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ericbaker
作者 ericbake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2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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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F推: 求倒數第二的番號10/18 00:02
48F推: 當歸真的有夠靠北10/08 21:24
476F推: 有10/05 13:58
31F推: 推個台肯10/05 09:13
250F噓: 明顯一下 對正常人而言,不用死刑也知道不能殺人,對10/04 23:23
251F→: 瘋子而言,不管有沒有死刑他都想殺人。基本上這報導針10/04 23:24
252F→: 對死刑對於正常人的嚇阻力,完全同意。但並不會因此推10/04 23:24
253F→: 翻廢死團體所持:死刑不會解決社會問題的主張。10/04 23:24
5F推: 著手的認定不就主客觀混合 v. 客觀危險? 222的問題應09/28 17:05
6F→: 該也可以比照321 v. 320學說跟實務的差異處理吧09/28 17:05
117F推: 喬律師~~你的民訴好厚嗚嗚嗚09/18 00:34
133F推: 這桌椅超像外雙溪大學 猜是r棟09/12 11:10
179F推: 請問一下光巴造型是還沒派發嗎 沒有拿到09/15 13:32
19F推: 過失常為能量的累積,因此過失行為可被整體評價,即行09/09 14:59
20F→: 為人之整體行為客觀上具備危險性,是否具備過失也是以09/09 14:59
21F→: 該整體行為為準。如酒駕超速未注意前方而出車禍。本題09/09 14:59
22F→: 所示亦同,首先行為乃交付未消毒之羊毛予員工,把行為09/09 14:59
23F→: 定性為作為或不作為並不衝突(作為:交付/不作為:未消09/09 14:59
24F→: 毒,廠長應有危險源監督的保證人地位),惟如採客觀歸09/09 14:59
25F→: 責論,結果無迴避可能時,則風險未被實現;如採相當因09/09 14:59
26F→: 果關係,則行為人之行為可被歸責,但該結果仍無迴避可09/09 14:59
27F→: 能性而不具過失。因此交付也好,未消毒也好,都躲不掉09/09 14:59
28F→: 結果迴避可能的爭點,所以我作答會選擇論作為犯,因為09/09 14:59
29F→: 字數比不作為犯少。09/09 14:59
30F推: 如果甲交付羊毛,而乙未消毒,那就是分別討論二人是否09/12 13:10
31F→: 為過失之多數正犯(這樣就有因果關係、結果迴避可能、09/12 13:10
32F→: 信賴原則、過失共同正犯的考點),可是是因為這樣太複09/12 13:10
33F→: 雜而且當初德國這個案子也不是長這樣,所以才沒人想這09/12 13:10
34F→: 樣出吧~其實我真正想表達的是,在選擇過失犯的行為時09/12 13:10
35F→: ,不必太強迫只能限定在一個作為或不作為上。因為行為09/12 13:10
36F→: 人可能是一開始有一點過失,過一段時間又有一點過失,09/12 13:10
37F→: 最後加總起來造成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在一開始選擇行為09/12 13:10
38F→: 時就把範圍限縮,會變成論述時可以運用的元素很少。多09/12 13:11
39F→: 數行為人的分別貢獻不同程度的過失行為亦然,以甲交付09/12 13:11
40F→: 乙未消毒為例,我們不應該在開標的時,就認定說交付最09/12 13:11
41F→: 重要,所以只討論甲不討論乙。真正的做法應該是確認二09/12 13:11
42F→: 人是否成立過失犯時,運用信賴原則來決定是否二人均需09/12 13:11
43F→: 為此結果負責,而不是在審題是就預斷只有甲的交付行為09/12 13:11
44F→: 需要討論過失犯。以上。09/12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