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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fgood 在 PTT [ HRM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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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F推: 依法令,原訂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日隔天就要復職,因為產假11/30 18:16
75F→: 最早可從分娩前四週開始請,所以接續就請產假,而且不以11/30 18:16
76F→: 先回任再請假為必要條件。產假結束後再送書面,向公司申11/30 18:16
77F→: 請第二個小孩的育嬰留職停薪,公司若有拒絕(直屬上司拒11/30 18:16
78F→: 絕也算)就有違反勞基法、性工法的可能,請你也跟公司人11/30 18:16
79F→: 資說明,以免公司觸法!11/30 18:16
82F推: 樓上,11月底期滿,12月1日復職,續請產假,產假休完再繼12/03 20:31
83F→: 續以第二子女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有你說的「公司延12/03 20:31
84F→: 長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問題,謝謝。12/03 20:31
30F推: 有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2項的可能性,可以拒簽~若已簽了,遇11/30 18:18
31F→: 有爭議,依法,勞工也不見得輸。11/30 18:18
30F推: 當然是不行,依法令,都是以「單一勞工」來看特休,哪有11/30 18:20
31F→: 給別人用的道理。11/30 18:20
22F推: 勞動部(前勞委會)的函釋上,對於定期契約傾向採對勞工11/30 18:22
23F→: 有利的解釋,雖是定期契約的形式,但有持續從事同樣工作11/30 18:22
24F→: 內容的情形下,就不會被視為是「定期契約」,以免雇主利11/30 18:22
25F→: 用漏洞進行脫法行為。11/30 18:22
26F→: 再則,現在勞動基準法已無「試用期」概念。11/30 18:23
6F→: 只有需要出勤的時候,才有請假的道理。11/30 18:23
11F→: 當然有,只是我進不去(哭)11/30 18:24
8F推:我美其名是個法務,其實也是個跑腿的!薪水超低,老闆又不尊12/13 23:34
9F→:重人,代墊款太高,所以年中辭職!有時候還是要看自己是被利12/13 23:34
10F→:用,還是被教育!12/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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