約03/07 15:31
90F→: 民辦都更,未取得100%同意,政府不得發拆除執照03/07 15:31
91F→: 「公平、對等、住的起」,都市更新向前行!03/07 15:39
97F→: 為什麼大家選擇「都更」,而不選擇「合建」?03/07 18:31
98F→: 合建:稅比較重,要100%同意03/07 18:31
99F→: 都更:稅比較輕,政府、建商可能拆不同意戶的房子03/07 18:32
100F→: 為什麼都更需要私約?都更法中沒有建商與所有權人03/07 18:33
101F→: 需要簽訂合約這件事。03/07 18:34
102F→: 都更+私約=利用都更法來剷除不同意戶的合建03/07 18:35
103F→: 所以,既然選擇透過都更法來完成建築更新03/07 18:38
104F→: 要嘛沒有私約,要嘛公開私約03/07 18:38
105F→: http://imgur.com/efFJiaN03/07 18:52
106F→: 無法取得100%同意,又要利用都更來完成建築更新,03/07 18:57
107F→: 要嘛貪圖容積獎勵,要嘛貪圖租稅獎勵。03/07 18:57
108F→: 不然,真的那麼需要建築更新,就去搞合建嘛。03/07 18:57
111F→: 都更法沒有合約,只有地方政府核定的都更計劃03/07 20:25
112F→: 都更計劃就是該案依循的規範03/07 20:25
113F→: 再來,因為同意戶貪圖容積獎勵,貪圖租稅獎勵03/07 20:27
114F→: 才有所謂不同意戶,我不認為該稱他們為釘子戶03/07 20:28
25F→: 基於公平、對等、住的起的原則,都更可談。03/06 22:37
26F→: 政府允許建商和所有權人有「不公開」的私約,03/06 22:37
27F→: 哪來公平可言?03/06 22:38
28F→: 不論建商怎麼蓋,你都要收,哪來對等可言?03/06 22:40
29F→: 用三十年前訂的法律來推都更,就是進步嗎?03/06 22:45
34F→: 因為是老屋危樓而進行都更的有幾件?03/06 23:17
35F→: 請上各地方政府網站查詢,這是公開資訊03/06 23:17
36F→: 你能不能住在你辛苦一輩子的房子裹,由別人來決定03/06 23:20
39F→: 這是民主?這是有人權的國家?還是多數暴力?03/06 23:20
2F→: →都市更新條例03/06 22:14
3F→: 第二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03/06 22:14
4F→: 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03/06 22:16
7F→: 自住的宅獲利不是獲利,經濟學有提到03/06 22:31
8F→: 所以,都更後的房價,我不關心03/06 22:32
9F→: 是不想要?是不「需要」03/06 22:33
10F→: 基於公平、對等、住的起的原則,都更可以談03/06 22:33
11F→: 政府允許建商和所有權人有「不公開」的私約03/06 22:34
12F→: 哪來公平可言?03/06 22:35
16F→: 老屋危樓的都更根本沒人要做,請上各地方政府查03/06 23:14
17F→: 會被劃進都更的,是因為這樣基地大一點,房價會更好03/06 23:15
7F→: 建商每個月要付租金給己經搬遷的同意戶,03/07 15:19
8F→: 以一戶二萬算,25戶一個月要付50萬03/07 15:19
9F→: 偷拆你一戶罰款9萬,小學生都知道偷拆比較划算03/07 15:20
164F推: 停車大聲公,手機付款好輕鬆11/10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