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eric77
作者 eric77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27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全部LAW67Tin-Ha58Wanhua45Lions34Lawyer23China-Drama21Ariel_Lin14CultureShock13Militarylife11car9Deutsch9media-chaos8Anti-ramp7SuperStarAve7swim7CMWang6Miaoli6About_Life5Capricornus5Gossiping5japanavgirls5NUU_Talk5Storage_Zone5Wine5Baseball4Broad_Band4criminology4HCKuo4Printer_scan4PttLifeLaw4SuperIdol4TaiwanDrama4TW-history4Anti-Cancer3FJU-ACC91a3Lifeismoney3Stock3SWORD3tax3ADS2CarShop2CYCUEL95A2Examination2feminine_sex2hair_loss2HK-drama2humanity2Language2sex2third-person2TuTsau2Twins2Actuary1Army-Sir1AVEncode1Barista1Buzz_Service1CCSH_88_3041ChineseMed1ck58th3101CKPoem1ComeHere1consumer1CSMU-MED941CTSH923011customers1CVS1D95323XXX1Depstore1EAseries1EatToDie1Elephants1Emergency1esahc1FITNESS1FJU_Fashion1GIEE_941GIEE_951GreenCity1HCHS923021HK-movie1HOT_Game1Insurance1ISU_CS_93A1Jacky_Woo1Japandrama1kiss179991KMT1KS92-3121KS94-3201KS94-3211LEADER_IMDSB1library1Liu1LivingGoods1LTK1marriage1MCU-LAW1MobileComm1movie1NCUT-IM1NDMC-D621NH11th3053091NIHONGO1NPB_twHEROS1NTUniNews1NUU_ME1Office1PHS1S.H.E1SCU_chem901share1TA_AN1THU_BA20001Tou-Liu923141YLclub1Yup01-041Yup03-071Zhongshan1<< 收起看板(119)
7F→:有時候去國圖網站查碩士論文 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10/17 14:00
7F→:說服版友不重要 說服檢察官比較重要10/17 08:18
8F→:我不太熟著作權法 但查了一下 請你參考:10/17 13:42
9F→:被檢方搜尋 是刑事責任問題 比較可能涉及的罪是著作權法9110/17 13:42
10F→:但 91條第4項有明文 合理使用、謹供個人參考 可以免責10/17 13:43
11F→:合理使用 一般來說是印部分內容 所以整本印難主張合理使用10/17 13:45
12F→:至於謹供個人參考 這部分理論上可能有爭議 但既然條文有10/17 13:46
13F→:但依你的情形 不妨可以主張看看是謹供個人參考吧~10/17 13:47
15F→:而由於本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一般說的"公訴罪"10/17 13:56
16F→:所以取得權利人的同意無法解除檢察官起訴的可能性10/17 13:57
17F→:但有事後的同意 再呈報給檢察官 檢察官應該也會列入斟酌10/17 13:58
20F推:是告訴乃論 不好意思10/17 14:03
22F→:可請告訴人 撤回告訴10/17 14:05
24F→:撤回告訴 檢察官就無法起訴了10/17 14:07
25F→:若著作權人再有同意 更不會有民事求償的問題10/17 14:08
26F→:其實我所想像的狀況 也不會是寫書的老師去告的10/17 14:19
27F→:一般而言 似乎是補習班去告的機會比較大10/17 14:19
28F→:如果老師已經把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補習班 那補習班才是權利人10/17 14:22
29F→:這點涉及老師v補習班間的內部關係 是否移轉或共有 不得而知10/17 14:22
30F→:假設補習班是著作財產權人 那必須請補習班撤回告訴10/17 14:24
31F→:這部分的代價可能比較大...我想 你們先別急10/17 14:26
32F→:等通知時 一併如實說明即可10/17 14:27
34F→:檢方偵查、法院審判的時間 不容易掌握10/17 14:36
35F→:想先拿回講義 是聲請扣押物發還的問題 參考刑事訴訟法§14210/17 14:36
36F→:無留存必要者 應發還扣押物 但我想辦案速度應該沒有那麼快10/17 14:38
37F→:但也許值得一試 至少有試才有機會10/17 14:40
39F→:聲請書狀的方式 可洽地檢署的訴訟輔導科 有格式可參考10/17 14:41
44F→:告訴主觀不可分10/17 20:24
20F→:轉去女性性版 問十萬元ok嗎?10/11 19:32
5F→:個人認為你其實不必那麼擔心 有人報案 就有必要調查10/09 23:12
6F→:如果真的很擔心 可請人陪同10/09 23:13
4F→:補充一下:屋主不會因為房屋被別人出租 就受到契約的拘束10/10 17:33
5F→:因此屋主還是可以主張他人不能進來住10/10 17:34
6F→:弟弟方面 因為隨便把房屋出租 若造成承租人損害 弟弟要負責10/10 17:36
7F→:但困難的地方 因為這涉及家事吧.....10/10 17:36
5F→:個人認為你其實不必那麼擔心 有人報案 就有必要調查10/09 23:12
6F→:如果真的很擔心 可請人陪同10/09 23:13
5F→:問題在「先前被多少人碰過…」也只是主觀感受 難以實際主張10/10 17:39
6F→:同上 書本也是這麼說的 因為是直接把契約移轉 而不是權利10/07 16:38
1F→:有遺失嗎?10/07 00:13
2F→:寫好遞給檢方收狀處即可10/05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